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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脉“劳教”

    时间:2021-04-29 00:01: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劳动教养制度最初从前苏联引入中国时,其主要目的是改造政治上被定性为落后与反动的分子,在当时国家负责一切的年代,劳教也是解决他们生计的—个途径,这个初衷是非常良好的。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劳教已从最初的政治教化和生计扶助的手段转变成了与《刑法》类似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然而,《刑法》是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劳教制度却在中国法治化大趋势之下,显得与现行法律格局不很合拍。
      “法网”之外
      中国的法制惩罚体系涵盖了从24小时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几乎所有幅度,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仅就惩罚幅度而言,劳教制度在这张法网中似乎显得多余。行政拘留为1至15天,最多不超过20天;刑法上规定的拘役为1个月到6个月,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和死刑。唯一的空白幅度是21天至1个月这一微小区间,相比之下,劳教的惩罚幅度却长达1年到4年。
      另外一个体现劳教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尴尬地位的是,除外交豁免权等特殊情况外,《刑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领土上犯罪的包括外籍人士在内的人员,《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也一律适用于中国领土上的外籍人士,但被定性为行政处罚措施的劳教却仅适用于本国人士。
      更受诟病的是,不像刑事惩罚,劳教制度中缺少必要的制衡机制。按照规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才是做出劳教决定的部门,但实践中劳教的审批机构设置在公安机关,因此公安一家实际上掌握了劳教的“独断权”,劳教委员会形同虚设。
      《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检察院是劳教的监督机关,这个外部监督机制也很少发挥作用。
      另一个外部监督机构是法院。被劳教对象对劳教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安排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对于农村的劳教案件,公安部甚至直接发文对法院提出要求,1998年,《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写道:“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不要轻易做出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败诉的决定。”
      2005年,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下发文件,要求“涉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撤销率不超过5%”。这一指标在表面上意在减少劳教决定的错误率,但为了达到指标,也可能使得办案人员“有错不纠”。
      缺少监督与制衡的情况下,许多劳教决定显得很随意。
      根据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项金发教授的分析,公安机关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之所以经常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形,是因为个别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认为劳教案件是小案件,“只要大概事实清楚了,不要抓错了人,就可以了,不愿意像办理刑事案件那样去认真仔细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有些民警甚至认为劳教案件不需要全面的证据,只要有部分证据就够了。”
      项金发还透露,甚至出现过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和法院以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案件,报劳动教养后都能获得批准的“怪现象”。根据项金发的观察,有的公安机关把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降格为劳教,以教代刑。“有的地方以所外执行作为创收的手段,变相地收钱放人。”邓象伟说,有的地方检察院调查发现,大部分所外就医和所外执行人员均已离开原居住地,很多人员甚至下落不明。
      期待新法
      根据2004年湖南省的调查,2003年湖南省被劳教人员中“二进宫”以上的高达38%,如果再加上劳教释放后又因犯罪被判刑的人员,重犯率则更高。
      重犯率升高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劳教内部管理的异化。2003年的“张斌案”中,劳教大队长用以虐待张斌的理由便是“干活不出力”。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被劳教人员每天应有至少3个小时受教育时间,而劳动时间则不高于6个小时。
      但现实中,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动教养管理系陈继锋的研究,劳教人员超时劳动问题普遍存在。不论从法治化还是监督制衡、内部管理等角度看,劳教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多年来,改革乃至废止劳教的各种呼声不断。2003年的“张斌案”虽然没有像“孙志刚案”一样推动相应制度的废除,但的确引起了决策层的重视。
      2004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教制度改革列入了议程,立法规划中列入一部旨在取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此后在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上也列入了这部法律,甚至提上了2010年4月份的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迟迟未能出台,连草案也尚未向社会公开。
      据参加过草案讨论的专家透露,这部法律将弱化劳教制度的强制性,而强调“矫治”,因此其中规定矫治最长不应超过1年半,场所不应设置铁窗、铁门,也不得强制连续劳动,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探亲,平时还可以请假等等人性化和富有弹性的制度安排。这部草案最大的突破在于劳教的部分“司法化”。
      据参与过草案讨论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介绍,这部法律的立法进展缓慢,主要分歧在于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谁来主导决定权。
      无论如何,我们对这部新法充满期待。
      (摘自《南风窗》2012年第18期。作者为该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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