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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九修:新规与争议

    时间:2021-04-28 12:04: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国《刑法》启动第九次大修。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拉开修法帷幕。
      《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此次修法,距离上一次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三年有余。
      与以往修法不同,此次大修适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前后,《决定》精神对修法颇有影响。
      考量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近年来从官方到民间一直都有修法建言。中共十八大之后,尤其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81件修刑议案。
      按照中共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研究沟通后,形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据《财经》记者了解,草案共40余条,对《刑法》原有条文作出40多处修改。其中,草案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同时调整一些罪刑,降低入罪门槛从严处罚;除此之外,草案新认定了10余种新的犯罪行为,包括虚假诉讼犯罪、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等违背社会诚信规范的罪名;对于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暴恐事件、肃贪反腐、网络犯罪等新旧问题,草案均有修改体现。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看来,草案体现出三个方向:国家对死刑的控制和减少死刑的国际趋势趋同;尽量发挥刑法在规范公民行为、治理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调整刑责规制。
      关注此番修法的不少法学家认为,此次修法不及刑法修正案(八)所调整的幅度,但和以前的修正案特点一致,主要目的在于对新的犯罪类型予以规制,进一步细化刑法分则中的内容。
      和每次修法类似,草案中个别罪名的修改引起争论。例如,草案增加规定编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的犯罪,引发对言论管理的讨论;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草案将多次扰乱国家機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部分法律学者担心可能出现对公民表达正当诉求进行限制的情形;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也面临律师界的一些争议。
      此外,对修法的另一个建议在于,诸多接受采访的学者、律师认为,应建立一种更透明的修法民主渠道,将“封闭式立法”引向公开,如同《决定》所言,“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减少死刑宽严相济


      草案若通过,《刑法》将保留46个死刑罪名,对应中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
      每一次《刑法》修改,几乎都伴随着适用死刑罪名的讨论。现行《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有55个,使得中国在国际上属于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广受诟病。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指导思想在死刑制度上体现为“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开始的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按照这种精神,草案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包括5个经济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2个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2个军人违反职责罪,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这一变动若获得通过,《刑法》将保留有46个死刑罪名,对应于中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
      同时,对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情况,草案提高了门槛——现行《刑法》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草案将“查证属实”修改为“情节恶劣”,意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会在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这反映了修改中‘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说,“过去,《刑法》过多依赖死刑的震慑效果,但实际上却往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死刑过多也饱受国际舆论的诟病。所以此次修改充分考虑到这些,一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的幅度还是很大的。这既顺应了国际潮流,也适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上述9个罪名中,一些罪名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巨大争议。2009年的吴英案、2011年的曾成杰案都因涉及集资诈骗罪引发死刑存废争论。秦前红介绍,早年之所以将集资诈骗罪设为重刑,是立法者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及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来看,此项罪名并不适合用死刑处理,“此次修改将死刑从集资诈骗罪中去除,符合多数人的期待”。
      在阮齐林看来,国家依赖死刑进行治理,并不是高效化、人性化的理想模式。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为例,该犯罪行为中,并没有特定的受害人,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不易衡量,通过死刑来禁止卖淫嫖娼,显然并不合适,也不现实。“将过去严苛的刑罚减轻,这是趋势。”
      “过去减少死刑罪名的实践经验,也成为立法者继续减少死刑罪名的考量之一。”秦前红说。据《法制日报》报道,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国内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同时,草案也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从严治理。比如,草案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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