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与确权登记难点分析

    时间:2021-04-26 12:06: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系统介绍了上海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结合崇明县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等工作,全面分析了崇明县宅基地的使用现状与典型问题,从宅基地户成员认定、合法面积认定,宅基地下合法范围解析以及买卖、继承取房屋情形下的宅基地确权等方面,剖析了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难点,并结合国家和上海现行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关键词:宅基地;确权;登记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相继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战略目标,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全面推进包含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更新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是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的必由之路。然而,由于宅基地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流转渠道不畅[1-3],加之宅基地使用权具备无偿、无明确期限的特征[4,5],导致宅基地使用与管理方面滋生了较多问题。笔者结合上海市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摸底调查,以及上海市农村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以崇明县为例,对上海市农村地区宅基地现状典型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由此引发的确权登记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上海市宅基地管理历史沿革
      上海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政策与国家宅基地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1962年初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歸农民私有。买卖、租赁以及继承等流转方式均得到允许。
      (二)1962年初到1983年
      农民对宅基地由原来享有土地所有权转化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平均分配、农民无偿原始取得,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政府承认农民对宅基地的长期占有和使用,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但未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登记。
      (三)1983年至1996年3月
      1983年10月,上海颁布《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村镇建房用地实行分级审批,社员建房和社队建房实行不同的审批流程。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程序。1987年9月,上海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开展《宅基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到1992年底,上海共发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101.3万张,大部分的沿用至今。同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进行了规范,并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村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区)审批”的审批程序。
      (四)1996年3月至今
      1996年3月,随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上海市建立了房地合一的登记制度,将宅基地登记纳入房地产登记范畴,不再核发宅基地使用证。2007年5月重新修订发布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规划保留村庄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同时,区分户成员数量制定了村民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三、宅基地使用现状与典型问题
      2014年,根据上海市统一部署,崇明县在辖区内开展了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调查共收回数据237,739条,对应宅基地户数为161,602户。另有45,325数据为无户数据,主要由于动迁、年久不可查、户主死亡、灭失等原因造成。在该16余万宅基地户中,农业户口人数约占总人口的77%。大多数宅基地均具备土地批准文件,审批面积累计22.1km2,对应房屋占地面积为12.6km2,建筑面积为20.0km2。剩余的主要对应于辅房超占、应拆未拆或一户多宅等情形。拥有建房许可证的户数为124,619户,占77%。已登记发证户数(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地产权证)的为107,065户,占66.3%,其中,有土地批文的宅基地面积与发证土地面积比为1:0.74。此外,有7,620户对房屋进行了出租,有815户改变了房屋用途。
      在崇明县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中,发现崇明县部分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存在以下典型问题:
      (一)未批先占、未批先建
      村民户私自占用集体土地(例如:本村民户的承包地)建房,对应的宅基地缺乏相应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二)“一户多宅”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村民户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建房,导致其拥有多处宅基地;村民通过继承、购买他处宅基地的地上房屋,取得多处宅基地;村民户在“一户一宅”原则施行前已拥有多处宅基地。
      (三)宅基地超占、房屋超建
      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合法用地面积标准。一般为以下两种情形:主房建造范围超出审批范围;违规搭建辅房(未批先占、未计入审批面积,或超出审批范围)。
      主房、辅房(棚舍)等建筑面积超出合法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分为以下情形: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超标;建筑总高度、分层层高、间距等超出规划建筑标准;应拆未拆等。
      宅基地超占、房屋超建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村民擅自超占、超建,另一方面镇(乡)政府、村委会执行开工复验、竣工验收等监管程序不到位;建房年代久远,当时未明确宅基地、地上房屋相关的面积标准。
      (四)宅基地现使用人与原立基人相差较大
      宅基地现使用人与原立基人相比变化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分户。指子女、兄弟分户的情形。
      2、户内成员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出生、去世等户内人口增减;嫁入、嫁出等户口迁入、迁出;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等户口暂时迁出等。
      3、户口类型变化。主要为户内成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形。

    推荐访问:确权 宅基地 难点 现状 登记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