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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

    时间:2021-04-19 12: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各种关系的法,这就要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但是,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着未能有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教学目标的偏差、教学案例的僵化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对常用的讲授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创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教学方法 讲授式教学 案例教学
      
      0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权益,是一门典型的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的学科,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这就要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促使学生从简单理解法条向掌握法学思维方式转变,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经济法律人才。
      
      1 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1.1未能有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传统法学教育通常采用讲授式教学法,或称之为讲听式—教师讲学生听、问答式一教师问学生答、讲记式-教师讲学生记、演看式-教师演学生看等。由于种种原因,讲授式教学仍采用“照本宣科式”的讲授,就理论来谈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使得学生学习走入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
      该方法对于系统法律知识传授等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但是容易导致教师“一言堂”、学生学习被动、教学过程单一等问题。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成为教师的附属物,被动地接受教师讲授的内容,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无从谈起,与素质教育的目标背道而驰。法律学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甚至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
      
      1.2教学理念的偏差传统上,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通才教育、甚至是法律研究人才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因此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教学与现实的结合。这样就会产生被动局面——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一方面学生往往基础知识扎实,记忆力较强,考试成绩较好,而其动手、创新能力较差,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较低。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
      
      1.3教学案例的僵化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没有将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缺乏对司法裁判系统而权威的整理汇编。虽然劳动法在讲授过程中普遍重视对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与整理等方面,仍然难以做到像英美等国法学院中讲授者对案例信手拈来的流畅自如。国内教育者所选取案例的来源非常复杂,很多来自于报纸、杂志、各种教学辅导参考书,也有以自己代理的案件现身说法,有的干脆闭门造车,导致教学案例质量参差不齐,不少案例过于陈旧、生硬,缺乏现实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从课堂教学的角度看,劳动法学案例分为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前者主要用于强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选取案例时通常会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化;而后者主要以培养对现实问题的洞察能力为目的,所选取的案例通常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和疑难性。现行的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中,示例型案例占据了主导地位,将案例教学的功能局限在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中。这种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非常有限,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亦很难提升学生思考问题的广度与深度。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常用的讲授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创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2 对讲授式教学法的思考
      
      讲授式教学法是基础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教学方法,对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基本原理的揭示是直接的、系统全面的,从而使学生通过学习建立起法学的框架和理念,教师通过讲授来传播知识。
      首先,讲授教学法实际上并非是呆板的教学方法,这主要是个体教师对讲授教学方法的运用不当造成的。讲授可以是生动的、丰富的、交流的。学生完全可以在教师渊博的知识、严密的思维启发诱导下,获得知识,开阔思路,学会思考。所以讲授教学法的精彩是以教师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为前提的。
      其次,处理好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通过案例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这无疑是一种正确的教学方法。但我们切不可用案例教学替代讲授教学,用案例、材料去淹没理论。因为理论与案例相比,理论具有深刻性、普遍性的特性,理论是更有价值的东西。案例教学法可能与该教学内容不相符合,或者不能直接说明问题。法学的教学内容,不是都适合案例教学法或模拟教学法。所以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取决于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正确的判例不仅能够说明理论原理,而且能够直接反映理论原理,还可以直接检验理论原理的正确与否。因此,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两者需要紧密配合。
      第三,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创新讲授法的形式。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必须改变传统的一块黑板、一支粉笔的单一的教师讲授方式,在不改变授课内容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CAI课件教学,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应用多媒体技术可以使讲授内容通过图像、声音、数据等不同媒介显示,使学生获得综合感知,摆脱枯燥的课本说教,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运用讲授法,切忌“满堂灌”,要给学生留有思考和反馈的时间,加强师生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使学生更深入细致地掌握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并将其消化吸收,变成自己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理论和实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对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形式生动形象,趣味性较强,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把学生从晦涩的法学理论和繁杂的法律规定中解脱出来,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可以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为学生走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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