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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权力结构设计

    时间:2021-04-13 12:00: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已由金融危机前的大范围的自由放任转变为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而金融消费者教育作为一种预防性保护的措施,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如何通过金融市场各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有效地将金融消费者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通过教育传达给金融消费者以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成为一个制度设计上的难题。本文基于金融消费者的一般性原理,综合分析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教育权力义务配置现状,从而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包括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主体在内的可行的顶层权力结构是使金融消费者本身获益的同时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减少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后续影响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教育 权力义务结构 顶层设计
      中图分类号:G52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121
      一、前言
      2008年,从美国开始并迅速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世界各国感受到了金融行业监管不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2016年距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已逾八年,虽然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皆有复苏的迹象,但心有余悸的各国依然没有放松对金融的监管。纵观八年,金融监管已由金融危机前的大范围的自由放任转变为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直到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提出著名的“双峰理论”重新被重视,金融消费者才引起了世界各国、各国际经济组织的广泛关注并真正由政策层面进入到制度层面。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部分,其特殊性与金融业的特点密不可分。解决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问题成为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健全的第一步骤。本文选取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密切的关键点同时这也是我国长期弱势的一环——金融消费者教育,希望为我国进一步细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明确权力义务及各部门分工或设立新的专门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教育提供初步思路和可行性的方案。
      二、金融消费者的一般理论
      所谓金融消费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定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央行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消费者群体不仅现在数量庞大,且在未来的规模也不可限量,因此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成为了稳定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部分,然而传统的宏观与微观监管在金融危机中已被证明不足以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基本权利的力度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和保证未来金融市场稳定的着力点。
      笔者认为,与金融消费者类似的概念是投资者,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投资者本身掌握着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资源,其目的又是大量的营利,增长财富,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层面上不应有同等的保护,整体更应当倾向于绝大部分通过金融消费满足现实需要的消费者。二者的关系是一种子集关系(如上图)。
      通过对比两组概念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定义为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且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风险的自然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含义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英美都通过制定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法案来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这些法案大多致力于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其基本法理就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威胁,通过教育计划,使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消费者以及潜在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同时提供咨询服务,改变以往金融消费产品经营者同时进行教育的模式,更加中立地介绍金融消费品,使消费者理性选择,逐步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恢复出来。
      综上,所谓金融消费者教育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有权主体通过宣传教育、训练指导等方式培养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对金融市场风险的预测以及操作金融市场的技能的教育方式。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何为有权主体,金融消费者如何通过国家的制度架构从有权主体处得到应得的金融知识。
      四、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结构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受教育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外延的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同样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从权利主体看,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的享有者即金融消费者,从权利内容看,金融消费者享受的应当是获取金融知识和金融市场操作技能。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即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区别于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最大的特点。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人们满足自身文化需要,寻求自身发展的价值诉求,体现为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其作为一种义务,是国家对于管理社会和提高国民素质从而满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诉求,体现为公民必须接受教育的义务。金融消费者作为此范畴内的概念同样适用。那么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基本结构如何呢?
      首先,从权利主体看,是指能够享受权利的人。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任何公民都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金融消费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时应有之义。其次,从义务主体看,是基于受教育权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提出的。从《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19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义务主体,也是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国家要积极提供教育机会和条件,政府对教育拥有适度控制的权力。同时,从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上来看,公民自身也有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以国家的积极作为为前提,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实现权利的过程。
      根据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明晰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利如何保障,义务如何分配,为配置金融消费者教育权力义务结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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