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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

    时间:2021-04-07 08:0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凭借所谓“释宪”机制,在两岸关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针对两岸关系,已作成“法统”型、权利型、制度型三类共16个解释。大法官在解释两岸关系时,综合运用了文义、论理、历史、体系等传统解释方法,以及“政治问题不审查”、“结果取向解释”以及“宪法解释宪法”等新兴解释方法。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大法官在选择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时,表现出所谓“去政治化”倾向。而“台独”分裂势力也正是利用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时的“去政治化”倾向,力图通过维持形式上“中立”的法学方法,为其“台独”目的提供“正当化”外衣。
      关键词:“宪政改革”;两岸关系;“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方法
      中图分类号:DF 2
      文献标识码:A
      
      当“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手段渐次从政治领域向法律领域,尤其是宪法领域转移时,台湾问题的宪法属性也逐渐清晰。我国台湾地区的政治实践表明,以“制宪”、“修宪”和“释宪”为主要途径的“宪政改革”已经成为“台湾法理独立”的主要形式[1]。在“制宪台独”、“修宪台独”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台独”分裂势力曾多次通过“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企图造成“两岸分治永久化”的局面,进而谋求所谓“台湾独立”。
      因此,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关于两岸关系的解释,对于遏制“台湾法理独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以解释方法为线索,对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关于两岸关系的解释进行全面梳理与评价。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对象
      
      (一)研究意义
      作为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活动,宪法解释是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将宪法文本的含义予以明确,并适用于事实的过程。尽管解释方法对释宪者毫无拘束力[2],但解释方法仍有其重要作用,在释宪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沿着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进路,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讨论主要体现为两条脉络:一是所谓“正当化的脉络”,着重探讨如何透过解释方法论证解释结果正当化的条件;二是所谓“寻法的脉络”,着重描述法律解释过程,以及探讨如何正确解释法律[3]。若将上述两条脉络适用于宪法解释,则可自然得出宪法解释方法的两项基本功能:一是所谓价值功能,即通过外观上严谨的说理与充分的思辨,赋予解释结果以正当性;二是所谓规范功能,即使宪法文本与解释结果之间产生某种确定的联系,以提高解释结果的可预测性。
      立基于此,本文认为,研究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其一,有利于揭示“台独”分裂势力将“台独”“正当化”的过程。当前,“台独”分裂势力意图通过“制宪”、“修宪”、“公投”等法律手段,赋予“台独”分裂活动以所谓“正当性”,“宪法解释”亦是其中之一。大法官在“宪法解释”过程中,以“中立”、“客观”、“公正”面目示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解释文、解释理由书等文本形式,将解释结果用大量华丽、严谨、规范的法律辞藻表现出来,使解释结果充满“说理性”。“台独”分裂势力正是借此将具有“台独”内容的解释结果,包装在法律仪式和法律辞藻下,使之从外观上具有所谓“正当性”。研究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并通过抽丝剥茧的精细分析、逻辑严密的规范分析和细致入微的实证分析,可以将“释宪台独”的本质与真相暴露于世人面前,从而彻底揭穿“台独”分裂势力的虚伪面纱。
      其二,有利于提高“释宪台独”的可预测性。两岸关系的发展牵动两岸人民的民生福祉和台海局势的稳定。随着两岸交流的逐渐活络以及“台独”分裂势力分裂活动的日益加剧,大法官任何一项与两岸关系有关的解释,都将触动两岸的敏感神经。因此,绝大多数人都希望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两岸关系错综复杂,涉及诸多法外因素,“宪法”文本与解释结果之间的关联,常常淹没在经验世界中,解释结果的确定性也极度模糊。因而,根据大法官业已作成的解释,分析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对于有效预测“释宪台独”的发展方向、及时揭穿“台独”分裂势力的“台独”伎俩颇有裨益。
      (二)研究对象
      方法是“乱中有序”的经验性总结,大量解释的存在是研究大法官“释宪”方法的必要条件。研究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自应以大法官解释为对象。惟按台湾地区“法律”,大法官作“宪法解释”或统一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极富个性化色彩:大法官不仅可以通过解释文和解释理由书对解释案件作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同时可依个人旨趣发布协同意见书和不同意见书,表达个人对案件的观点,甚至“抒发己见以明志”。
      同时,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在作“宪法解释”或统一解释时,受政治影响极深,多有“荒腔走板”之处,协同意见书和不同意见书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大法官的基本态度,在一定情况下也更加具有学理性。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各解释的解释文、解释理由书、大法官发布的协同意见书和不同意见书,均是本文所研究的对象。
      截至2007年8月,台湾地区“司法院”已作成“宪法”解释和统一解释共632个,其中与两岸关系有关的有16个。这些解释总体而言可分为三类:其一,“法统”型解释,这部分解释均围绕台湾当局在台的所谓“法统”展开,为台湾当局的在台统治提供“宪法”依据,以消洱所谓“全中国”与“小台湾”之间的“落差”,维护台当局的运转,包括释字第31号、第85号、第117号、第150号和第261号解释;其二,权利型解释,这部分解释围绕台湾地区人民权利与大陆赴台人员权利展开,包括释字第242号、第265号、第475号、第479号、第497号、第558号和第618号解释;其三,制度型解释,这部分解释针对台湾地区政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包括释字第328号、第329号、第467号、第481号解释。以上三类解释的基本情况可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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