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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参与民主

    时间:2021-04-06 16:0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发展社会主义参与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发展我国参与民主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政治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社会管理与生态保护中的民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参与民主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
      关键词: 社会主义参与民主;宪法;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284-03
      0 引言
      参与民主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主政治实践中重要的形式,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保护等各个领域的民主参与。其中,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1]在西方国家政治理论中,参与民主涉及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投票、参与政治协商,还包括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参与活动。在中国,我们谈论社会主义参与民主时,除了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制度建设外,人民群众还广泛参与企业管理、地方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事务。发展参与民主事业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发展社会主义参与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策
      发展社会主义参与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重要政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人民民主的发展,除了强调人民群众选举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主权外,还应该全方位地参与各项政治事务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文化管理、生态环境保障等事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第一,发展参与民主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在2011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调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报告还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发展参与民主是实现权力监督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应当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由此可见,党中央将人民的参与权当作一项重要的权利,而且认识到,人民的参与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同时,中央还强调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 发展社会主义参与民主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
      自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到2010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在涉及参与民主方面,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企业法、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为骨干的参与民主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参与民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路径。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参与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及都有相关条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如宪法第2条确立了实施参与民主的制度原则:“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16、17条对具体的制度作出了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参与权利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41条)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公民拥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等参与权利。宪法的这些条款规定,为公民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宪法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公民民主参与的法律、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包括企业法、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陪审制度等等。
      如企业法中对职工代表会议的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监督企业管理。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应当受到重视。从法学角度分析,“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权利,而我们通常所讲的“有序参与”中的“有序”二字,则涉及到程序问题,这就跟程序法和程序权利有关。
      我国主要的程序法律有: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听证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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