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形成理性及法制重构

    时间:2021-03-29 16:12: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关系的继续性与合作性属性有特殊的调整作用,其补充劳动合同并促进其效率,同时亦有集体法上的意义,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观察台湾学界与工作规则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可发现工作规则规制的重心正由“意思”转向“内容”,这也愈发接近德国的模式。以国外法例为对照可以窥见我国法制下调整劳动规章制度的症结,在于过于强调对“意思”,尤其是“集体意思”的控制,而忽视对内容合理性的控制。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应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着重控制其内容合理性,而非当事人意思。而为了不过分依赖法官随机判断“合理性”,导致法秩序的混乱,建议引入交易习惯与行规作为标准。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定型化契约;指示权;民主程序;合理性;交易习惯;行规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6.06
      在劳动关系中,可供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及其他集体性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指示权。其中每一项在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时都具有特别的作用,故而在劳动法上得到确认,学理对其的阐释亦构成劳动法研究的一条基本脉络。劳动规章制度因其较为特殊与令人困惑的性质,学理研究以及法制建设方面仍比较薄弱。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关系调整之法律意义
      劳动规章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时,具有怎样特殊的作用?对此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帮助理性认识劳动规章制度,从正确取向对其进行规范。
      (一)从劳动关系的属性看
      劳动关系具有特殊的时间面向,即体现为一种继续性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的给付并非一次性,而是继续性的;且随着给付的不断发生,双方的关系可能不断发生变化,给付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的给付内容并非可在事前一一确定,而是必须随着时间与情境的推移而不断确定。
      劳动关系继续性的属性,直接导向的一点是,用人单位指示权成为劳动关系维持之必须。换言之,劳动关系中给付内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对个人的具体指示。故理论上赋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享有单方决定双方某些权利义务的权利,谓之“指示权”。劳动规章制度调整劳动关系之极重要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劳动规章制度使得用人单位行使指示权时并非全然恣意,而是依照具备一定程度刚性与透明性的文本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规章制度越完善,给付内容越少依赖“老板”的“金口玉言”确定,而越多依循劳动规章制度确立的秩序自动确定。
      劳动关系还具有特殊的空间面向,即体现为一种合作性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经典比喻,是将其比作乐队,指挥者与乐手们彼此配合才能奏出好乐章。现代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模式为产业劳动,劳动者被纳入劳动组织中,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提供劳务给付,他们看似互相独立的劳务给付通过企业家管理以某种方式组合起来,才能完成劳动过程,维持企业生存发展。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共存亡的共同体关系,只有用人单位存续,劳动者才能拥有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各种给付和期待。
      劳动关系合作性的属性,要求劳动关系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均依照某种统一的秩序进行。仅仅依靠用人单位与每个单一劳动者之间的有序的劳动关系难以实现这种统一的秩序,须得依靠某种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一体适用的调整规范,令劳动者彼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序协作,并衡平各方利益,才能使得合作性的劳动关系良性发展。故劳动规章制度调整劳动关系的另一层法律意义就在于,其为劳动组织提供了整体框架,有利于劳动者的管理。
      (二)从与其他法源的关系看
      1.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由劳动合同所规定,然而,诚如上文所言,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需要依赖雇主单方指示加以劳动者义务(当然,也可能赋予其权利),以使劳动者的给付具体化。因此,依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享有指示权。这种指示权当然并非赋予用人单位恣意指示劳动者的权力,而是须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且受到劳动法规制的。在劳动规章制度中,有相当部分的内容系对指示权内容的明文化。劳动规章制度使得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确定权利义务的指示权时得以自制、自我拘束。
      另外,随着现代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同一用人单位须与数量极多之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与大多数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类似甚至相同,此时再就每项条款一一磋商将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不便。用人单位为提高协商效率、节省成本,通常就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义务订有共通适用之规范,令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体遵循。因这种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的“定型化倾向”,用人单位“一般辄以工作规则之形式出之,……此种法律现象,本为企业界便宜之计”[1]。
      故,相比于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特征在于:其一,为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的明文化;其二,增进效率。
      2.集体合同
      劳动规章制度形式上一体适用于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者,实质上对于劳动关系的合作性属性有特殊的规范作用,因此从立法论上不应绝对排除集体意思参与的空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集体合意说”,仿德奥之例从立法论上认为劳动者集体意思应参与到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变更中。如是,则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的制度关系将须另行构建。然而,我国集体表意制度尚不完善,上述立法体系构建并不切合实际。引入集体意思意在“自治”,而如果本无集体意思而空行“自治”,则将成为实质上的用人单位单方“他治”。劳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方方面面,故这种“他治”将更严重地威胁劳动者利益。我们认为,劳动规章制度设计中仍必须坚持个体意思优位,这一点与在集体合同为主的集体劳动法中必须坚持的集体意思优位有显著的不同。

    推荐访问: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法制 重构 理性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