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原因及其对策分析

    时间:2021-03-29 12:06: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农民工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在各行各业用辛勤的劳动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农民工却没有被城市真正认可和接纳,其劳动权利屡遭侵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究其原因,既有制度根源,也有法律的原因,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因此,分析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受损原因及其保障问题无疑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利 受损现况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民工劳动权利概念及其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概念。
      根据辞海的解释,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力、资格、自由和利益。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与义务相对应。劳动是指劳动者为了某种目的或在被迫情况下从事体力或脑力的工作。那么劳动与权利结合在一起就是指劳动者在从事体力或脑力工作的时候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权力、资格、自由和利益。
      在我国,农民工是农民和工人的结合,是农民身份的工人,是劳动者的一种,其劳动权利与其他劳动者并无二致。因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就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从事体力或脑力工作的时候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权力、资格、自由和利益。
      (二)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内容。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一种,在我国享有与劳动有关的各方面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包括如下具体内容:(1)劳动就业权。包括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职业获得权是指劳动者有获得职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有自由选择从事什么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有平等地获得就业的权利。(2)报酬权。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劳动收入,报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的权利。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劳动后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权。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利。(4)职业安全权。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从事劳动,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5)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是指劳动者有获得训练和教育的权利。(6)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此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还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现状
      
      (一)就业限制和歧视。
      平等就业是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往往无法享有平等就业权,与城市居民相比,经常遭到就业限制和歧视。许多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发设置就业壁垒,有的还颁布地方法规来限制本地使用外来劳动力,规定只有本地城市户口的居民才能享有从事某项职业的权利,对农民工从业的行业、岗位、工种等加以禁止和限制。
      (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按劳付酬,天经地义,然而由于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受侵害。一方面是农民工和城市职工同工不能同酬。农民工和城市职工干一样的活,但由于身份是临时工,工资往往要比城市职工少的多。另一方面是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高达几千亿元,许多农民工数月,甚至一年、数年都拿不到工资,同时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十分严重。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证。
      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的必然保障。然而,实际中,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法律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对农民工而言,每周劳动时间远远超过40小时,甚至高达80小时。据深圳的一项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为11个小时以上,通常没有节、假日。
      (四)工作环境恶劣,伤害事故频繁。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根本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很多企业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而大多数农民工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而发生大量农民工受伤害事件。2004年,深圳市工伤鉴定人数12189人,工伤死亡人数80多人,平均每天有31人工伤致残,每4天半有1人工伤死亡,而这其中大多数是城市农民工。
      (五)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宪法和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然而,农民工因为户籍和临时工的身份,基本上不能享受与城里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障,或即使侥幸上了保险,也享受不到保险应带来的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基本缺失。由于没有必要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在失业时往往生活没有着落,在工伤、生病时往往无力承担医疗费用。
      
      三、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劳动力市场。
      户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社会资源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中,农民工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他们为了获得一份工作不得不接受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如超时工作、没有工休日、毫无劳动保护等。
      (二)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本身仍存诸多缺陷。首先,《劳动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对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惩处规定不够有力,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可以遵守亦可不予遵守的规范。最后,缺少专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与此同时,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表现为零乱,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和准确适用等问题。
      (三)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
      目前,各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对于点多面广的中小私营企业,扩大执法面、提高执法效率,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劳动执法也出现很多不公正现象。在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实际工作中,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甚至出现以权压法、拘私枉法、执法犯法现象,这些都是导致了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
      (四)农民工自身文化法律素质较低。
      与城市职工相比,从总体上讲,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一方面体现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低下,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进城农民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7%,70%以上的人没有经过任何培训,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法律知识也缺乏。另外,在追讨工资的过程中,农民工的证据意识也令人担忧,约有80%的讨薪者手头没有证据。

    推荐访问:农民工 受损 对策 权利 劳动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