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无效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28 12:04: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当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在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干预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我国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唐永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29-02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性质及其特征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效劳动合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合同还没有成立,就不存在有效和无效的问题。
      二是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的时候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内容,而且已经履行的合同也不需维持,需要恢复到合同没有订立之前的状态。
      三是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任何人都不能是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规定,是为了更好落实劳动法律的宗旨。
      二、关于我国无效劳动合同现行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关于劳动合同可以或者应当采取怎样的形式,各国都通过立法做出了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要求所有劳动合同都采用书面形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该法同时又规定,无论聘用劳动者是否己按规定方式办理了手续,实际上雇佣劳动者参加工作即意味着订立了劳动合同。第二种模式是一般情况下采取书面的形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第三种模式是一般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为主,以书面订立劳动合同为例外。由此可见,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各国持的的态度是比较放宽的,采取书面订立合同和口头订立合同的形式。
      (二)关于劳动合同是否允许变更、撤销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生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劳动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劳动合同,这是典型的“二元评价机制”,是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只有两种过于绝对的认定,这种机制的弊端在于,“法律在劳动合同效力判断上显得比较武断和生硬,没有给劳动合同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来挽救瑕疵劳动合同的机会和可能,从而使整个评价机制呈现出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对此,笔者认为,这种“二元评价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日趋发展的社会要求,应该突破“二元评价机制”,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劳动合同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将无效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确定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劳动合同,用来缩小和进一步明确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可以吸纳《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明确区分无效劳动合同和可撤销劳动合同,授予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权。比如可以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既尊重了受害当事人的意愿,将选择权交给受害当事人,同时也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关于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否能够使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避免因时间长而举证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尊重现存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消除权利模糊状态的长期存在。关于诉讼时效客体的适用范围,大多数国家都只承认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的范围只限于请求权,即民事主体依照私法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是才能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和确认是经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形成权,因此不适用民法上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果允许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就会出现当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原本违法的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其违法利益也变成合法利益这样的一种现象,这是不符合立法在宗旨的。当劳动合同期届满,一方主张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财物,这时候权利已经发生了变化,转化成了债券债务关系了,此时就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四、劳动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合同全部无效和合同部分无效两种。合同全部无效是指合同整体无效,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这时只需认定该项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必然产生法律后果,必须经国家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力进行确认,并且还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在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而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确认。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是被动的,只有在劳动者主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上述机构才能依法做出裁决或判决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对于一个明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侵害到国家或社会利益或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话,这个无效劳动合同是否该一直无效下去呢?有一些学者就提出,可以赋予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力。但是有些学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对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应属于司法审判权。即使不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监察权,对无效劳动合同情形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劳动监察保障机构享有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我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就是为了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如果没有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法律赋予其监督检查权就成了一句空话。众所周知,无效劳动合同必然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然可以对违法劳动合同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或要求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等。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大量的劳动争议的存在,笔者认为,除了劳动者主动申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外,立法上也应可以允许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权利,能够让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出击,对那些故意不规范用工的单位进行监察,审查并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共有三种形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回国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赔偿责任。对于无效劳动合同是否只有这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但是笔者认为这里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应当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回国有等三种方式归到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中。当然,《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我们也不能机械的照合同法的这三种方式来处理无效劳动合同,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从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的角度来认定他们的责任。即使劳动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过错,如明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是违法的仍然参工,此时就不能机械地按照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式直接没收劳动者因劳动而获得的工资,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生存情况,维护其基本的生活需要。结合《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其特殊性。

    推荐访问:探析 劳动合同 若干问题 无效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