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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对弱势方的经济帮助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0 16:08: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率的上升与社会进步不无关系,但从另一个侧面也体现了我国的离婚成本过低。我国婚姻法除了对于非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约定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以及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外,几乎无其他离婚后的补偿或者扶养制度。而现有的离婚经济帮助也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死板,使得其几乎没有适用空间。公众知晓率不高、请求适用后的支持率不高,以及支持后的帮助金额过低,都使得这个条文成为一个几乎被废弃的条文。本文拟从对该条的审判实务跟踪,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离婚后抚养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离婚率 经济帮助 扶养
      作者简介:杨慧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家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62
      常年辦理家事案件,经常会碰到当事人这样问,“我结婚后就辞职照顾小孩、照顾家里,离了婚我就什么都没有了”,也会有当事人说,“我的青春就这样白白给他了?”这里面女性居多,当然也不排除部分男性。回答却往往是无奈的,“是的,除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经济帮助权外,几乎无其他针对无过错离婚时的补偿或扶养制度”。
      与此同时,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2016年7月11日,国家民政部发布《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粗离婚率为2.8‰ 。而这个数字在2004年时仅为1.28‰,已持续十余年呈上升趋势。虽然离婚率的上升具有多重的社会和经济原因,但离婚成本的偏低却也不得不说是诱因之一。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都存在较为完善的离婚后抚养制度,离婚给强势方将带来年限不等的抚养费,甚至是不堪重负。反观我国婚姻法的制度设置,却频频让当事人提出前文的质疑,也成为了本文研究的缘起。

    一、我国目前对于离婚后弱势方经济帮助的裁判概况


      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后时的经济补偿仅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请求补偿,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的夫妻均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此条款几乎无适用空间。
      二是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定的四种过错在现实中不存在普遍性,而证明也存在难度,同时审判实务中的赔偿额度基本在5万元以下,金额偏低。
      三是离婚时对于弱势方的经济帮助制度,也就是本文将着重讨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规定了我国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但由于条文内容过于粗犷,导致审判实务中很难适用,并最终导致婚姻中弱势方尤其是女性方在离婚时权益的丧失。
      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数据的统计,截至本文写作时(2017年4月14日),2016年全国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上网总数为171142件 ,其中判决文书主文中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为1652件,仅占该类型判决总件数的9.6‰(其中可能包含判决驳回或不支持的经济帮助的文书)。而浙江省该类型上网文书6385件,其中判决文书主文中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仅37件,占比5.7‰。对该37件判决文书进行逐一统计审视,其中30件判决对弱势方进行经济帮助,7件判决不支持(见表1)。进一步考察该30件支持经济帮助的案件,其中23件为获得经济帮助方具有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仅7件系因获得帮助方无固定住所、收入低、生活困难以及为家庭曾付出心血而支持(见表2)。在30件判决支持经济帮助的案件中,判决支付金额为5万以下的20件,5至10万(含5万)7件,10万以上(含10万)3件(见表3)。
      从上述统计中可以看出,在2016年浙江省离婚纠纷上网案件中,单纯的因生活困难而支持经济帮助的案件仅占全部上网案件的0.11%。由于婚姻案件的私密性,实际审判数据应该远远大于上网数据,浙江省2016年的上网数据只能说是一种参考数据。但是管中窥豹,如此低占比的经济帮助判决率,绝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现象,而与整个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性息息相关。

    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概况


      纵观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离婚后扶养制度,以完善的形式规定可以取得扶养费(赡养费)的情况、具体的金额、支付的期限等。我国虽然以《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形式对于离婚后经济困难的情况规定了经济帮助,但是由于不具备可操作性而导致审判实践中条款引用率不高,当事人获得经济帮助比率偏低。鉴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故本文着重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进行考察。
      (一)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1569至1586条共用了18个条文来规定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首先明确了离婚后自行维持生计为总原则,在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向另一方请求扶养为例外,其后以具体条文明确具备扶养请求权的情况。
      1. 可请求扶养的情况
      (1)离婚配偶一方可以因为照顾双方的子女而请求对方的扶养,时间原则上为三年,但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
      (2)离婚配偶一方因年老而不能再期待其从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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