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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虚假身份结婚登记之救济

    时间:2021-03-20 16: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伴随着结婚登记程序的简化,给借婚姻骗取财产、毁婚带来了可乘之机,导致结婚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身份,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麻烦。当前,婚姻法立法层面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救济,但在信息虚假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该救济途径难以行使(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虚假身份登记之婚姻救济作出一个系统的安排。
      关键词 虚假身份 婚姻登记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68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实质性要件和形式上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结婚当事人在符合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只有完成“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一形式要件,其法律行为才能确认为有效。但现阶段,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以下简称涉假婚姻)已缕见不鲜,导致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相符。据抽样统计,在一个只有23万人口的小县,该类婚姻登记就达321对之多。
      一、涉假婚姻问题之由来
      一是贫困山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大龄男青年娶亲难。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批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外面精彩的世界,吸引了众多贫困山区女青年外嫁他乡,导致这些地区男青年取妻困难。而经济相对落后省份的大批女青年(以下简称外来女)在他人介绍、金钱买卖等背景下,嫁给经济发达省份的偏远农村男性为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山区男青年成婚难问题。而这类婚姻,由于双方登记前缺乏了解,男青年结婚愿望迫切,疏予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审查,给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由于多数外来女系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超生的子女,许多外来女在当地并未进行户籍登记;其结婚登记时,无法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其冒用他人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
      三是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假结婚骗取钱财。结婚彩礼风俗的长期存在,且彩礼数额不断刷新,致使经济困难家庭为结婚挺而走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给他人串通诈骗钱财提供了条件。这些妇女为逃避打击,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在他人有意造假的情形下,登记机关难以审查发现。
      四是登记机关为掩盖男女青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先育的事实 ,在结婚登记时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给申请结婚的人大开绿灯。致使许多外来女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户口簿的情形下,或使用从非法渠道获取虚假的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结婚登记。
      二、涉假婚姻登记之种类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身份信息之虚假,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虚构身份信息,以并不存在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当事人一般采用从他人手上购买虚假的身份证、伪造虚假的户口本等结婚登记所必须提供的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另一种系冒用、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这类涉假婚姻,一般系在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当事人无户籍的情形下,被冒用、借用的,大多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由其法制观念淡薄所引起。
      三、涉假婚姻的后果
      涉假婚姻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登记程序,给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当事人结婚实质条件带来障碍,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错误,也给涉假婚姻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表现为:
      一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虚假身份之当事人在结婚后在当地生子立业,建立了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不实,导致其原婚姻登记无效,其婚姻处于法律不能调控的真空状态,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由于配偶方的户籍难以迁入本地,成了黑户、黑人,无法享受到公民、村民的基本权利,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无法从事信用贷款等社会经济活动,给家庭和本人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二是部分涉假婚姻家庭,因种种原因,夫妻关系并不和谐,导致走上离婚之路,但由于其婚姻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其无法通过诉讼过协议离婚达到解除婚姻之目的,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三是更有一些外来女经不起山區的艰苦,离家出走,从此不再与婚姻相对人、子女联系;更有甚者,极少数女性以婚姻为幌子,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这类婚姻的相对人,登记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无法通过诉讼解除婚姻 ,导致原婚姻名存实无,因受前一婚姻未解除之限制,无法再婚。
      四、现阶段消除涉假婚姻登记途径之利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为限,对以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该规定看,涉假婚姻登记不属于无效婚姻范围(涉及重婚的除外),而对本文所提的涉假婚姻登记,仅能通过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行政复议有着复杂的程序,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或聘请律师代理实施,且周期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复议决定审批手续繁琐。加上行政复议立案难,当事人往往不愿意选择走复议之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但行政诉讼的成本高,且大多要异地审理,受当事人举证困难等影响,将绝大多数涉假婚姻登记案件通过诉讼撤销也不是明智之举,而且,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势必影响对当地综治和依法行政考核的扣分。引导众多婚姻登记瑕疵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显然不是理想之选。
      五、建立多渠道的涉假婚姻登记更正、消灭制度之设想
      (一)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涉假婚姻登记纠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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