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刑事司法中的确证偏见

    时间:2021-03-06 12:00: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石晶晶(1990-),女,江苏南通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潘焕章(1988-),男,湖北黄冈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科员,本科。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2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确证偏见作为一种人性缺陷在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却很难察觉。其作为一种思维惯例而被当作“办案经验”广泛运用,导致刑事司法理论中的一些偏见,如客观真实理论、重实体轻程序理论,继而导致整个刑事司法环境恶劣,如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疑罪从挂等。确证偏见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隐性根源,其隐蔽性和习惯性导致其往往被忽视。只有对其在刑事司法中产生的原因、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时刻保持警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克制。
      【关键词】确证偏见;冤假错案;刑事司法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2013年来,几个重大错案相继曝光,冤假错案给各司法机关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找准错案发生的根源并加以限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一般观点认为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但是深藏在这些原因背后、起着根源性作用的逻辑错误往往被忽视,确证偏见正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易发生的逻辑错误之一。在诉讼和证据学的学理中很少有人提到确证偏见,更很少有人清楚地道出确证偏见与错案的渊源。张成敏教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厚的逻辑学功底对确证偏见进行了首创性研究,并有了很好的研究成果。本文主要受张教授相关文章及《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一书的启发。只有充分认识和深入研究确证偏见,认识到确证偏见是人们论证的普遍倾向,是一种人性缺陷,继而在司法设计时以限制或消除确证偏见为原则,在司法活动中注意克制自己的认识、特别是先入为主的认识,消除司法偏见这一影响冤假错案发生的隐性根源。
      一、确证偏见的概念及其产生过程分析
      关于确证偏见这个名词很少有人提到,确证偏见概念的界定就更少了。查阅资料发现Rossmo教授认为确证偏见是指“人们倾向于证明一种初始的理论或知觉,而忽略了某些相反的证据”。张成敏教授认为确证偏见是指在论证中,对其待证论点(假说)存在轻信或者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证,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者掩盖对之不利的证据,对论证缺乏批判性态度的不当思维表现。和Rossmo教授对确证偏见的界定相比,张教授对其概念的阐述更加详细和清楚。确证偏见是一种思维表现,在论证的初始阶段,不经过仔细分析就先入为主的设定一种假说。
      偏见是人类的一种普通的习惯思维——轻易接受“合己”的观念,并易于接受大众观念。其源于人的天性中存在着的“自我主义”,其很难被察觉,以至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在论证的过程中,确证偏见相继发生着。首先,由于不同的出生环境、成长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不同的领悟力和反思力,每个人在内心都有各式各样的潜在的一些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思维上的定式。当论证开始时,若出现和自己潜在的观点相似的观点时,就会先入为主地接受此类观点。其次,对自己选择的观点自圆其说,在自己设置的条条框框里努力地证明自己的观点,不考虑其他的合理的可能性。然后固执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主观凌驾于客观之上。确证偏见正是这样一步一步地发生着,并最终置客观事实于不顾。
      确证偏见的逻辑错误在于:一是没有认识到从假设到假说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检验,没有认识到其他多种可能的解释;二是没有给予证伪以与证实平等的地位;三是没有认识到假说可以悬疑。确证偏见的错误是把坚持信念和坚持理性混淆了。
      二、确证偏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原因及突出表现
      (一)存在的原因
      确证偏见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类天性中的“自我主义”是导致其存在的内因。撇开内因即心理学角度,笔者将原因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刑事司法理论上存在的缺陷和刑事司法环境上的缺陷。
      1刑事司法理论上的缺漏
      证据学理论中极少有人提及这个概念,这是证据学理论上的缺漏。因为没有对确证偏见加以突出和批评,所以司法人员很难意识到自己的偏见,更加难以去防范和加以克制。比如“客观真实理论”、“重实体轻程序理论”存在着一些诱导性错误,理论自身的错误进一步诱发了司法人员的确证偏见。
      “客观真实理论”认为,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才能算作真实的,认为案件的客观情况是能够被发现的。这种理论阻碍了司法人员存疑的理性思维,导致盲目追求“命案必破”而产生冤假错案。
      “重实体轻程序”理论使得司法人员往往一味地追求案件事实而忽视程序公正,以至于随意执法、违法羁押、刑讯逼供等。但是程序正义是一只可以看得见的手,如果程序正义都不能保障,实体正义又岂能保证?
      2刑事司法环境上的缺陷
      刑事司法环境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媒体或群众的司法观念、司法内部的工作环境,刑事司法制度是司法的大环境,各系统的工作环境是司法的小环境,媒体或群众的司法观念是司法的外部环境。刑事司法制度方面,比如严打时期的“两个基本”制度留下了很大的后遗症和隐患。司法的工作环境包括自我角色的定位、整个系统的工作作风等。比如,部分检察官对自己的定位偏颇,将自己看作是犯罪嫌疑人的对立面,而只搜集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甚至隐瞒无罪、罪轻证据;系统的工作作风,比如追求不理性的指标、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都会使司法人员产生一些思维定式,将一些错误的行为视为常态。媒体或群众的司法观念方面及其他影响司法是行为,舆论和群众的一些非理性、过激的司法观点影响着司法活动,比如“杀人偿命”观点,媒体的诱导性报道、群众的上访等。

    推荐访问:确证 偏见 司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