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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的保护范围在扩展

    时间:2021-03-04 00: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田永一案虽然只是行政案件中的一个普通案件,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诉讼发展的某些特点。
      第一,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公民权益不断扩展。除了人身权、财产权外,受教育权、劳动权、环境权、获得信息权、奖励权、选举权、出版权等社会性权利和政治权利也逐渐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像田永案件反映的一样,公民除了得不到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可以向法院起诉外,得不到应该得到的毕业证、学位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的实体权利可能被诉,而侵犯公民法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权,也可能被诉。
      第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在日益扩大。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法院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执法行政机关。近年公民法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甚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开始提起诉讼,由此,法院对这类组织的监督也随之加强。过去,人们认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更不同于自然人,所以诸如学校与学生、村委会与村民、医院与患者等类型的纠纷,不能用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也不能用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法院对这类争议一般也不受理,于是这类争议成了无人解决的争议,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群众自治性组织等也成了无人监督的特殊主体。但是,随着人们对行政诉讼法认识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学校与学生这类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等性质的行政关系。这正是法院受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的主要原因。从长远看,它为公民法人开辟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治组织提供了新的监督手段,因而是行政诉讼制度深入发展的重要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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