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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被害人上诉权研究

    时间:2021-03-03 12: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存在支持论和反对论两种主要观点,应当在和谐社会的平衡司法理念下理性对待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地持肯定或否定态度。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吸收双方观点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合理改造,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关键词:和谐社会;平衡;被害人;上诉权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13
      
      近年来,随着被害人学的发展和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其中,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更是一个讨论和研究的重点。作为被害人重要救济权利的上诉权是否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是各国理论和实务界一个争议的焦点,而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对此采取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如何对待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权,既关系到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涉及到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和刑事诉讼中其他主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因此,探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权问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需求,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影响。对待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应当慎之又慎,必须在充分比较和论证的基础上采取一个理性的态度。本文从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观念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对待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人问题作出了理性的回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改造我国现有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
      
      一、被害人上诉权之认识分歧
      
      对于要不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理论上存在重大分歧,主要有以下2种观点:支持论和反对论。
      
      (一)支持论
      持支持论的学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其主要理由在于:
      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保障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权完整性的要求
      当事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由于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作为当事人,被害人理应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上诉权是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上诉权作为不服一审裁判时启动二审程序的途径,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被害人如果没有上诉权,则其享有的诉权是不完整的,这也与其当事人的地位不符。诚如有的学者所言,被害人受犯罪侵害,却没有上诉权,似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被害人没有多大的关系,这于理不通。
      2、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是顺应国际社会保护被害人权益呼声日益高涨的需求
      随着20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1970年代中后期至1990年代初是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重新获得或恢复权利的时代,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被告人为中心转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在不同国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但从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不断提高与增强,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成了各国加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正是顺应这种呼声和趋势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俄罗斯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给世界作出了榜样,它赋予了被害人以完整、独立的上诉权。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顺应这种趋势,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3、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及恢复被害人受侵犯的权益的要求
      现代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的核心精神在于关注利益受到司法裁判影响的当事人的命运。在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司法裁判影响时,当事人有权享有维护其利益所需要的最低待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被告人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强调,经判定犯罪者,有权申请上级法院的复审。作为与被告人具有平等地位的被害人,如果不被赋予上诉权,那么在第一审法院从轻发落被告人时,被害人也丧失了基本的异议权,这显然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这样的待遇,被害人将会感到愤怒与无奈,使其权益和尊严丧失,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它将使被害人因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而被害人失去的权益也丧失了一条恢复的通道。所以,必须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4、被害人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享有的抗诉请求权并不能满足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赋予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抗诉的请求权利,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抗诉并不必然引发抗诉,甚至在大部分情形下无法引发抗诉。有调查显示,在我国,公诉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90%以上,而由人民检察院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却在10%以下。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立足点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案件从国家和社会全局的角度考虑得较多,不可能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得十分仔细周全,因而也会无意识地忽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时候,往往是从法律监督、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并不太重视被害人的主张与感受。因此,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并不能满足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求,必须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才能使被害人在诉讼中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反对论
      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宜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打破控辩双方相对平衡的诉讼结构
      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天然不利地位,其面对的是国家专门机关。因此,要维护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地位和实现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必须对被告人从诉讼权利上给予更的保护。而赋予被告人以上诉权并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出于平衡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目的。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一旦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再加上公诉机关的强大力量,弱小的被告人势必面临两面受敌的危险境地,势必破坏现行的这种有限平衡的诉讼结构,导致刑事诉讼的倒退。
      2、会严重冲击“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它是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确立了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被告人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如果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被告人将处于被加重刑罚的危险,从而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无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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