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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1-01-12 12: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房地产中介属于新兴的行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加快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生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兴起。但是,房地产中介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分析了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其背后的原因做出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市场;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032 — 02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这些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满足居民购房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房地产中介行业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和国外房地产中介行业已有百年发展历史相比,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 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状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由于人们住房的刚性需求,房地产中介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愈加密切。目前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较多,从二手房买卖和租赁市场状况来看,许多民众认为房地产中介是自己获得买卖和租赁房屋信息的主要来源。同时,受楼市调控政策的影响,不少购房者持币观望,再加上许多新就业人员、暂时买不起房等中低收入人群的存在,使得租赁市场火爆起来。市场需求的存在是房地产中介及其从业人员发展最强大的动力;从中介资金监管的现状来看,鉴于保护客户购房资金安全的必要性,建设部与人行于2007年1月颁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后各省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但仍有不少地区很不规范,仍由中介机构代为托管交易资金。
      (二) 当前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中介服务发展不足
      首先,从数量上看,发展具有不平衡性。部分发达地区的房地产中介数量较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房地产中介数量则较少,与人们的购房需求形成了一对矛盾。其次,从发展质量来看,已有的中介服务机构成规模的不多。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具有投资小、产效快的特点,出于利益的吸引,许多没有相关经历的投资人纷纷进入房地产中介行业,开办房地产中介机构。大多数中介机构规模较小,在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上还不正规,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在内部财务管理、员工管理、业务责任奖惩等方面缺乏制度化的规定。
      2.房地产中介服务“阴阳合同”的存在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过程中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达到逃避税费的目的。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了迎合顾客逃避税费的心理,争取客户资源,引导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其中,“阴合同”显示的是买卖双方真正交易的价格,“阳合同”显示的是比实际价格低的虚假价格,达到少交税费的目的。 “阴阳合同”的存在扰乱了房地产买卖市场,表面上看,达到了帮助买卖双方逃避税费省钱的目的,但“阴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买卖双方发生了纠纷,只能以低价格的“阳合同”为准。
      3.房地产中介机构挪用客户资金
      由于资金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金构成除了自有资金之外,还有大批的客户的资金沉淀,主要来源于二手房买卖方进行交易过程中由中介机构代为保管的购房款,以及房产中介办理租赁业务时产生的租金沉淀。这两方面的资金积累在一起,数量巨大,与中介机构的自有资金混在一起,为其挪用客户资金进行投机活动提供了便利。一旦中介机构的资金链断裂,客户的利益便会遭受重大损失。
      4.通过欺诈手段赚取差价的行为
      受利益的刺激,“吃差价”成了许多房地产中介获取利润的手段。“吃差价”手段主要有:要求卖房者压低价格出售,对买房者高价卖出,有意隔绝买卖双方信息,从中赚取差价;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低价买进房屋再高价出售;在办理租赁业务时,采用向出租者支付短期租金而向承租人收取长期租金,或者低价租赁房屋再高价租出等方式获得差价。“吃差价”的行为使得中介机构在短时期内能积累大量的资金,严重侵害了客户的权益。
      二、 房地产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性不强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行业,从业人员需具备法律、建筑、营销、评估等相关专业知识。但是当前,我国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有一些从业人员没有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数更是稀少。随着房地产业市场发展趋向纵深化,综合素质差的从业人员就很难对信息做出科学化的判断和处理,制约了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
      (二)房地产中介行业缺乏组织自律
      房地产行业的自律组织既包括房地产业协会等整个行业的组织,也包括房地房地产经纪协会、估价协会等分门别类的组织。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组织大多数是由政府机构自上而下设立的,独立性不强,不能充分起到为中介机构服务的作用,中介机构缺乏对自律组织的认同感。同时,自律组织在中介行业人才的资格认定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没有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难以保证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不能起到提高整个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作用。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中介服务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得它健康有序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健全十分重要。我国目前对房地产中介组织的设立、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管理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是还不完善,仍处于摸索和建设之中。首先,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规范的较高级别的法律仅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定》,这些文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部分仅为笼统原则性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针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情形”,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均没有规定;其次,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造成了权益被侵害者无法维权,例如,个人电话号码被随意倒卖的现象在房地产行业非常普遍,但是我国立法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隐私保护采取的是间接的方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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