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情况的调查分析|个人犯罪记录查询
时间:2020-03-25 07:39: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遏制贿赂犯罪多发领域的行贿行为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但作为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一项新探索和举措,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笔者结合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职务犯罪预防;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灵山县检察院从源头上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自去年至今年3月份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04次,涉及被查询单位230多个,被查询个人674人次,查询比例达100%,没有发现行贿犯罪的信息记录。通过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运作,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主要做法
(一)完善机构人员及设施配置
该院于2009年底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预防办日常工作,同时购置了新版查询系统软件,配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电脑。操作人员对查询系统软件的有关操作程序、步骤进行了认真学习,确保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推广查询制度,净化市场竞争及投资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和领域的要求,该院积极加强与县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灵东水库管理局、灵山公路局、工业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宣传、召开座谈会或发检察建议等形式,与上述单位达成一致共识,并在其主管领域的所有招投标工作中全面推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保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所有行业和领域的顺利运行。
(三)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查询工作
一是落实钦州市检察院与市建规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李娟检察长、方华副检察长多次率预防办工作人员到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在全县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政府采购项目中推行廉洁准入制度。同时该院与县城乡建设招投标中心选点在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召开现场促进会,进一步阐明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企业或个人参与投标的必经程序。
二是根据灵山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攻坚年”的部署,进一步密切与县住建、财政等涉及监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联系,优先提供参标重大项目的廉洁准入证明材料,配合县纪检、发改等相关部门适时介入重大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现场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在督促参标企业和个人按要求完备材料制度的同时,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切实做到查询与落实相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确保查询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二、存在问题
目前,该院在受理各地有关人员的申请及通过他们了解接触到,开展行贿犯罪查询工作存在以下困惑。
(一)查询范围不够广泛
从2009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但该院目前只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市场采购领域进行,针对企业法人、工程项目经理和商品经营者进行,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范围尚未触及,远未达到新规定的要求。
(二)查询要求、内容不够规范
一是查询范围方面。按照2009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查询的范围已有明确规定。而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下的其他市院或县级院,执行查询的时间范围情况不同,有的查询范围达20年,有的查询10年,有的则是从申请单位注册工商执照的年月开始查询。
二是在申请查询需要的资料方面。按照2009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由于各地学习宣传工作要求不同,到该院要求查询的单位有的提供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多项资料。
三是查询结果的使用效力。一个查询结果,在不同的地方有效期各有不同,有的地方是三个月,有的是一年,有的只有一个月,有的则是每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都要进行一次查询,还有在别的地方进行查询了,查询结果却在招标地没有效力。
四是查询结果显示的内容问题。按照2009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但从其他检察院的查询结果看,有的查询结果把一些并不相关的内容也显示了,如企业法人申办营业执照时间、资格证书编号、企业注册资金。
三、对策建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所以规范性、统一性、专门性也是对此项工作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执法中如果出现随意性、不规范、不严肃,会带给投标方一定的工作阻力或阻碍,在人力物力时间上都是一种浪费。今后应从
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加大查询工作力度
检察机关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引领,在全社会发挥了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高检院已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因此,各地都应认真执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广泛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特别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领域真正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必经程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遏制贿赂犯罪。
(二)规范设置申请查询条件、内容和结果的有效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了新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库也已经全国联网。为了进一步规范做好这项工作,高检院应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专门的实施工作细则,规范设置申请查询条件、查询内容和结果的时效性,使申请人能够凭借统一的格式和一个查询结果走遍全国的投标单位。
(三)加大科技力量的投入,把查询工作推向社会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全方位、多渠道的社会系统工程。通过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检察机关可延伸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触角,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威慑力,遏制和减少行贿犯罪的发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立足于特殊预防基础上的职务犯罪预防,要靠全社会的紧密配合协作,提高预警能力和防范效能。因此,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也可参考举报自动受理系统的做法开通互联网络,把内网的资源进一步丰富和改进,如不再设置审核(其实这是不必要的步骤,许多事项在招投标中心已严格控制),开发成资源共享的软件,让申请人自己能够凭借软件所设置的条件,自己查询、证明、约束自己,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完善行政配套制度,提高查询的约束力
按照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单位或个人,不应该永远将其排斥出相应的行业领域,应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机会就是依靠一个合理的准入期限。在这方面,应不断完善廉政准入制度,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和作用。在此可以借鉴刑法中对各类犯罪的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适当缩短对行贿档案查询的时间。根据行贿者的悔改情况,对曾犯有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因法人代表变更、又无不良行为的或者服刑完成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整改表现,分别设定录入、限制查询和删除的不同时限,即对超过一定年限的行贿行为不再要求查询,而是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掌握;也可以对照他们所受的刑罚期限设置查询期限,特别是对于判决缓刑的行贿者,更应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罪行相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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