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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权在民”泛谈:主权在民

    时间:2019-04-06 03:27: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国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组织。国家的职能与国家的本职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马克思指出:“国家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国家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列宁也认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是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另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是从国家的阶级性质角度来讲的,它指出了国家的不可缺少性以及历史性。从国家的社会作用来看,它是垄断社会的暴力资源,掌握社会公共权力,领导和管理社会,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特殊组织。既然是组织,那么按照不同的原则和方式对国家进行不同的设计和控制,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后果。
      在反对封建制度,挑战王权的过程中,产生出对国家进行新的设计和控制的必要,于是作为表达国家统治权对内具有最高性、对外具有独立性的“主权”慨念应运而生。当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一国的主权归谁所有。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民主思想家破天荒提出了“主权在民”的理论,该理论的逻辑是:处于一定地域,在自然和自由状态下生活着的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存,通过社会契约自愿组合起来,这种社会组织就是国家;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所有的个人)的委托,因此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
      怎样才能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民主方式使国家组织起来,运转起来。最为实际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国家活动侵犯民主,特别是侵犯公民权利。从各国宪政的实践分析,用民主和法制控制国家的基本点主要有:
      通过直接民主方式制定和修改宪法,确立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民主理念的基石是人的权利,不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国家是实现人权的手段,国家权力的存在以满足人权保障的需要为限。怎样才能使作为目的的人权与作为手段的国家相统一呢?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要使每个人的意志都能平等得到表达,不允许国家为执政者或少数人的利益行使权力。为此人们创造了集中表达人权保障与国家权力行使关系的宪法规范。通过宪法把人权转化为公民基本权利,这样就使得人权与法律平等融为一体,从而也使得人权保障与法律约束不可分离,在用法律限制特权的同时,把法律统治也推向权威化。这样一来,宪法不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了对人权的直接保障性,而且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了最高效力性。正是因为宪法所具有的这种性质,所以一些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采取全民讨论、全民投票的直接民主形式。这样做,一来可以使每一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平等表达,从而使其国家主权者的地位得以平等体现,另一方面可以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实现法律统治。
      以间接民主方式组成代表会议,形成权力机构,直接掌握立法权,并组织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法律。就一般的逻辑推理而言,每个人都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就实现了“主权在民”。然而,这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做到的。首先,当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劳动还是谋生的第一手段,个人不可能抽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从事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其次,在一个国家,特别是较大的国家,把一切政治、经济、文化管理问题全部直接交由公众决策或处理,既无效率,也无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生活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包括社会管理在内的人的一切活动越来越趋向专业化,一个人想从事一切涉及到他自己的利益的活动成为不可能。因此代表制不可避免地与“主权在民”原则联系在了一起。代表制是间接民主的典型形式,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出自己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去专门从事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代表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权监督和罢免自己的代表。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系统,通过会议形式展开活动。在公民意志至上,法律表现民主,依法治国思想观念的指导下,代表会议往往直接执掌立法权,通过立法把人民的意志外化为法律。可见,代表和代表会议制度是宪政的根本形式,是落实“主权在民”,实现法制的基本通道。因此被称之为基本政治制度,即政体。
      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使各种权力相互制衡,保证国家权力按民主要求运作,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使国家活动始终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任何国家权力最终都是要由具体的人来执掌的,基于历史的教训,人们形成了宁可信于法,不可信于人的信条。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佛逊明确指出:“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这段话充分表达了立宪主义的实质就是要通过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实现“主权在民”的理想。另外,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往往处于很容易被侵犯的状态,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时打折扣,个人也往往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为此,孟德斯鸠设计了著名的“为了不让权力得以滥用,必须制定以权力抑制权力的社会形态”的宪政方案。现代以来,各国宪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是根据对法制作用的不同,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等,并组织起不同的机构分别加以实施,使各种国家权力之间围绕着实现“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上大体相似。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表示,要对“政府和公民关系”进行“理顺”。该如何“理”才会“顺”?如何才能修补社会结构的裂痕?学者石勇先生认为,关键的一点是,必须回到“公民权利与政府义务”的逻辑原点。人们在成立政府时,以宪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约定了公民权利和政府回应、尊重这些公民权利的各种政治义务,成为人民同意政府治理的政治契约。政府对这些政治义务的履行,乃是一种政治德性,表明是讲道德的。
      与此相关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培养良好的道德,这个命题在人类的思想史上有着漫长的争论,但对于国家权力过度介入道德建设却是共识,国家掌握着巨大的教育和传播资源,是型塑社会道德的主要力量,但它有时会滥用对真理的解释权,为道德理想提供标准的、排他的同时也是日益僵化的模板,在文化多元、传播技术日益大众化、民主化的今天,这样的模板显然不会再有鼓舞人心的力量,僵化的道德教育体系甚至起着相反的作用。君不见,当那些民间好人被树力成道德楷模、承载了国家意志以后,魅力反倒削弱了,这是为什么?什么样的社会道德是值得追求的?国家权力应提供人民讨论这些道德议题的空间,而不是惟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人民去思考这些问题,没什么可怕的,应该担心的反而是万一人民都不去思考这些问题,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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