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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时间:2021-07-09 00:03: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得原则,然而,关于这个原则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且关于它得适用范围各国也有不同得做法。我国对于该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本文结合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公约》,国际上以及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对其进行了有益得讨论。
      关键词:国家豁免 绝对豁免 限制豁免
      
       一、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1、国家豁免的概念
       作为国际交往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一国国家的行为以及这个国家所有的财产免受其他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约束,这个国家行为包括了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其国家有关的行为者的行为。而与此不同,狭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仅指一国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管辖,也就是说国家在跨国诉讼中的地位与自然人和法人是不同的,优于自然人和法人。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狭义上的意思。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提出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2、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其理论依据,在国际法学和各国实践中有不同的主张。权威学者和专家们提出来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互惠说和国家主权说作为国家财产及其豁免权的理论依据。其中,国家主权说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人们普遍认为这一学说能正确反映国家及其财产可以享有豁免权的原因。因为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人口众寡,也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利。也正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派生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这一国际法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
       二、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交往原则,各个国家对其在立场、认定上都是不同的, 在国家豁免论的发展过程中,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历了从绝对豁免论阶段到限制豁免论阶段的过程。
      1、绝对豁免论
       在二十世纪之前,国际上都是广泛的运用绝对豁免原则的。那么我们就来讨论下绝对豁免的意思。一般认为,绝对豁免是指不管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的性质怎样、国家财产处于哪个国家中、被哪个国家控制,都应该无条件的享有管辖豁免权。这个或豁免权不仅包括了国家的行为,还包含着国家元首、国家代表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它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还有政府及其各部门、除政府以外的其它国家机构以及相关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很明显,绝对豁免原则适用的是广义上的国家豁免概念。而且在这种原则理论下,国家的豁免不但适用在其直接被诉的情况下,还适用于间接被诉的时候。当然,国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表明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权。绝对豁免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著名的“佩萨罗号案(Pesaro case)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1)绝对豁免的利与弊。应该提出,绝对豁免理论对国家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大多数采用绝对豁免权的国家认为,特别是对于哪些比较弱小比较封闭的发展中和落后国家来讲,绝对豁免原则可一很好的保护本国的国家主权,有利于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很好的保护自己,并成为其反对强权的武器。但是随着各国国际交往的日益加深,绝对豁免原则渐渐暴露出了弊端:第一,把国家本身的问题同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混淆在一起是不恰当的,这在本质上减弱了国家的威严性。第二,从实践上看,主张绝对豁免理论的国家在本国法院不对外国国家进行管辖,而其在外国法院主张豁免时,却经常因为该国主张限制豁免理论而对其提出的豁免表示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可能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会造成一个不公平的后果。第三,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利益。有些外国的投资者可能顾忌到该国的“主权豁免”的风险而不愿意到该国投资,使得该国蒙受了很大的损失。最后,绝对豁免主张的利用外交途径来解决国家民商事争议也是不恰当的,它会大大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复杂性。
       基于上述原因,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适用绝对豁免,即使有些没有放弃,但也是采取了一钟比较灵活的方法来适用它,最通常的是主动放弃豁免权。这种放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表达,明示的和默示的。明示就是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通过协商来放弃这种豁免权。默示的就是一国到其他的国家提起诉讼,或对其的被诉提出反诉等。
       2、限制豁免论
       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随着绝对豁免论遭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批评和抨击,限制豁免论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也得到了越来越到国家的青睐。限制豁免论,也称为相对豁免论。顾名思义,限制豁免论对国家豁免权给予了更多的限制,与绝对豁免不同,它不再把国家的行为一并的都划分在豁免的范围内,而是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国家的豁免权来讲,它的主权行为是应该得到豁免的,而它的主权行为却不在豁免之列。限制豁免在承认国家主权的原则上,对一个国家的豁免权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且它还主张根据法院地的法来明确区别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以确保其公平性。
       (1)限制豁免论的利与弊。适用限制豁免论可以有助于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限制豁免显得尤为重要。当国家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参加民商事活动时,它的地位应该与自然人、法人是平等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拥有豁免权的话,那么必定会有损该关系的公平,影响一国与他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在这个时候,限制豁免把国家行为分成主权和非主权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其实,采取限制豁免原则才能真正意义上的维护一国的主权。绝对豁免论放弃国家豁免权的主张是有缺陷的,它在很大程度上给一国的国际交往带来众多的不便从而也会损害到国家的主权。
       但是,限制豁免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还是存在这许多不足的,比如在划分一国的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上困难依然存在。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线,通常存在一个模棱两可的区域,很难去认定和识别。这个区域包括:如果一商业行为是因为政府的干预而导致其违约,那么这个交易的整个行为是否能享受豁免呢?如国家经营的大宗服务业务,交通、电信、教育等领域的行为能否享有豁免?并且它的这种划分与国家主权原则也是有冲突的。
       当然,我们不能仅凭这个就去否定限制豁免论,事实证明,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是赞成并使用该理论,可以说限制豁免在国际上已经渐渐取代了豁免理论曾经有的主导地位。
       三、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的共同点
       在上面的部分,,我们着重讨论了绝对豁免理论与限制豁免理论之间的区别。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其实,国家豁免问题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好两组关系,即处理好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国的领土管辖权与外国国家的主权豁免权以及一主权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的分歧在于一国国家从事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同样的认为是享有豁免权。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间并不是谁对谁错的关系,两者都应该是特别的国际法规则。就好像有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限制豁免论并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习惯法一样,一些发达国家也不愿意再承认绝对豁免论是各国所认同和遵从的习惯,因为它已经不再适合现今的国际关系。然而,尽管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之间有着尖锐的矛盾,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共同点的。这个共同点就是它们都认同国家的主权行为应当且必然享有豁免权,即都认为国家主权豁免是一项国际上都应普遍遵循的国际基本原则。因为他们都认同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各国的主权应该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的国家主权行为当然的也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不应该被提起诉讼的。这一观点已经在实践上得到了充分足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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