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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时间:2021-06-07 04: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6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广大农民群众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暴露出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作了说明。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作了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门的反垄断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保持我国经济活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受国务院委托,曹康泰对反垄断法草案作了说明。
      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四个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云川、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分别就有关议案作了说明。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当天下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要惩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有委员提出,在惩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中,要加大惩治真正的雇主和负责人的力度。郑功成委员认为,处罚对象限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造成企业及相关法人代表和雇主免除刑事责任。杨兴富委员建议,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雇主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议还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教科书定价、增设教师补助津贴、公办学校变民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办“校中校”等问题成为本次审议的热点。
      有委员提出,不少教科书采用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豪华”装帧带来了“豪华”价格,增加了家庭的负担。与此相应的还有教科书的“寿命偏短”问题。为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在定价上应当实行微利原则。同时,还应当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以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和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任教,保障他们的权益,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应当增加有关教师享有补贴的规定。
      针对目前一些公办学校主要是强校、名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的问题,王维城委员认为,这既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对此反应强烈。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项规定非常重要。
      6月25日下午,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始对监督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制定监督法十分必要,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前两次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较大的修改,并充分听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目前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早日出台。
      草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立法思路科学适当。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的监督法草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草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这样的立法思路,是科学的、适当的。
      草案注意处理与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草案大部分内容是对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汇总,而目前的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注意了与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规定的衔接,不都照搬照抄,既简明扼要,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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