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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认识和新观点

    时间:2021-06-05 08: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出发,提出了建立和谐宗教关系的理论;强调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地位,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形成了对宗教问题的新认识和新观点。
      关键词:胡锦涛 政教关系 宗教作用 统一战线
      作者简介:何虎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和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周守高,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博士研究生。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指出,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特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中国的宗教制度必须改革,共产党人要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结成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第二、第三代领导集体针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明确指出,宗教是有神论,是一种群众性的信仰,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的存在、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原因和客观规律;宗教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要发挥积极作用,规避消极因素;宗教涉及公共事务的方面必须坚持依法管理;要正确处理宗教在对外交往中的各种关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即将长期存在,又发生了积极变化,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有了新认识和新观点。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出发,明确提出要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出发,结合中国宗教的现状,强调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等,明确提出要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
      
      (一)要发挥宗教教义教规蕴含的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充分发挥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建立和谐宗教关系的因素。2005年6月,刘延东指出:“我国各宗教的教义中都包含着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的思想资源,宗教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的这些有益内容,使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2007年2月,贾庆林强调:“要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有利于和谐的教义思想和行为规范加以挖掘和提倡,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就明确指出了中国各大宗教的教义、教规和理论中都蕴含着“和谐”因素,要求各宗教要努力挖掘和弘扬这些积极思想,克服其中的消极内容,为构建宗教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和谐作贡献。
      中国宗教界应从其教义、教规和宗教仪式等中,积极挖掘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道教强调“齐同慈爱、和光同尘”的宽容精神,倡导众生平等思想,要求人们要有“虚怀若谷”的品质,要相互帮助、相互尊重、互相包容、和睦相处;主张和平、和谐,济世利人,“尊道贵德”;主张“道法自然”,天人合一,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等。
      “和谐”是佛教教义的内涵之一。“佛教教义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与和平理念。佛教的慈悲、智慧、平等观念,与和谐、和平、和睦紧密相联”,它讲求“和合众缘”,主张“六合敬”思想,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主张慈悲济世,具有道德教化功能;坚持“依正不二”观点,强调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共存等,其优良传统对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伊斯兰教坚持“中道”思想,主张和平,反对战争;坚持“与人为善”思想,提倡“两世吉庆”说,具有宽容精神;坚持人地共荣的自然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等等。刘延东认为伊斯兰教“要做到与时俱进,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挖掘和弘扬伊斯兰教教义和伊斯兰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用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为推动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注入新的活力。”
      “基督教界从其本身的教义出发,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是完全符合其社会伦理主张的”,和谐神学是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坚信普世神学,奉行爱国爱教原则,发挥基督教道德的作用,肯定人类对于环境和自然的责任等等,将为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做出贡献。对此,贾庆林高度评价,“实践证明,广大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值得信赖的,不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二)提倡不同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共同谋求和谐之道
      不同宗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2006年7月,胡锦涛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7年2月,贾庆林也谈到:“要不断增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尊重和理解,加强各宗教间的对话和交流,尊重差异,增进共识,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营造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各宗教都能够更好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发挥积极作用。”这就明确了信教群众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睦相处是宗教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同一宗教内部不同阶层的信教群众之间的和睦相处。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强调“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的复杂性特征决定了信教群众是由不同阶层组成,这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全面兼顾和实现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实现不同阶层信教群众的利益,这样才能提高他们建设和谐宗教关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同教派的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互相尊重,共同发展。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不仅是不干涉,更多的是包容和理解。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要求伊斯兰教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不断增强我国各族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共建幸福家园。”这是对伊斯兰教的要求,也是对其他宗教的共同要求。
      
      (三)要求宗教与社会之间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和谐存续
      胡锦涛强调要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亡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
      政治上要团结合作。2006年7月,胡锦涛指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这就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之间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又是政治上互相合作的关系,也就明确了宗教界在政治上合作的坚定方向和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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