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从宪法基础理念看我国乡村自治制度转变

    时间:2021-06-04 20: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乡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存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难以落实、“政治性”自治制度难以理顺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宪法的基础理念入手,分析我国当前乡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乡村自治制度从政治型自治向公共事务型自治的转变以及如何转变的建议。
      【关键词】乡村自治 宪政视域 政治型自治制度 公共事务型自治制度
      我国乡村自治的含义
      乡村自治即村民自治是一个多层级的概念体系。在宪法层面上,自治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力。依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将村一级的事务交由该村的群体自我管理,此项支配权为“权力”而非“权利”。“权利”指公民或个人的法律资格或享有的特定利益的可能,是可以放弃的。而作为村民的自治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必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
      在个人层面上,乡村自治权的实施是以个人权利为逻辑起点的,也就是说自治权落实到个人层面上是一项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时,村民自治权是村民个体的一种自治权利的集合。当这种集合性、团体性的权利达到规定数量时,则可以行使自治层面上的权力。因此,在此层面上既然是个人的权利则是可以放弃的。
      再者,村民自治权是一项融合身份和契约为一体的权力。村民自治权的成员基础单位为成年“村民”,即年满十八周岁的该村的村民才能取得这种身份,如果身份丧失将导致相应的资格的丧失。当然,光有个人的行为还不够,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与其他人一起达到多数人的情况才有可能实现自治权,这一过程犹如契约关系,成员的契约共同形成自治,该契约将约束每一个村民。
      由此,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政治权力对于村民的落实,主要是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的。村民自治制度走过了25年的历程,但是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新需要,我们必须适时调整改革该项制度,使其不断完善。
      我国乡村自治的基础
      自由:乡村自治的制度逻辑起点。自由是什么,没有人能给予确定的答案,古今往来人类不断地追求自由,并对自由做出各种各样的解释。马克思指出“自由”意指“从被束缚中解脱出来”。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自由发展的历史。我们平常观念中的自由,乃是行动自由,即行为的范围。因而,自由可分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可以简单理解为自己的行为范围不受他人干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经历了重大的社会变革。在经济体制方面,我国已确立并深入发展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农村经济也顺应历史潮流,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在政治制度方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这场变革中,力量源泉和发展的需求在于自由。因而,从变革和发展的角度而言,乡村社会需要的自由是积极的自由。自由依照自己或自我群体的希望,出于自己的理性和目的,安排自己的生活及期待才能激发农村的生产力。
      民主:自治理念的核心。源于希腊语的“民主”有“人民”和“治理”的含义,于是人们通常把民主理解为社会治理制度,即民治。民主与自由是两个高度相关又相互独立的概念。保证一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利益的实现,使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以确立和保证是民主的目的。中国乡村自治制度的基础在于民主,也没有人敢怀疑其正确性。因此,中国乡村自治根源于民主的思想是毋庸置疑的,但也应当考虑到“我国农村民主发展的现状以及民主发展的阶段性差距,从而对我国农村的民主发展有个客观的评价”。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发展,民主主体的思想和认识的不断深入,民主也逐步成为村民的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
      权利保障:自治理念贯彻的保证。权利是个人存在的根本,每一个人都是存在于权利的密度范围中的主体,从公民政治权力到个人的民事权利,渗透到每一个人生活方方面面。民主是代表和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那么,在民主的政治参与理论下,少数人的利益是如何实现的,这也就是如何保证民主的自治权不会违背文明的发展轨迹。虽然权利也是一种价值取向,与民主的价值目标紧密相联,但是权利却是民主的保障,多数人不能剥夺少数人固有的权利,如多数人不能通过决议剥夺少数人应当分得的承包田。从某种角度而言,民主也是一项权利,如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民主是一种参与程序的正当性的评价,而权利是内容的正义性的评价。
      转型时期我国乡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民主型”乡村自治的制度设计与偏离于“民主”的自治实践。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疑是根据“民主”原则设计的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本意就是“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实行民主自治”,要求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是自治的精神基础,要求“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制机制”。因此,一个适格的公民能否以一定的方式参与选举和被选举、重大决策的出台、决策和执行是否能够公平,是否具备内部和外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是否法律至上,是否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是评价民主的重要指标。当前,经过20多年的乡村自治的实践,基本能做到的是选举的基本参与,但决策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制机制还难以做到。
      目前,我国农村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还协助执行行政事务,如税费征收、户籍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于是,作为基层国家干部的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必须履行其职能,执行国家政府的意志;同时,作为村民代表,又要代表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此时,协助国家的管理意志与代表村民的民主意志集中在同一个群体身上,这样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不可能实现和存在的,造成所谓“干群关系”紧张的局面,这也与制度设计的“民主”相偏离,因为当村民通过选举选出的村委会在执行公共事务时,存在村民对于出现上述协助执行政府事务时是否具有实质监督权的问题,当村委会违背绝大多数村民意志而行事时,那么,这种制度就已经偏离了民主。

    推荐访问:看我 宪法 乡村 自治 理念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