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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小官贪腐”问题的制度根源及其治理

    时间:2021-06-03 08:02: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所谓“小官”指的是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乡镇基层干部,也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干部。“小官贪腐”是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等,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贪腐的事实。它毁坏基层吏治,离间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引发当前基层官民矛盾、对立和冲突的根由之一。
      1.“小官贪腐”的制度根源:行政集权体制的权力运行逻辑与社会自治的弱化甚至虚化,为基层小官腐败预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比如,国家通过项目制的方式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容易被小官左右,并上下欺瞒、贪污中饱。由于行政体制内部监督的不到位与社会监督的缺失,小官就可以恣意行走于体制内外,遂行其贪腐的勾当。反过来讲,不是小官太贪,而是体制出了问题;不是村干部太腐,而是社会自治力量根本就没有成长起来。在腐败的乡村干部身上体现的是官治与民治的权力冲突,前者基于的原则是国家权力分配的合理性,后者基于的原则是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性。事实上,“小官贪腐”恰好就发生在两个体制即国家行政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交界处,其根源是现行行政集权体制的治理逻辑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规范失序。
      2.“小官贪腐”的治理:铲除小官贪腐制度土壤的核心是,在基层治理中要推进政治与行政的职能区分以及政府与社会的权利关系制度化并确立在法治原则之上,其意涵如下:一是府际关系法治化。无论是顾炎武的“寓分封之意于郡县之中”的分权主张,还是当代的简政放权改革或条块分割博弈,都不能解决府际之间的权利分割或权力平衡问题,因为基层政府的有些机构是基于权力逻辑而不是法治原则,并且具有不由自主的自利性倾向。问题不是出在权力的分配和控制方面,而是要从制度结构制衡上来约束权力,使国家治理摆脱收权与放权的难以平衡的僵局,让小官不能不受约束而失去滋生贪腐的土壤。二是推进基层社会自治。小官贪腐之所以难以遏制,关键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失序。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社会组织得不到发展壮大。而针对当前基层治理危机,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创新还是基于传统政治逻辑下的行政权威强化,这种做法并不具备历史意识,也没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重要的是,让基层社会自己组织起来实现自治,这是实现乡村治理结构优化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三是政治参与制度化。政治参与制度化的结构性条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法治化。推进政治参与法治化,是要依法治国,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基层政府权力、保障个体的权利,在控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上,法治能够带来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多元治理的制度化。
      (摘自《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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