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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的运用

    时间:2021-05-18 00:00: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诊所式教学模式是一种新型实践性教学模式,它与传统的法律授课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和技能,深受学生欢迎;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的运用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模式 治安案件查处 运用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4C-0112-03
      诊所式教学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这种法律教学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治安案件查处是一门重要的公安专业课,属于法学教育的范畴,将诊所式教学模式运用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概念
      诊所式教学模式是一种学生通过参与办理真实案件,培养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学模式。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培养实践能力,缩小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能力培养的距离,促进了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模式以其提供“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以及打破法律部门的疆界和固定程式的局限,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的独特理念和教育方法,是对传统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和目标的改革,被称之为“新兴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我国引进和推广该模式意图在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动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表明,自引入了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以来,深受学生欢迎,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診所式教学模式与我们传统的教学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它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而老师只是作为引导者,让学生在对社会上的鲜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学习和实践,即“边干边学”。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特点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更加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专业的特点就是应用性特别强,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实践能力。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弥补了以往教学模式仅以讲授形式灌输知识的不足。通过诊所式教学模式中模拟练习、真正代理案件等教学方式,学生可以积累实务经验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通过与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学生可以提高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树立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自信心,全面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上更加突出实践性
      诊所式教学模式即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参与法律程序的实践来进行教学。在传统法律教育中,教师用讲授的方式传授抽象的理论,通过讨论假想的教学案例进行实践教学,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并用相关知识去分析教学案例,这些教学案例通常是为了让学生消化本章节的知识而编造的,简单且有针对性。学生一旦面对社会现实中的真实案例就会无从下手。诊所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能够从案件最初的阶段,比如案件的受理、当事人陈述开始,亲身参与案件处理过程的多个方面,学会从专业的角度去审视案件,能够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并运用法律。
      (三)诊所式教学模式中教学方法变得更加多样化
      诊所式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除了传统的讲授外,诊所式教学模式还采用多种不同类型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方法灵活多样,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教学理念上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式教学模式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提高对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识程度,这些正是作为职业法律人所应必须具备的,而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在这一方面是无能为力的。
      三、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运用诊所式教学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所需成本高,经费难以筹集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一种十分昂贵的教学模式。因为诊所的正常运行包括学生外出办案等,都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资金支持。诊所式法律课程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否则是难以正常运转的。当前一些高校正在开展的诊所式课程大多是由国外基金会和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提供的资助,但资助的经费有限,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长期发展。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要想运用诊所式教学,必然也逃不过经费紧缺的大关。所需的大量经费该如何筹集,必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对授课教师的要求高
      诊所式教学模式需要更多同时具备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老师的参与,但是在公安院校中具备这样条件的老师并不多,符合条件的老师对这项教学改革也不一定完全支持。由于诊所式教学模式需要老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寻找合适案件、指导学生参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许多老师是在超负荷工作,无暇顾及科研和撰写论文,职称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不愿意承担诊所式课程的教学任务。目前,公安院校中的教师大多是毕业以后就直接从事教学活动的,很少有来自公安实践部门的教师,因此,大部分的教师有比较丰富的理论知识,但非常缺乏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经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如果授课老师缺乏实战经验,自己办案不多或根本没办过案子,只是纸上谈兵,其教学效果自然难以保障。要教好这门课,必须实现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这就要求老师不仅要理论知识丰富,同时还要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这样的老师不好找。
      (三)难以取得实践部门的大力支持
      诊所式课程要求学生在老师的直接指导下接触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但是学生显然是不具备执法资格和身份的,在办理案件中的责任问题不好明确。现在各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大检查又相当严格,为了不自找麻烦,实践部门大多是不愿意、不放心让学生去独立办案,这些现实或潜在的问题都会进一步影响诊所式课程的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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