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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

    时间:2021-05-15 04: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來,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现象和案例仍不断出现。文章拟通过具体案例对公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原因、后果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探求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快速发展阶段,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主要行政机关,处于解决矛盾的风口浪尖之上。因此,公安民警在处理日常公安工作,特别是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时,需要能熟练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对问题进行深入、正确的分析。
      一、行政不作为概述
      (一)行政不作为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56条,首次将行政不作为以专门的法律术语形式予以规定。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五层含义: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政主体未履行的是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能力,行政主体未履行特定义务,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行为方式,其表现形式有: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疏于履行法定职责。上述案例中警察的行为就是一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就公安行政不作为而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当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的行为。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出现了一些不作为案件。本文拟通过具体案件来探讨公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原因及其后果。
      二、具体案例
      2012年6月18日,张某去自家用来出租的房子(以下简称出租屋),发现里面有人住,其感觉很诧异——因为之前的租户王某的合同已到期走了。这是什么人在此住着呢?问明情况后,才知道是之前租户王某的女儿女婿。之前与王某的租房合同期满之后,张就将出租屋的门和锁芯换了,还将王某拖欠不肯交的水费和电费也自掏腰包交清了。可她的女儿女婿又是怎么进来的呢?那只有一种情形——私自撬门进入,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住宅)。
      接下来王某的女儿女婿强行要租张某的房子,张某不愿意,因为王某在租房期间,不按合同规定将出租屋私自转租给另一个人,不讲信用。现在他们未经过张某的同意私自撬门入室,这样的人不讲法,张某实在是不想与这样的一家人打交道。在张某拒绝之后,王某的女婿蛮横不讲理,狠狠地推了张某一掌,还威胁说:“如果不租给我们,让我们搬出去,我们是绝对不会让你好过的,绝不会让你安逸的,就把你们家的墙推倒。”张某一个年过半百的人哪里敌得过两个年轻人?为了自身安全考虑,张某唯有选择报警。张某于当天上午8:11分拨打了110报警,不知何故,警察迟迟未到,张某又在8:26分再一次拨打了110。在两次拨打110期间,为了自身安全考虑,张某不得已退出了出租屋,张某一个年过半百的老妇人经得住这两个年轻人几掌几拳啊?当时真希望警察以最快的速度来制止这场即将发生的流血事件。由于连续报了两次警,派出所的警察倒是来了,其中一个警察下了车,他简单地问了一句,张某还没说完情况,他就十分不耐烦地甩了一句“这事不该我们管”,然后上车走了。
      那天之后,王某夫妇、女儿女婿外孙一家五口又在张某的出租屋里强行住了一年,而且还恶意用电。至2013年6月,他们一家离开张某的出租屋时已欠下400多元电费未交,最后电力公司因张某出租屋欠电费而将出租屋的电表下走。
      2014年6月,张某的出租屋失火,消防官兵将火扑灭,得出鉴定结果是人为纵火。后来张某去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线索:今年上半年有人曾冒充张某去电力公司要求为张某的出租屋接线、通电,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查证那个人的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就为张某的出租屋进行了接线通电。张某认为冒充张某的人与纵火的人应该有一定的关联,希望派出所找电力公司查出冒充之人及纵火真凶。警察只说了一句“知道了”,却并不调查。
      三、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警察对两个严重违法行为即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和纵火的执法构成不作为渎职违法。
      (一)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不作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予以规定的一个传统罪名。英国有句名言:“我的破草房,风可进,雨可进,但是国王不可进。”住宅是私人的城堡。住宅是整日劳累的人们栖息的港湾。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宪法的该条,对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由刑法第245条加以规定。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非法搜查罪;另一个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我国除宪法和刑法规定以外,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没收、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案例中,王某的女儿女婿未经房主的同意和许可,私自撬开其房屋在内居住,已构成严重的侵犯公民住宅行为,而公安警察必须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处理,然而警察却不管,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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