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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管理条例破茧

    时间:2021-05-13 16:0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现行政策将做调整,保安服务业将向社会开放,公安机关由经办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目前游离于法制规范外的众多“黑保安”,也将被纳入严格的监管
      
      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全文公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关保安行为的七项“禁令”,其中包括不得“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也就在同一天,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国际传媒设计学院教师丁志明在教学楼内被十余名校内保安围殴,头破血流。这只是近年来频发的保安违法事件中的普通一例。
      国务院法制办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表示,正是基于“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等多重原因,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研究起草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据《财经》记者了解,这是中国首部国家层面上有关保安服务的法规。过去对保安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大突破,还在于保安服务业将打破过去的行政垄断,向社会开放。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现行政策将做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同时,目前游离于法制规范之外的众多“黑保安”,也将被纳入严格的监管。
      据悉,这部即将出台的保安管理条例,也是中国未来制订《保安法》的前奏。诸多法律问题,如保安服务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安全权”有没有可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除了倚仗警察等公权力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人们通过市场购买“民事安全服务”以满足日益提高的安全需求的空间有多大?公民“自己保护自己”的私力救济和国家垄断的公力保障之间如何合理平衡等等,最终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不是目前这部行政法规所能承载的。
      
      保安业乱象
      1984年12月,深圳蛇口工业区诞生了中国当代第一家企业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此后,保安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迅速发展。1999年,保安人员被列入国家职业序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领衔的《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表明,至2005年底,全国保安服务公司已达2200多家,全国从事保安人员达400多万人。但是,如此庞大的从业人员中,仅四分之一左右的“正规保安”具有合法身份,其余均处于不规范或“灰色领域”。
      所谓的“正规保安”,来自于由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2000年出台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之前的各类有关保安服务的文件均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但是,随着保安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社会组织、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始自聘保安人员维护秩序,其中又以物业公司为众。这些保安人员大部分游离于公安部门监管范围。许多未经公安机关事先许可的企业组织也介入了保安服务市场。以北京为例,未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以咨询和培训的名义注册但实际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黑保安”公司,2006年达200多家。
      层出不穷的保安服务中的非法犯罪事件,凸显了这个行业的混乱。中国人民大学“社区治理”课题组对北京100多个居民小区2001年至2005年间的安全状况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过严重纠纷的小区占80%,与物业管理人员及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和暴力冲突(不包括威胁和恐吓)的占37%。
      
      保安管理立法曲折
      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早在2000年前后便开始组织人力,起草《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但是,由于一些基本法律关系没有理清,特别是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彻底明确,条例迟迟不能出台。而全国有十几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先后制订了有关保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
      这些分散的地方性规定,并不能解决保安服务业制度化和法律化问题。莫纪宏指出,一些重大的制度,如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关系、保安企业民营化、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保安市场等问题,需要有全国性的规定来加以统一。
      按照加入WTO的要求,中国的保安服务业在2006年后要向WTO成员开放。这种对外开放的压力也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来打破制度瓶颈。
      迄今为止,中国保安服务业依据的规范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下发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以及2000年《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依照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被定性为“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规定同时有要求,保安服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
      课题组的成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于敏分析,这些规定对保安服务企业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许多矛盾。如果保安服务企业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只允许公安机关设立实际上是政企不分。而且由于在产权和人、财、物上存在千丝万缕和割不断的法律联系,真正脱钩难以实现。
      特别是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层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的管理模式,导致很难分清保安服务公司是在提供民事服务,还是在代表公安机关提供行政服务。2007年,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下属的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推出被外界称为全国首家“民间110”的“瑞安商业紧急援助中心”,就引起很大争议,许多人指责其有公权私用的嫌疑。
      过于严厉的政策管制导致了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规模和自主经营受到限制,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往往被社会公众和客户视为“二公安”。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制度上的合法空间,非正规渠道产生的保安服务企业造成的服务差、管理混乱、保安人员违法乱纪等现象,危害着整个行业的发展,而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管又鞭长莫及。
      北京市曾以特许加盟的形式对一些经审核合格的非正规保安公司进行“整编”,但是数额不菲的“加盟费”令很多企业颇有怨言。
      
      草案亮点与缺憾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的通知中介绍,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符合标准的企业、个人依法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均可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服务培训机构,自建保安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监管。
      莫纪宏认为,保安服务企业作为一种提供社会化安全服务的经济组织,其性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从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和经营内容来看,是一种营利的民事活动主体;另一方面,它提供的比简单的劳务内涵更加丰富的安全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又涉及公共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有健全的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
      他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现有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产权关系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产权、资金和人事关系上与公安机关彻底脱钩,保安服务公司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操作。允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安服务企业平等竞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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