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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法律属性及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时间:2021-05-13 00:03: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是机动车登记业务存档的要件之一,是机动车查验执法的具体体现和结果固化,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和严格的法规标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法律文书作用,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属性,不断丰富其表现形式,着实助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法律属性;对策建议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是机动车登记档案中留存的要件之一,其记录的查验项目和查验结果,既是履行机动车查验执法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与责任倒查的主要依据,工作中必须充分认识其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持续解决和完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助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化发展。
      1历史回顾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是随着机动车(车辆)登记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交通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机动车查验(检验)的发展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
      1.1 2008年以前的检验(查验)工作
      这一阶段是《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萌芽与发展时期。
      建国之初,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对军事战略方针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国家采取由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体制模式。1955年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规定,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它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这是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涉及车辆检验(查验)的名词和相关内容。
      1960年2月由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和公安部共同组织实施实施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将车辆管理作为单独的一个章节,规定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检验异动登记表”,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车辆的检验项目包括车体丈量(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1983年3月20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等105个城市的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事故处理以及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的考试考核与发牌发证,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他地区的机动车辆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牌发证等工作仍归交通监理部门负责。
      198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等工作。交通部现有的交通監理机构,要成建制地划归公安部。同年,公安部交管局成立车管和驾驶人管理处。至此,形成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管理体制,开启了全国车管工作的新篇章。此时机动车档案中留存的《机动车登记表》需要检验并填写发动机号、车辆尺寸、总质量等信息并由检验员签章。
      1997年5月20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新车注册登记的程序由登记审核、检验车辆和核发牌证三项构成,检验员要核对车辆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发现与原车不一致或有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垫支金属块等人为改变或毁坏的,对车辆一律扣押审查。符合规定的,检验员在《机动车登记表》的规定位置签字、盖章。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车辆管理业务岗位规范》规定管理业务设立机动车检验岗。
      2001年10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即公安部56号令)。这是第一部关于机动车登记的部门法规。该办法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所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申请注册登记、过户登记、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即公安部72号令),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由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和嫌疑车辆调查岗组成,机动车档案中留存《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记录车辆检验人员的姓名。
      1.2 2008年至今
      这一时期是机动车查验规范和快速发展时期。
      2008年10月1日起,随着《机动车登记规定》(即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08)的实施,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须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明确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样式和内容。
      2018年部交管局《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的实施和机动车查验监管的推行,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机动车查验工作开始走上了快速、高效、规范的发展道路。
      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法律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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