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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时期的浙江公路运输研究

    时间:2021-05-12 20: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1937年12月24日,浙江省会杭州沦陷,浙江的公路运输事业随之进入战时体系。虽然公路运输事业在战时受到的影响很大,但一直没有中断过。也由于战时的特殊情况导致这一时期的公路运输极不稳定,无论是管理机构或是运价都在不断的进行着调整以适应战时的需要。
      关键词:公路计划;管理机构;运价;运输办法
      1 前言
      民国时期是我国近代交通事业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此之前,虽然晚清政府有过发展交通的实践,尤其是铁路的建造,但是,其成效并不太理想,而对于公路的修筑,民国时期才开始盛行。浙江的公路运输在战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战争物资的运输,人员的撤退等都有公路方面的功劳。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公路运输特指以汽车为工具的运输形式。
      2 战时的公路管理机构
      1937年12月24日,浙江省会杭州沦陷,其后省政府迁到金华、丽水一带,浙西南成为浙省的军政中心。为适应交通政策,对于交通机关多次调整,约可分为三个时期。而具体到公路的管理也可分为三个大的机构管理时期
      2.1 浙江省交通处
      省府南迁以后,其时还能通车的公路尚有2028.64公里,公路汽车运输顿时成为后方的主要运输方式,担负着频繁的军运和客货运输任务。浙江省政府为了强化交通管理,以保证军需和公用、民用物资以及旅客的运输,将省公路管理局、省汽车总队部、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驻浙第三办事处的事权予以统一,组成浙江省交通处。1938年1月,浙江省交通处正式成立,直隶于省政府。省交通处下设有汽车、船舶、手车、电讯四个总队。
      2.2 公用事业管理处
      1939年夏起,交通处下的手车总队改组为手车管理局,取消汽车总队,同时将公路管理局中的营业部分单独划出,成立公路运输公司。
      1940年1月,省建设厅为集中事权,将公路管理局裁撤,另于厅内设置浙江省建设厅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交通管理及军用征派,由王文翰任处长。
      2.3 浙江省交通管理处
      1941年5月,建设厅为适应当时公路运输形势的变化,将公用事业管理处与公路运输公司一并裁撤,成立浙江省交通管理处,并与浙江省驿运管理处、浙江省水陆联运管理处合并办公。交通管理处的职责為交通管理、公路工程修建以及由原公路运输公司经营的汽车运输业务。
      3 战时汽车运输办法
      3.1 优先办理军运
      曾担任国民政府交通部长的张嘉璈说过,“平时交通管理政策着重于经济方面,多半以发达营业,增加收益为目的。战时交通管理政策,则系按照国防计划,在强制实行的环境中,以争取战争的胜利为目的。”被纳入战时体制的浙江公路运输,自然以优先办理军运为主旨。
      1939年3月,省府颁定了《浙江省战时水陆交通工具管制办法纲要》,规定接近战区军运繁忙,民运激增地带为特别管制区,运货汽车属于特别管制工具。1940年1月23日,日军抢渡钱塘江,侵占萧山,浙江战局告急,一时军运紧急,省府电令实施汽车紧急管制,各机关公私汽车一律供应军运,非经省水陆联运管理处许可,不得驶出省外。同时为适应军事需要,统筹供应军运,还颁布了《水陆联运处战时征用车辆办法》,规定车辆所有人凡遇有军运需要征租时应竟先应征,规避者吊销车号牌照禁止在公路上行驶,吊销车号牌照后如有必要仍需强制征用,倘有故意损坏机械,希图藏匿时,照妨害交通呈请依军法论罪。
      3.2 汽车及汽车驾驶人员的补偿
      面对日军的侵占,战时运输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不仅货物无法保证准确的送达,汽车也有受到损坏的可能,就连汽车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为保障运输的进行,对于汽车及汽车驾驶人员依规定给与一定的补偿。
      对于战时征雇的汽车,其损失有一定的补偿标准。在接收征用汽车时,按照汽车的新旧程度将其分为甲、乙、丙三等。在被敌方破坏,需要修理时,由车主送至修理厂,雇用之机关部队给与全部修理费用。而破坏更严重的,雇用之机关部队依规定另给折旧费。甲等,照购买价额给与补偿费三分之二;乙等,给与补偿费二分之一;丙等,给与补偿费三分之一。
      对于征用的汽车司机或助手,被敌炸弹伤亡者,也依规定给与养伤费或抚恤费。医治十日以内痊愈者,给与养伤费十元,二十日给与养伤费二十元,三十日以内者养伤费三十元;四十日以内痊愈者给与养伤费四十元,五十日以内给与养伤费六十元,六十日以内痊愈者给予七十元。对于医治效果不理想,导致终身残废者,一次给与司机二百五十元,助手一百五十元,并送入本省残废军民工厂。对于死亡者,给与葬费五十元外,司机一次给与抚恤金三百元,助手二百元。
      3.3 汽车运输的客货运价
      因当时汽车汽油轮胎等物品均需从国外运来,而抗战时期国际交通也因战争深受影响,导致这些物品来源困难,价格高涨,如汽油以前每加仑一元,到1942年时已涨至数百元一加仑,公路的运输成本自然也随之增加,为维持经营,运价不断进行着调整。
      1941年8月1日,因油价飞涨,行车成本增加,按照闽浙赣三省代表在江山会议中的提议,统一了票价,定票价每人每公里油车三角,炭车二角,来回票八折。货运整车每吨每公里五元,零货每十公斤每公里五元五厘。
      8月1日时的运价标准规定,汽车运输中由于木炭车成本较低,按照油车的七折计算收费,于是为节省运费,货主自然希望用炭车装运,这就使得区别油车与木炭车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再者,虽然木炭车燃料价格比油车的低,但其在发动时及遇坡度高处,仍需参用汽油,而炭车修理费甚多,消耗亦大,与油车行车成本实际相差有限。于是从10月1日起,一律改定为每吨每公里四元。
      当汽车燃料配件价格进一步上涨时,东南各省均采用了加收空驶及回空补贴费的方法来补救,浙江省也规定货运加收放空及贴补费,每吨公里27.18元,本省原定货运价为每吨公里40.82元,合计运费为68元。
      1945年1月1日,浙江省又出台并实施了新的运价方案。拟定标准如下,客运运价每客公里十元,行李每五公斤每公里一元。货运运价不分燃料等级,每吨公里一百八十元。但是由于当时公路沿线货运清淡,为发展业务,将货运运价照原定价八折计算,为每吨公里100元。
      1945年4月16日,闽赣等省公路运价先后增加,浙江省交通管理处也随之将汽车客运票价提高,以资维持。客运票价每客公里十五元,行李每五公斤每公里一元五角。
      抗战时期浙江公路运输在支前和维持后方交通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的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导致这一时期的公路运输十分的不稳定,为维持运输的正常运转,对于管理机构、价格都进行着不断的调整与规定,使其适应战争形势和实际需要的变化。
      参考文献
      [1]白寿彝.中国交通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
      [2]张嘉傲.战时交通[M].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1976年影印.
      [3]浙江省档案馆藏:《水陆联运处战时征用车辆办法》,档案号: L086-000-1081.
      [4]浙江省档案馆藏:《战时征雇汽车损失补偿及司机伤亡抚恤暂行办法》,档案号:L086-000-1079.
      [5]浙江省档案馆藏:《浙江省交通管理处卷(二)》,档案号:L029-005-0161.
      [6]浙江省档案馆藏:《公路汽车运价表、票价表》,档案号:L029-005-0567.
      [7]浙江省档案馆藏:《征收养路费及公路运价总案+请拨养路费》,档案号:L029-005-0312.
      作者简介
      陈敏(1994-),女,汉族,湖南常德人,中国史硕士,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中国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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