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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自引和引航员违规行为探究

    时间:2021-05-11 00: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张家港港的崛起,得益于船舶定线制的实施。然而,长江张家港段通航环境异常复杂,其中以福姜沙水道为甚,是长江上唯一一个三条水道并存的航段。这一现实,却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因而,自引海船和引航员违规行为,常有发生,甚至一些违规,呈现规律性屡犯态势,这必须引起海事监管机构的严密关注和广大船舶驾驶员、引航员的高度警惕和觉醒。
      关键词:引航 长江张家港航段 航行安全
      1.引言
      以实现“大船分道,小船分流;避免交叉,各自靠右;责任明确,便停易走;促进先进,照顾落后;保障安全,管控一流”为目标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已成功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定线制不仅为长江航运提供了强大的安全保障,更带来了港口和社会经济强劲发展的连锁效应,被地方政府、港航企业、船舶船民广为认同。其中,张家港港的崛起,就得益于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张家港港迅速发展成了全国内河首座两亿吨大港、长江沿线外贸第一大港、超大型船舶进江第一大港。然而,长江张家港段通航环境异常复杂,其中以福姜沙水道为甚,是长江上唯一一个三条水道并存的航段。而整体呈“S”型的福姜沙南水道更是险要中的危险航段,其最大转向达180度,最窄处不足250米,且有三个单向通航段,直接影响到上游各大港口船舶进出,成为长江咽喉要道。这一现实,却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因而,自引海船和引航员违规行为,常有发生,甚至一些违规,呈现规律性屡犯态势,这必须引起海事监管机构的严密关注和广大船舶驾驶员、引航员的高度警惕和觉醒。
      2.长江张家港辖区船舶驾驶员、引航员违规行为概述
      2013年,张家港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中有升,水上人命救助成功率达99.8%,创历史新高,这与广大船民、各港航企业、引航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全年发生的31起上报险情中,10起为引航员引领的船舶所发生,占总数的32.3%。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55起,其中引航员违法行为34起,占总数的13.3%。引航员引领船舶发生的险情事故主要有:失控7起,搁浅2起,碰撞1起,从发生位置看,发生在福北水道下口附近的为4起,发生在福北水道FB#10-FB#14浮狭窄交叉航段的为4起,发生在#43浮1起,#47浮1起。船舶驾驶员、引航员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船舶驾驶员、引航员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航路行驶15次,其中在福南水道下口提前划江3次;在福北水道FB#10-FB#12-1段狭窄交叉水域,沿反航道行驶或沿航道外侧行驶5次;在福北水道下口沿反航道行驶或沿航道外侧行驶4次;在福中水道上口沿反航道行驶2次,福南水道上口沿反航道行驶1次。二是在未按规定进行追越6次,其中在禁止追越航段强行追越4次,未与他船有效沟通而引发紧迫局面2次。三是不按规定守听高频4次,其中锚泊扎雾过程中不守听高频2次,发生违规行为时交管呼叫不应答2次。四是不服从交管指挥3次。五是超速行驶2次。其他违法行为4次。(34起违法行为中个别违法行为存在多个违法项)。
      3.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
      3.1未按规定航路行驶
      福南水道下口提前划江违法行为,经过海事机构在2012年的严查严管,已明显下降,但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员、引航员为了一时行船方便,无限放大《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2005)》(以下简称定线制)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航行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将“超大型船舶”扩大到所有船舶,以转向困难,确保安全航行为由盲目提前划江,留出过多的富余空间转向,忽视了“无碍他船航行”的先决条件,致使船舶长时间在下行航道内上行,与福中水道、福南水道下行船形成紧迫局面甚至碰撞危险。
      典型案例
      2013年3月19日上午,某上行三超海轮(非引航员引领船舶)在#44浮即提前划江进入下行航道,与福中水道下行小船形成碰撞危险,为避免碰撞小船大角度向左转向,险些在浅滩上搁浅,在大角度向右转出浅滩后又与福南水道下水海轮形成碰撞危险,由此可见提前划江行为的危险性之大。某引航员引领“化学狮子座”轮,沿浏海沙水道下行准备转向进入福北水道上行,在航经39#下游时即提前转向,穿越浏海沙水道上行航路,并沿航道外侧驶往福北水道,在穿越福北水道下行航路时与两艘下行船舶形成紧迫局面。如该船严格按照定线制规定航行在#37浮上游转向,则只需穿越一次航路,安全系数将大大提高。福北水道FB#10-FB#12-1航段航道较为狭窄,上下行小船及划江小船常成群出现,且航道北侧有浅点,南侧有锚地,船舶航经该水域时本应减速谨慎驾驶,但部分引航员仍违规在该水域反航道行驶,沿航道外侧行驶,或盲目追越小船,存在很大安全隐患,2起搁浅及2起失控即发生在该水域。典型案例为,芜湖引航员引领“东星”轮上行至长江FB#10黑浮时,违规沿航道外侧航行,随后发生搁浅险情。
      3.2其他未按规定航路行驶行为
      主要分布在福中水道上口及福北水道下口交叉水域,福北水道FB#10-FB#12-1狭窄航段,主要涉及违反定线制第三章第十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第十一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照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之规定。船舶在航经交叉水域时,部分驾驶员、引航员未严格执行定线制第三章第十九条之规定(“横江渡轮和靠离泊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及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存在弯道超车思想,为了航行方便,节省航行时间,在还未进入交叉水域前就已转向沿反航道行驶,造成小角度划江的事实。还有部分船舶航经交叉水域时,未提前控制好航速,以较高航速转向,致使船舶转向后“冲”到相反航道,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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