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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绑架犯罪的被害预防

    时间:2021-05-06 16:00: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绑架犯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犯罪分子不仅损害受害人的权益,而且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稳定。本文通过分析绑架犯罪被害人的共同特征,提出具体的被害预防措施。
      关键词被害人 被害人预防 受害人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87-02
      
      绑架犯罪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随着社会急剧变迁,一些人私欲极度膨胀,加之国外恐怖手段的传播和渲染,我国的绑架犯罪呈现出死灰复燃之势。作者下文将从绑架犯罪的被害人——人质这一视角出发,另辟蹊径,通过分析受害人质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探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具体被害预防,以引起国家、社会、个人对绑架犯罪的防范意识,从而减少绑架带来的伤害,维护最基本的人权,保持国家和社会的平稳和安定。
      一、被害人的共同特征
      (一)易被害人群
      由于绑架犯罪是一种以人的生命作抵押以满足犯罪人某种要求的犯罪,犯罪分子实际上是在以他人的生命以及自己的性命作赌注,以谋求某种目的的实现,因此对目标对象的考虑和选择必然审慎,决不会冒然铤而走险。一般而言,绑架犯罪的易被害人群多集中在:
      1.参与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并且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具有对公众的影响力、或者具有对事项的影响力、或者对财物具有更大的支配权。
      2.富商大贾(如个体户、私营企业老板、外商等)及其配偶、子女。他们因为明显高于普通人的收入以及奢华的生活而引起好逸恶劳犯罪分子的注意,并进而将其锁定为目标人物。
      3.除了上述高危人群外,妇女和儿童也是犯罪分子优先选择的目标。儿童由于辨认和控制能力差,极易为犯罪分子所诱骗而成为人质;妇女和儿童因其体力和心理方面的弱势,在以暴力胁持人质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得逞的几率也较大;得逞后也易对其进行控制。
      (二)易被害时间、空间环境
      绑架是高度有选择性的犯罪活动,与其对绑架对象的锁定一样,绑架的时空条件也有规律可循。尤其是政治性绑架活动最为典型,通常具有明显的象征意义。针对特定个人的绑架,则多发生在被害人活动的场所,至于被害的时间,大体而言,被害人独处或者脱离监护人监管时更易被绑架。
      (三)被害方式
      基于绑架行为在绑架罪的整个过程中对人质人身权利的侵犯前后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将绑架犯罪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实现控制人质阶段,即绑架人质阶段;二是维持控制人质阶段,即拘禁人质阶段。
      1.在绑架人质阶段,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暴力对被害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量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抗拒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情况则是携带刀枪、弹药、爆炸物等器械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难以反抗,此外,以各种借口诱骗被害人自投罗网,也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之一。
      2.在拘禁人质阶段,最基本也是坚持始终的手段依然是暴力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绑匪都希冀通过限制人质的人身自由,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但这种暴力控制也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态度、犯罪欲求自身的变化以及警方的介入而呈现出动态多变性。如果人质被绑架后,与绑匪发生正面冲突,企图逃脱,则极易将其激怒,遭致杀害。在亲属及时满足犯罪分子欲求的情况下,被害人可能很快安然无恙,也可能因此导致犯罪分子的欲望膨胀,继续拘禁被害人,对其身心造成再次伤害。在亲属不愿或难以满足犯罪分子的欲求时,绑架分子常常会作出伤害人质的过激行为,轻则进行打骂,拳脚相加;重则损害其身体器官,如割耳、剁手等,借以威吓其亲属;孤注一掷的犯罪分子则极易撕票。此外,警方介入与否、速度快慢、方式方法也直接影响绑架活动的全过程,进而影响人质的生命安全:如果警方自始至终不予介入,则极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使其提出更苛刻的要求,进一步损害被害人的利益;相反,警方反应迅速、应急措施恰当,则有助于及时将犯罪分子制服,被害人尽快脱离危险境地。
      二、被害预防
      (一)国家宏观预防
      1.建立政治性绑架事件的预警机制。“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政府建立了“五级彩色预警系统”,我国的恐怖势力虽然只是初显端倪,但由于“东突”恐怖主义民族分裂势力的存在,建立适当的预警机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政府应当由专门部门审时度势,建立应对政治性绑架事件的预警机制。这一机制的意义不仅在于抑止绑架犯罪的实施,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告知受到威胁的群体、个人,让他们能够有充足的心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防止被害。
      2.提高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被害人及其亲属获救的信心。面对绑架犯罪,警方应当予以冷静、沉着应对,控制混乱局势地蔓延,向外界显示出政府应有的能力、魄力和凝聚力,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心,赢得人质亲属的信任,树立政府匡扶正义的形象。基于对警方的信赖,被害人亲属会积极报案,寻求警方协助,而不是与绑架分子“私了”;被害人不会作无谓的挣扎,而是与绑架分子巧妙周旋,伺机逃跑或者等待救援。警方快速出击,能够迅速缓解被害人亲属的紧张、焦虑,从而配合警方,在警方的周密部署下,营救被害人。尤其在犯罪分子劫持人质与警方对峙的情况下,警方的行为将直接决定人质生死安危。
      (二)社会中观预防
      1.加强安全防范教育,提高被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加强安全防范宣传,防止麻痹大意。当然,这种宣传应当是足以引起高危人群的高度注意,以免使社会成员陷入人人自危的恐慌之中,引发社会混乱。
      2.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被害发生。绑架分子在选定目标对象进入犯罪预备阶段后,定会跟踪和定点观察被害人的生活规律、防卫措施,确定最佳作案方案,这就难免会露出蛛丝马迹。社区和单位作为人们修养生息和工作的集中场所,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这些安全防范措施可以包括加强出入人员登记管理、电子监控、增加保卫人员、增强保卫人员安全责任心、发现可疑人员与可疑行为及时报告等等。这些措施都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必将有利于防范绑架犯罪的发生。
      3.积极调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鼓励人们合法地追求物质利益,个人因为身处竞争激烈地市场环境而倍感压力,更加关注自身利益地得失。由于市场交往日益频繁,人际交往过程中出现分歧、矛盾、冲突地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而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创时期,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健全,加之市场经济在初级阶段更强调谋求个人发展,因而导致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对公民地约束力、影响力比以前大为下降,社会控制、调解矛盾冲突的能力也远不如从前,在失控的状态下,有些人解决矛盾冲突的方式容易步入极端。因此,人民调解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发现、合理排解矛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疏导,以免矛盾不断恶化、升级,最终发展成为绑架这一暴力犯罪。
      (三)个人微观预防
      1.被害前预防。被害前预防是最重要的、最具有积极意义的和最好的预防活动。防患于未然,是人类预防一切灾难,包括预防犯罪侵害在内的经验总结。为了使更多的人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把犯罪的被害率减少到最低限度,被害前预防是绝对不能忽视的。
      首先,树立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认为,犯罪的被害人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可能成为积极主体。一般而言,绑架犯罪是经过精心谋划,积极准备的,然而具体何时实施则取决于目标对象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目标对象的防范意识高、防范措施強,那么犯罪分子可能无从下手,从而放弃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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