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论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1-05-05 20: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疲劳审讯所获供述应当排除,但认定疲劳审讯成为司法难题,大部分学者主张明确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并提出了不同方案。比较法的经验表明,损害了被讯问人的自由意志而非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被作为非法口供排除的重要标准,涉及疲劳审讯时也没有例外。刑事司法高度依赖口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审判中立性有待加强,以及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内外都可以不同程度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睡眠和休息,都是明确疲劳审讯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24小时期间内不能保证6小时的连续休息的,可以视为疲劳审讯,同时需要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关键词:疲劳审讯;时间界限;必要休息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2.15
      一、问题的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以直接肉体暴力为特征的传统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遏制,但变相的刑讯逼供随之突出。有关刑讯逼供的治理及效果,可以参见:陈如超. 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1979-2013[J]. 中国法学,2014,(5):5-25.在一项有100名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参与的问卷调查中,71%的受访者表示基本不会对未供述的嫌疑人施加直接的身体伤害(殴打、电击、罚站、罚跪等)。比较而言,分别有52%和14%的受访者表示会采取不让休息和夜间讯问的方法 [1]。陈光中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在肉体上的刑讯越来越少,但变相刑讯并不少,最为普遍的是疲劳审讯。疲劳审讯最难界定,但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痛苦是很大的,疲劳审讯应该算作刑讯逼供。陈光中先生在多个场合接受记者采访时都强调了疲劳审讯的危害及其界定难题。(参见:王殿学,李君. 连续审讯超24小时应算刑讯逼供[N]. 南方都市报,2012-08-04(AA11).)疲劳审讯的典型形式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睡眠和休息,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车轮式”的连续审讯。如果讯问本身持续时间不长,但犯罪嫌疑人讯问之余的睡眠和休息不能保证,也应该属于疲劳审讯的范畴。正是考虑到实践中疲劳审讯的现象相对突出及其现实危害较大,2013年10月9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那么,应该如何认定疲劳审讯?
      上述问题主要存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中。《意见》本身没有界定疲劳审讯,具体认定还是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期间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和饮食,除此之外并无讯问时间的具体限制。根据该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法第58条同时规定,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意见》将疲劳审讯与刑讯逼供并列,说明疲劳审讯是不同于刑讯逼供的非法方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等”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在上述规范背景下,困扰法官的主要问题是:讯问多久属于疲劳审讯?认定疲劳审讯是否需要依据《解释》第95条?如果适用《解释》第95条,又如何衡量“痛苦”?
      二、学界争议认定疲劳审讯的司法难题引发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明确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除在具体方案上有所差异外,学界尚未就是否要明确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以及是否需要适用《解释》第95条达成一致。
      (一)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陈苏豪:论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很多学者提出要明确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比较有代表性的方案如:“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 小时,并且最多每隔 6 小时应休息一次,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 3小时(包括吃饭),而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少于 24 小时。对于老弱病残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入所体检报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确定更短的一次最长持续讯问时间、更长的休息时间和更长的两次讯问时间间隔。”[2]该方案比较全面,不仅限制了讯问的持续时间,还规定了讯问的间隔时间和讯问之外的休息时间。按此方案,讯问以外的休息也应当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调查范围,这就可以避免出现在讯问以外剥夺犯罪嫌疑人睡眠和休息的情况。不过,该学者同时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已经规定了非羁押状态下的讯问时间(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上述限制方案针对的是羁押状态下的讯问,而此处的羁押状态特指采取拘留措施之后。不同于上述方案着重限制羁押状态下的讯问,有学者认为在法定的拘传、传唤时间内讯问持续多久都是合法的,司法实践中真正常见的是侦查机关灵活处理两次传唤或者拘传的间隔时间,如果两次传唤、拘传的间隔时间上做不到不得低于8小时,可以视为疲劳审讯[3]。还有学者没有区分两种状态下的讯问,提出超过12小时的讯问就是疲劳审讯,同时任何一个24小时内连续休息时间都不能少于6小时,违反该规定也构成疲劳审讯[4]。另外,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推定的方式,通过程序性、预防性规则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按其提出的建议,没有正当理由在夜间讯问以及持续讯问超过8小时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推定为存在非法方法并排除所获供述[5]。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应当对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做出明确规定。如有学者指出,界定疲劳审讯的关键在于对不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解与适用,而现行法律中有关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并不完善,如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等。因此,对疲劳审讯认定还是应该由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被讯问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其同时强调,未来的趋势是落实自白任意规则[6]。

    推荐访问:审讯 疲劳 认定 标准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