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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语境下职侦“软审讯”策略探究

    时间:2021-04-29 16:05: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审讯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审讯人员与嫌疑人间心理互动、信息沟通后达成合作,但传统的审讯方式因单纯注重对嫌疑人施加生理、心理压力,不符合当前保护人权的法治语境,也不完全见效,而当前倡导“软审讯”的大背景下,利用心理咨询技能能够根据嫌疑人认罪的心理障碍,掌握其心理活动导向,从心理矫治、心理疏导的角度帮助嫌疑人自愿供述,既实现司法公正,又提高司法效率。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软审讯”;心理咨询技能
      中图分类号:D926.3;D9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32-03
      作者简介:胡艺瀚(1989-),男,汉族,重庆人,本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检察官助理。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修改后刑诉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证据制度的补充完善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适用,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以及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提高等,要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积极顺应新环境,在法治语境下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和建立健全信息化依托、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取证、集约化办案新模式。
      受职务犯罪案件特殊发案模式和证据结构决定,获取嫌疑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因此审讯工作成为侦破的关键。而过去长期依赖强攻硬取、疲劳审讯战等对嫌疑人施加生理和心理压力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受到如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介入等政策要求和司法监督的限制,同时也时常出现无法成功获取口供或者事后翻供现象。因此,摆脱“硬审讯”法的行为习惯和现实困境,必须引入司法心理学理论,强化心理战术,充分运用“软审讯”法,提高在镜头下“阳光”审讯能力。
      一、职务犯罪“软审讯”中运用心理咨询技能的机理
      著名法学家何家弘认为现代的司法运行机制越来越强调侦查审讯的“非强制性”,要从“硬审讯”向“软审讯”过渡。硬审讯主要是指刑讯逼供,而“软审讯”则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嫌疑人如实供述。①因此,“软审讯”是需要心理咨询技能为基础和支撑的。心理咨询由于能够体察个体的心理变化规律,发现个体的心理障碍,帮助审讯人员制定有效的审讯策略,言语交流具有亲和性,容易让人接受,这对于侦査讯问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时,心理咨询与审讯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共同点,这也为将心理咨询技术应用到侦査讯问中提供了可能。
      一是心理咨询与侦查审讯模式相似。心理咨询指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及其技术,帮助罹患各种心理障碍的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最终实现求助者心理成长的过程。侦查审讯指侦查员结合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依照法定程序,采用适当审讯策略,获取真实可信的供述,以查清案件真相的调查活动。虽然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但两者都是运用一定技巧与被咨询者或者被审讯者语言沟通,内心认知,当对方出现期望中心理变化临界点时积极的加以引导,帮助其转变态度,面对问题,说出实话。
      二是心理咨询与侦查审讯所遇阻抗相似。心理咨询中出现的阻抗指求助者对自我暴露和自我变化的抵抗,包括言语程度上的阻抗即求助者的沉默、少言寡言和多话;内容阻抗即求助者对某些让其产生恐惧感或者痛苦感的内容拒绝讨论;交流阻抗即求助者在咨询中表现出的心理外归因、顺从、健忘等现象;关系阻抗即求助者在心理上不愿意与咨询者交流甚至对咨询者产生心理敌视和对抗。侦查审讯中,嫌疑人内心对审讯内容的排斥和惧怕,对侦查员的沉默、畏惧与对立等拒供、伪供、翻供心理,与心理咨询中出现的阻抗如出一辙。②
      正是以上异曲同工的共性,使得倾听、共情等心理咨询方法能运用到侦查审讯上来,从而为打破审讯僵局、推进侦查提供帮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曲璟处长也曾在2010年5月洛阳召开的以“司法心理与职务犯罪侦查”为主题的“第二届小浪底法治论坛”上以丰富的实践经验印证了心理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软审讯”前提:剖析职务犯罪审讯中嫌疑人心理变化程式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职务犯罪审讯中,侦查员实际是在和嫌疑人展开心理博弈和心理拉锯战。要想知道嫌疑人内心真实想法和态度,就必须站在嫌疑人角度来看待审讯,分析出其在被审讯过程中规律性心理变化及由内而外表现形式,从而对症下药采取心理战术攻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提高审讯质量。
      根据人趋利避害本能原理,结合大量审讯经验总结,我们发现那些有罪嫌疑人常持有的态度系统结构:态度是应尽量避免受到法律惩罚,它有害无益;认知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情感反应是我不喜欢承担法律后果,会使我失去一切;行为倾向性是尽量抵抗,特别是万一对方不掌握证据;行为是不说实话或者不合作。③而最终供述认罪的嫌疑人往往有着基本相同的心理变化程式和由内而外的表现形式:刚开始试探摸底阶段,内心慌张,表现为探听案情或揣摩推测;然后抗拒反驳阶段,内心逃避,表现为绝口否认或辩解反驳;再后犹豫反复阶段,内心冲突,表现为沉默不语及心理挣扎;最后如实供述阶段,内心崩溃,表现为模糊承认和正式供述。④心理变化轨迹:试探摸底→抗拒反驳→犹豫反复→如实供述。这是嫌疑人与侦查员面对面交锋过程中,根据所接受外部信息权衡利弊得失进行内心的“理性判断”:选择供与不供,何时供的心理过程。
      试探摸底阶段是嫌疑人与侦查审讯人员初步接触的阶段。嫌疑人常以试探的方式进行摸底,了解审讯人员对其所犯罪行的证据掌握程度,从而据此确定相应的防御策略。其具体表现为沉默或不立即回答问题,反问其被抓理由、索要证据或提示,漫谈与案件无关话题,谎供或乱供来以假乱真等。此阶段审讯人员不急于直入主题,立马询问犯罪事实,尽可能多地从嫌疑人处获取各种有用信息,并判断嫌疑人的个性,争取嫌疑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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