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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劳教后的法治再出发

    时间:2021-04-29 00: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时还宣布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至此,在中国实施了近60年、广受关注和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被干净、彻底地画上句号。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从立足改革到彻底废除


      对劳教制度改革的探讨,至少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1997年修改刑法时,刑法学家、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就指出,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解决劳教问题。但由于当年修法比较仓促,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又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所以决定此次修法暂不涉及劳教,这个问题单独解决。
      此后,劳教改革的步伐并没有停下。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与司法部劳教局就曾在北京大兴一个劳教所里联合召开了一次关于劳教立法的会议。会上传达了中央主要负责人对劳教改革问题的关心。有与会专家提出,最好在新世纪到来之前把劳教制度的改革完成,以便为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1998年在联合国签署)扫清障碍。在这次会上,也有分歧,来自公安部的与会代表就以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为由,主张对改革不能操之过急。
      到2005年,针对劳教制度改革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2008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报告即说明:“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2009年3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再提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当年的全国人大的有关报告指出:“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还称将做好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随后2010年全国人大方面也多次表态,将加快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速度。
      不过,虽然针对改革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先后被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但为什么进展缓慢?主要还是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比如,是否要将决定权从公安移交到法院,学界和立法机关都持肯定意见,但由于公安部反对,所以迟迟形不成成熟的方案。
      公安部也并非没有意识到劳教制度所面临的挑战,他们也在采取一些改革措施。
      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教两年以上的,以及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教的等案件,可以组织聆询。
      2005年,公安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劳教案件的聆询范围,缩短了劳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扩大了所外执行的范围,并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教案件。
      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来看,由于是审批部门自己组织聆询,公安机关仍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且程序带有相当的封闭性和可控性,因而即使纳入聆询的案件,也往往流于形式。
      例如,曾经被错误劳教的重庆青年黄成城在看守所申请聆询,很多一起的在押人员都对此不抱希望,说:从来没有听说过因为申请聆询,就不会被劳教的。在他提出要请律师参加聆询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公安方面就在看守所为他组织了聆询。他的反对意见也无效。整个聆询过程仅15分钟-20分钟。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体内监督式的改革更是局限明显。王立军任公安局长时期的重庆就是一例。我被重庆市高级法院行政庭一位审理过劳教案件的法官告知,王立军曾对他领导下的公安机关有要求:劳教案件凡有领导批示的,按批示办。这里的“领导”主要指他自己。
      期间还有一些改革试点。从2011年起,根据最高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开始试点劳教制度改革,如南京市发布了《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不过,根据我对部分试点城市的调研,这一改革并未带来根本性的变化。
      拐点出现在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治理社会。
      2013年初,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年内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孟建柱还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这也是在之前几年劳教问题引发强烈关注和诟病后,比较果敢和直接的决定。
      随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一个多月后,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劳教。
      从原来的立足改革到彻底废除劳教,在我看来,首先,此前一系列被错误劳教的案件所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使废除劳教制度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法制领域的首选。因为随着法制建设,像劳教这样针对所有人特别是草根阶层的、成块的“人治自留地”确实不多,改革这样一种制度,无疑有利于赢得民心。
      其次,多年来社会上对劳教制度的批评,以及公安部等采取的改革措施(如缩短劳教期限等),加上劳教制度的部分功能逐渐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如社区矫正),使得劳教的人数逐年减少:从全国最多时的30余万人,到2012年底只有约6万劳教人员(另有约20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2013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后,各地相继停止使用劳教手段。到年底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时,大部分人已经到期,继续关押的劳教人员已经不多了,这就使得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对劳教制度的依赖已经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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