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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时间:2021-04-18 16: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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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和指导案例15号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在现实中均得到了积极应用,但其中亦存在以下突出问题:指导案例确认的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尽管获得了高度认可,但法官在援引法律依据方面做法不一而且仍有少数法官持反对态度;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存在或者过于简单化,或者过于严苛化的情况;《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和“无法进行清算”等要件如何判断认定,各方理解不一。对此,需要进一步推动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成文化,加强公司面纱刺破理由的规范化。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适用;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图分类号:DF 411.9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4.11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中,第20条第3款确立了一般规则,第64条针对一人公司设置了特殊规则。它们的规制对象均为股东,即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股东。之后,我国又以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展和完善了这项制度,将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进行规制 参见:“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2008年发布及2014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本文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
      总的来看,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积极应用,但是,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自身的复杂性和相关规则的原则性,这项制度在应用中亦呈现出不少需要厘清的问题。为了健全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助推其规范合理适用,理论界与实务界展开了大量研究。不过,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和第64条(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调整至第63条),而对于我国以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展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其实践效果如何,是否还存在什么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思考。
      有鉴于此,本文拟重点审视我国以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本文的总体思路与目标为:通过对我国2014年作出裁判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判决书的收集和分析,力求揭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现实执行情况,进而从理论上加以审视,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一、实证数据与统计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情况考察(一)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总体适用情况
      笔者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为关键词,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来收集2014年作出裁判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判决书,最后检索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循此检索路径,共命中605条结果。鉴于该数据较为庞大,难以对每个案例都进行细究,为了便于分析,笔者仅收集了其中所有的二审和再审判决书,共143份。对于这143份判决书,经过逐一阅读和甄别,进一步筛选出92份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筛选标准为:其一,判决明确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其二,案号不同的同类案件(基本案情一致,只是债权人不同),仅选取其中一份判决书。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本文收集的样本数量有限且不免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结合样本选取的路径、判决书的层次以及案例的地区分布等情况,这些样本仍不失其代表性,可资开展有效的统计分析。表1展示了92个样本案例的总体情况。从中可以看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谭贵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基于2014年的9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1:92个样本案例的总体数据 为行文简洁,笔者以“终审”笼统指称二审或再审,其中二审居多;“原审”为“终审”的前一次审判,视“终审”的层次而定,可能是一审或二审,但一审居多。其中,有两个案件出现结果相向的改判。(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将一审“刺破”判决纠正为“不刺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再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将二审“不刺破”判决纠正为“刺破”,一审判决“刺破”。) 省份案件
      数量原审(一审/二审)终审(二审/再审)刺破未刺破刺破率(%)刺破未刺破刺破率(%)陕西523401420江苏73442.864357.14北京633502433.33广东1771041.188947.06浙江514201420河南431753175黑龙江2115020100宁夏11010010100湖南633504266.67上海211501150河北4401003175天津11010010100山东1311284.6211284.62福建110100010湖北74357.145271.43四川431753175吉林11010010100广西32166.672166.67海南11010010100安徽110100010山西11010010100合计92553759.78553759.78其一,这些案件分布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21个省份,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了普遍应用。结合表2的数据,可进一步发现,经济发达地区和非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数量相差不大,这与我国早期此类案件更多发生在非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相较已有所变化 黄辉教授通过北大法宝案例库收集了2006年至2010年间的99个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进而基于统计学分析,较为细致地揭示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执行情况。其研究表明,“从地区看,很多案件都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很少”。(参见: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5-6.)。此外,非经济发达地区案件的刺破率较经济发达地区要高出不少,表明非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这与黄辉教授基于我国早期案例样本获得的实证研究结果一致[1]6。至于其原因,尽管不能完全排除法官层面的因素,但笔者以为主要在于非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行事不够规范,因此公司法人格滥用问题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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