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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学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1-04-14 20:01: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当今中国,对于法学教育已呈现出多层次的特性,如何有针对性的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成为当下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就宪法学而言,其主要是要培养法律高等职业的学生一种宪法基础理论以及法治理念的树立,因此,必须要注重从法学学科的共性和高等职业教育的个性来把握,并在不断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律并融入宪法学高等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之中。
      关键词:宪法学;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完善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0—0195—02
      
      导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呈现出了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日趋成为一门显学。在不断的发展中,法学教育也出现了分层化的趋势。目前的法学教育有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研究生阶段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等多种层次和类型。具体而言,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中专、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这其中还有一些问题,比如高职与高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高职专科与普通专科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教育部规定各种专科层次的学校都应按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为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急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服务。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在办学方向、人才培养模式、招生、就业、毕业文凭及待遇等方面是完全一样的。目前,全国的大部分省市已实行高职高专完全并轨。因此,高职和高专只存在于称呼的不同而已。除了层次上的划分外,目前法学教育还有类型上的划分,如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即分为法学研究生教育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其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法学研究生主要培养一种理论研究能力,而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立足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职业人才。法学研究生的教育不存在固定类型的教材,法律硕士则有统编的教材。我们之所以要对目前法学教育的情况进行一个简单而概括的介绍是基于这样一个疑问,我们目前的法学教育的情况其实并非外在显示的那么乐观,其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的法学教材适合于目前的法学教育状况吗?
      一方面是一片繁荣的景象,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我们的法学教育出现了较多的问题,这里我们无意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状况进行分析,而只是针对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的教材状况进行分析,当然这个问题其实依旧是很宏大的,也是这篇小文无法承载的。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高职《宪法学》教材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以下我们仍然要对一些背景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开展高等法律职业的背景及其特点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支持本科高等学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下,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中央的这个决定实际上是将我国的高等教育划分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这两种不同的类型。这样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理论上讲这是社会对人才有不同需求的必然结果。社会既需要注重理论研究、发展科学技术、探索未知世界等方面的科研型人才,也需要既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术、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是通过培养科学型、工程型人才为社会服务,其教育内容偏重在理论研究、科学探索和工程设计等方面,而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培养技术型、技能型人才为社会服务,其教育内容偏重在产学结合、一线生产和一线服务与管理等方面。
      具体到法学教育这块来说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学属于人文社科类的学科,虽然也可以划分为技术类和理论研究等不同类型,但它的区分并不如理工类的学科那么泾渭分明。这两者的区别,虽然从性质和要求来看应该表现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不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方面的服务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需要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形成一个法律服务人才的梯队。法学教育在我国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变革,首先是从层次上,由于相关法律的修订,使得目前主要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门槛已经从早期的大专层次提高为目前的基本上要达到本科以上,当然在部门享受国家政策的地区还存在着大专层次的入门标准。因此就法学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其培养的目标只能是属于一种法律辅助型人才的培养。也就是说,要提高高等法学职业教育的质量就必须找准它的特点和脉络。这是我们分析高职高专教材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二、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宪法学》教材的现状分析
      
      宪法在一般的法学教育中一直是作为一门基础性学科,与法理学一样是作为法科学的入门必学课程。从目前笔者接触到的宪法学教材来看,将普通本科教材与高职高专的教材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其编排结构基本一样,内容也区别不大,而且每一个参编者编写高职教材的内容与其编写其他不同教材时的内容基本也是一样的,就算是有所区别,这些区别也不大,只是内容上略有删减,更非本质性的差别。因而可以说目前的高职高专的宪法学教材存在的较大问题是欠缺针对性。
      对于法学高职、高专的教材应如何体现其针对性?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于法律类高职、高专教材编写的要求为例:
      针对高职、高专层次学生的特点,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对于理论性的知识不宜涉及太深,做到“必需”、“够用”即可。删繁就简,力求简洁、准确的讲解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材的内容不宜过多、篇幅不宜过长,应尽量适应高职、高专教学课时的安排。应针对高职、高专层次学生的特点,突出教材的实用性,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高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其教材应着重介绍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国家相继颁行了不少新的法律,同时许多法律也在不断修订完善,这就要求高职教材应及时修订,修正原书中过时的理论观点以及失效的有关法律规定。
      该出版社提出的以上要求,也许适用于其他一些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各诉讼法等。就宪法学而言,笔者认为其标准并非完全适合。
      首先是因为就宪法的特点来说,其适用性并不如其他法律部门明显,就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来,宪法的实施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所以宪法学教材所谓的“必需”和“够用”有其自身的标准。作为基础性学科和课程,宪法学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有两个“必需”,先应掌握宪法的结构、体系、内容,宪法所规范的权力、义务关系等内容,也就是说要必需对于宪法自身的内容要掌握。而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宪法学》的学习树立起宪法观念和法治意识。把握了这两点也就把握住了所谓的“理论够用”,当然所谓够用只是相对而言,其实从目前的普遍情况来看,就算是普通法学教育也并不是以理论学习为主要方向。当然如果硬要区分普通教育和高职教育中如何把握理论性,一个是高职学生的课程设置时间无疑会比普通本科教学的时间短,因此内容上会有删减,而这个正是笔者认为存在于高职高专宪法教材中的误区,因为仅仅删减内容并不能实现必需和够用的目标,而应该在内容的设置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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