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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公众知情权任重道远

    时间:2021-04-09 16: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安徽阜阳,一个手足口病让国人的心提到了嗓子眼,幼小的生命就这样无辜地离去,实在让人心痛不已。而四川汶川大地震更让国人陷入万分悲痛之中,全国上下共同抗震救灾,演绎出一幕幕可歌可泣的动人篇章。泪飞顿作倾盆雨之际,想到这么大级别的地震为什么没有预报?或又是莫名其妙的保持稳定的思想在作怪?由于地震,手足口病的事就处于次要地位,甚至被大多数人淡忘了。但是人命关天,笔者不得不在灾难发生时刻再提知情权问题。
      
      一
      
      无论是疾病流行还是自然灾害,只要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都应该立即公之于众,这是对生命本身的一种关注。2003年的非典瞒报事件造成令人痛心的巨大损失以及难以弥补的国际影响,人们至今记忆犹新。而在之后的松花江污染事件、禽流感疫情等灾害中,公众知情权被一次又一次地强烈呼吁。事实表明,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公布信息,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意义重大。然而到手足口病疫情等灾害发生时,一些与常识背道而驰的、以捂为主的应对办法依旧成为一些政府官员危机处理的主导思路。
      当今社会,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了解自己的生存状况,知晓自己所面临或可能遭遇的危险或困境,是一个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从这一意义上讲,知情权与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密切相关,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应该说知情权就像自由权一样是天赋的。有了知情权,人们才可以保护自己,才可以保护他人,而在危急关头谈知情权更容易让公民理解其深刻含义。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和改善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先后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近年来我国政府实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工作步伐加快。特别是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知情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条例》从宏观到具体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防止了政府机构以各种托词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信息公开范围的明确化以及公开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得这部专门为政府信息公开而制定的法规特色鲜明。
      
      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把知情权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向人们预示了一个光明的前景,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有责任将一切事务和活动公之于众,或所有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在范围、内容和方式上完全一致。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法制还比较疲弱的社会中,一部法律或法规从起草到施行,再到融入人们的生活,内化为常态的行为模式,都有很长的路要走。因而遇到具体问题,如何真正保障公民知情权是对政府的严峻考验。
      在信息多元化时代,公开是政府运行的原则。信息是瞒不住的,也不能瞒。民众知情有利于社会稳定。而无数事实也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平时必须有防患于未然的预警意识,时时有人力、物力、快速反应能力的准备。就这个意义讲,能否战胜危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生前。作为政府,危机当前时,各种选择都存在风险。比如对付手足口病,它对生命的威胁,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对政府形象的损害,这一切都应该成为决策的考虑因素。
      政府信息最大程度地透明化是民主国家和开放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息公开只会更有利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更有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回想非典时期,当政府如实公布疫情、宣传其严重性和有效隔离措施以后,百姓在瞬间惊恐之后,对政府为战胜非典作出的每项决策都是无条件地配合。问题的关键是政府能否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而不是疫情灾情袭来时以“稳定”为借口,私下考虑的却是经济,是本地区的利益乃至本部门和本人的所谓“面子”,其结果就往往会作出违背民心、妨碍大局的选择,不仅会导致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也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政府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里对外公布一致的、可靠的信息;如果隐瞒信息、信息不实和用虚假信息愚弄公民,不仅会导致更多毫无权威的信息发布源,更重要的是失去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加大百姓的恐慌心理程度,从而导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此外,失信于民还会失去克服危机的最佳时机和最有利的条件。
      
      三
      
      理论上说,公民法律上的知情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它的赋予并不考虑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凡是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个公民或特定法律主体可以知晓的内容或范围,每一个公民或特定法律主体都有权知晓或涉足。但在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在各个层面都有其特定的限度。处于不同层面或同一层面不同地位、职业或空间的个人,因其政治身份、经济实力、文化水平、关系亲疏等的不同,在知情权的内容、范围上是各不相同的。
      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以外,其他都应当公开。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了应当豁免公开的9种情况,其中包括国防和外交秘密、纯属机关内部的事务等,豁免之外的事项,都属于公开的范围。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符合四项基本要求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十一条事项,以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事项等。这就表明,政府公开信息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且许多信息在公开前必须寻求相关部门的认可或上级的批准。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不得公开的范围简化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同时又规定了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限制,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模糊的中间地带,而这些信息的公开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就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困扰。显然,在无法细化的情形下,“群众恐慌”云云就有可能成为“拒绝公开”的托词;而仅一句“怕引起群众恐慌”,就足以消蚀《条例》确立的公开范围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申诉权,也足以让一些地方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伤及公共利益。
      
      四
      
      其实民众恐慌恰恰是因为“秘而不报”。让我们再回到手足口病事件上来,有记者报道,当地政府部门对这场疫情的信息处理,有两个阶段值得玩味。在第一阶段,对疫情秘而不宣,任由传言和疫情发展,导致谣言四起,人们的恐慌程度加剧;在第二阶段,迫于压力对外通报时,仍然避重就轻,回避死亡人数和患病人数以及感染范围等敏感信息。而当人们看到“789名儿童感染EV7l肠道病毒、19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字句时,岂能不为之震惊?但是,让人更加震惊的事还在后头。一起公共卫生事件,竟让“谣言”与“恐慌”迅速通过网络与手机短信弥漫。当可怕的病毒已降临到十几名不幸孩子的身上时,当地政府却辟谣称:确有“几名”婴幼儿因患春季呼吸道疾病相继夭折,但这几例病没有相互“传染联系”。
      而当“5·12”汶川大地震以最惨烈的损害结果呈现在世人面前时,当举国上下团结一心抢险救灾重建家园时,也有很多人声讨政府地震预报部门未能准确预测。像这样破坏烈度巨大的地震,要做到准确预测,虽然客观地说在全世界都是难题,但是是不是长时段的大地震预警一点可能性都没有呢?显然不是。笔者在此无须举地震多发国家日本的例子,仅我国海城地震预测就是一个成功范例,保住了40万人生命的著名的“青龙奇迹”也广为流传。青龙县县城距唐山市仅115公里,但这个县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无一人死亡,为此,青龙县被联合国有关机构列为“科学研究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取得成效”的典型。
      尽管人类还没有能力来精确地预测每一场地震,但如果对各种和地震有可能相关的信息保持高度警惕,人类的损失还是可以减少的。而如果依照一些行政部门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模式,真相似乎总要等到事态严重,才得以见天日。
      生命健康无小事,疫情灾情预防、通报和应急处理更无小事。在火急的疫情、灾情面前,政府需要对公众作出“第一反应”,包括告诉公众实情,并采取“应急措施”等。只有这样,老百姓才会有效地配合政府的应急行动,才不会疑神疑鬼。而隐瞒实情,只能让老百姓听信谣言,让事态恶化,甚至让更多的人失去生命。这难道是“稳定”吗?真的希望这样的借口只是最后一次。
      要想克服大灾面前封锁信息的老毛病,关键是换上民主政治头脑,换上开放的思维,用公开性唤起公众的良知。而当“怕引起群众恐慌”俨然成为因袭已久的冠冕之词,为防止政府相关部门可能对《条例》进行随意的解释,就必须尽早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学院宣传部)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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