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依法行政的基点:良法的宪政解读

    时间:2021-04-08 16: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所依之“法”则是依法行政的内核,依“良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本质特征。对“良法”的追问从来没有停止过,宪政主义对“良法”在实质和程序两个层面都提出了要求,“良法”既要体现“真”、“善”、“美”,追求“平等”、“自由”和“民主”,又要符合一般的法治程序原则;文中指出宪法是“良法”的制高点,并从多个维度分析了宪法至上的理论逻辑。
      关键词:依法行政;良法;宪法至上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0)08-0115-03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行政的合法性,但所依之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别,只有依“良法”行政时才符合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而且,当依“良法”行政时还有一个“依”的度和“良”的度的问题,事实上,依法行政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即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本身就应该是“良法”而不是“恶法”。法治有两个版本,一种版本比较温和,即人们必须遵守规则,另一个版本是一种崇高的概念,其中包括了公正的规范。也就是说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那么,到底何为良法呢?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它是个价值判断问题,考问的是法律的“质性”,所以不同的人对良法的理解和解读方式肯定有所差别,但对良法的宪政解读是必不可少的。
      
      一、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然是良法
      
      对于“良法”人们见仁见智,学界也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无论对良法如何解读,在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是良法的问题上毫无争议。最早提出良法概念的应届亚里士多德。虽然,在亚氏之前,柏拉图就提出“理想的法律就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但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对良法的认识更为明确和具体。他认为良法有三个标准:一是良法为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为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二是良法应该体现人们珍爱的自由:三是法律必须有助于维持城邦之久远。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启发认为良法必须符合上帝和人的理性,而上帝和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到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制定要符合上帝的理性,不能与正义相抵触。合乎正义的法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法律以公共福利为目标,制定的法律不超出制定者的权力,法律使公民承担的义务是按促进公共幸福来分配的。”到了17、18世纪,良法的首要含义就是要体现人的理性,即法律必须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但是,18世纪之后,西方学者对法律与道德、理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系开始发生分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仅仅是约束人的各种正式规则。比如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又是另一回事。’,新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虽然“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是,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或一个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根本必须包括某种道德和正义。”在哈特看来,法律只要符合法的标准(即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就足够了。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相对,新自然法学派仍然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富勒认为法治由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构成,法律的程序性要求有八个方面,即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明确性、无溯及力、不矛盾性、可操作性,以及官方行为与法的一致性;对法律的实质性要求就是法律要“保持人类目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并能“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国内学者对良法的探求起步较晚,但也有比较独到的把握和认识。比如有学者认为良法具有三大标准,即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道德性。有学者认为良法有四个基本标准:一是良法必须具有价值合理性,平等、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秩序是良法的应然价值目标;二是良法具有规范合理性,也就是在形式上符合法的一般要求;三是良法具备体制合理性;四是良法具备程序合理性,即要求程序法定、主体平等、过程公开、决策自治、结果符合逻辑。还有学者认为,所谓良法就是能体现法的“真”、“善”、“美”三个方面的要求。良法之“真”就是符合事物性质、符合发展规律,适应客观条件;良法之“善”就是要体现人类正义、实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良法之“美”就是法律要结构严谨合理、体系和谐协调,语言规范统一。
      
      二、良法的构成要件分析
      
      我们知道。现代宪政主义是对古典宪政主义的发展,既有对古典宪政精神的继承,也有对古典宪政的教条的扬弃。如果简单地概括现代宪政的内涵,那么这两层意思似乎是不少的,即宪政是人类政治的文明状态,它为社会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和平衡提供一种制度框架;在宪政框架内,对每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都至关重要的空间、渠道和保障机制都是可欲的。抑或是可能的。法律作为宪政制度的基本现身支撑,当然也要反映宪政的基本精神。所以,就良法的标准而言。宪政主义就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良法必须是自由的。这里的自由并不仅仅是指古典宪政主义所固守的人的消极自由。而是包含积极自由在内的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自由的集合。我们知道,“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但如果说法律仅仅拯救的是人的消极自由又是草率的。因为站在现代宪政主义立场,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机制。而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指的是人可以拥有一个远离权力强制的“私域”去保存自我,还要求为人的潜能的发挥提供一种可欲的途径和组织性安排。
      第二,良法又必须是民主的。(达尔的民主观)从深层次而言,民主并不是简单的投票选择过程,而是意味着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利益的表达机制。法律是任何社会进行有序化组织的主要工具,但是,相比专制社会当中的法律,民主社会当中的法律肯定是民主过程的产物,抑或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各种力量在宪法确定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利益角逐之后的规范性表达。所以,民主性是良法的现实标准。也是宪政主义对良法的要求。
      第三,良法必须符合法治的精髓。如前文所述,就法治的实质层面而言。它意在为每个人的生活和行为提供一个确定的预期环境,因为只有在法治秩序之下,人们才能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那么,什么样的法才能体现法治的精神呢。在哈耶克眼中。并不是所有的实在法都应该被称为法律的,相反,他认为法律已经被人们用得很滥了。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必须是能够反映和迎合一种他称之为“自发秩序”的一般性规则。具体而言。法律首先必须是抽象性的一般规则,而不是具体、细微的权宜;法律又必须具有可预见性,也就是说法律必须人们“可以发现的”;还有就是法律必须是通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而言之,宪政主义对良法的要求可以分为实质和程序两个层面内容。宪政在实质上要求良法必须是自由而民主的,程序上则要求法律必须符合法治规则的一般

    推荐访问:宪政 基点 依法行政 解读 良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