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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价值分析

    时间:2021-04-06 00: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法治中国”建设逐渐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的时代主题。其中,逐渐消除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便是众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之一,去地方化更是当下宏大司改工程的题中之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一整套有机协调的制度,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就是承载这一目标的重要实践。目前,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改革思路还处在试点阶段,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改革步入深水区,巡回法庭能否在去地方化的重任中发挥“排头兵”和中流砥柱的作用,还期待配套的立法工作和完善的体制运行机制。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化;巡回法庭;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56-03
      作者简介:张海枫(1991-),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司法地方化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一)司法地方化影响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个人、机关、团体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同样也是国际上所公认的基本人权,即一个不能独立行使权力的法庭对每个人所作出的审判是不被接受的。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任何形式的集结,都是专制统治,甚至会出现恐怖的暴政统治,①司法权与另外二者若不能分离,自由也就不复存在②。然而,一直以来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和贫瘠的法制意识,导致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推行起来十分困难,以至于“在我国,‘司法独立’是一个长期不受欢迎的概念”③。在当下越来越严重司法地方化趋势下,司法机关的活动严重依赖于地方党政部门。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为了保护地方团体利益,往往无视法制、弃法律权威于不顾,插手地方司法实务,通过各种形式的手段干扰司法部门独立审判,性质极其恶劣,给司法权蒙上了一层厚厚的行政阴影。
      (二)司法地方化影响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④《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决定》中明确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律权威和国家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公正倘若被打破,“良法善治”的目标也将沦为空谈。
      司法权被地方利益集团所截留的时候,司法公正难以避免地就与地方政治、经济利益产生了千丝万缕的关系,各地区为了最大限度地谋取局部利益,不惜各自为阵,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也不复存在。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在案件处理上各自怀着偏袒本地区企业、个人的态度,直接干涉司法部门公正办案。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模式下,出现了“诉讼主客场”之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发生在跨地区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说,公平正义在司法地方化的蹂躏下,境况惨不忍睹。
      二、巡回法庭对于去司法地方化的价值
      (一)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该规定,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常设的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从制度设计上看,巡回法庭与传统的巡回审判以及西方的巡回法院并非同样的概念,它只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审级。因此,在不突破当前诉讼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巡回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依然是最高法院本应受理的范围。但是,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来看,在地方设立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并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无疑是考虑到当下地方保护主义绑架司法权而做出的改革举措。有学者指出: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省份在审理跨省份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时,可能出现的倾向于本省份企业或者本省份行政部门的判决,⑤毋庸置疑,其实际指向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⑥。
      一直以来我国的行政辖区与司法辖区天然的吻合,这样的一种司法与行政在地理空间上的重叠现象,给长期以来地方司法割据的乱象提供了土壤。在以前的跨省份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地方重大经济利益时,会出现省份间互相争夺管辖权;而当遇到棘手的案件,政治、舆论压力大时,又会互相推诿。⑦现在巡回法庭的设立,对于巡回区域内的类似重大案件管辖与审理肯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当下的初级改革阶段和诉讼制度下还没有配套的立法作支撑,作为与最高法院同样审级的巡回法庭短期内难以大量扩张自身管辖权,否则将会触及到巡回法庭与省高院法定管辖权限的重新界分⑧。
      (二)运行机制
      1.审判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健全司法运行机制”的司法改革目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详介绍,巡回法庭内部除了设有庭党组之外,没有设置其他臃肿的管理层级,法庭内只有一套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负责案件审理工作,还有一个精简、高效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司法调研、后勤装备等行政事务。这种扁平的组织结构,极大地消解了行政色彩,能有效地防治各种地方利益集团通过行政领导左右案件审理。另一方面,合议庭通过电脑挑选随机产生,以当庭宣判为主要裁判方式,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可自行签署裁判文书,不在需要按传统方式由庭长、副庭长审核、签署。⑨这样一来,法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案件审理的效率得到大幅提高,也更加清晰地明确了法官的办案责任,有效限制地方利益集团的渗透。
      2.人财物管理机制
      巡回法庭虽然能直接审理巡回区内的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案件,但是巡回法庭的人财物仍然归最高法院管理,其运行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等均按原来的模式继续。⑩那么,巡回法庭也就不存在对应的地方同级的党政部门,也不需要地方财政划拨经费和地方党委管理人事,对地方领导、地方经济利益的依附即可忽略不计。同时,根据改革设计要求派往巡回法庭的审判人员实行轮换制,每两年都会有一批精英的法官输送到各巡回法庭进行轮岗,这也是防治巡回法庭受制于地方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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