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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务员招录纠纷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1-04-01 12:06: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长久以来,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诸如奖惩、任免等被认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而未能列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在法律实践中,公务员招录行为也被习惯认为是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以招录纠纷为由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大多数不被受理。由公务员招录行为引起的纠纷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关键词 公务员招录 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长久以来,在我国,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诸如奖惩、任免等被认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而未能列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在法律实践中,公务员招录行为也被习惯认为是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以招录纠纷为由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大多数不被受理。公务员招录纠纷主要是指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招考、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上,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或招录机关主管部门发生的纠纷。由公务员招录行为引起的纠纷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那么,由公务员招录行为引起的纠纷到底属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呢?首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部事务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在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上将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一直视为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所以,《行政诉讼法》将公务员与国家之间产生公法上的争议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而《公务员法》为国家公务员权利保障提供了一个非诉讼的申诉程序,以西方国家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为参照,笔者认为将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认定为“特别权力关系”是不科学的,同时,这个非诉讼的申诉程序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所以,应当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公务员招录行为不应属于“行政内部管理行为”,即内部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居间行为。其中,居间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很显然,公务员招录行为既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是内部行政行为,更不是居间行为,因此,公务员招录纠纷应排除在不可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之外。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随着司法的进步,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否属于可诉、是否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正在逐步得到正确认识。2007年10月9日,在武汉召开的“第八次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上,有关专家提出: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如果对招录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观点的提出,有望使得“公务员招录纠纷属于可诉、可申请行政复议范围”这一认识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将促进有关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为千万“准公务员”获得一次“复活”机会。公务员录用纠纷关系的处理,重点、核心的问题是要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并由此确定复议受理机关。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结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被申请人应遵循国务院各部门及相当层次的招录机关,可直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务院作最终裁决。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国务院人事部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除非在人事部本身招录公务员而成为招录机关的情形下、人事部超越录用机关的意志直接确定录用人选或直接否决录用人选的情形下、以及有其他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为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下。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注释:
      参见朱力新.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页.
      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参见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参见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
      
      参考文献:
      [1]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苏祖勤.行政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张弘.选择视角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章剑生.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窦衍瑞.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张康之.论政府的非管理化.教学与研究.2000年版第7期.
      [10]应松年.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于面临的问题.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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