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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规章制度应如何与劳动法接轨?

    时间:2021-03-30 12:09: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文中点单位名称的案例必须真实准确。另,第二部分引用《劳动法》的序号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是否统一起来。包
      
      一、问题的提出
      
      在构建和谐社会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使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接轨,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但遗憾的是,现在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不合法,存在很多法律风险,阻碍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
      案例一:
      海南省文昌市文昌城基供水有限公司员工陈先生称,文昌城基供水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出台了一些新制度规定,员工如果持不真实的医院疾病诊断书请病假,公司一经查实,请假3天以内的扣发半个月工资和各种津贴,当月的各种保险金全额由个人交;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的停发一个月工资,当月各种保险金全额由个人交;请假5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10天以上的做除名处理。陈先生认为,单位不能认为诊断书所写的情况不实就处罚人,如果医生诊断不准也要员工来负责任?而该公司董事、办公室主任林先生介绍,公司出台这一规定是董事会的决议,目的是规范对员工的管理。
      案例二:
      李敏于2000年任职于沈阳阿斯创矿业有限公司,担任光学秘书兼业务一职。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正式员工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女员工享受三个月产假……在公司服务未满三年的员工,若生育者,须自动离职。”2004年李敏在公司工作超过四年了,已符合其关于生育的条件。
      但2004年10月8日,公司对李敏说,按公司规定怀孕女职工必须填写“自愿”离职报告,如果想上班再由公司安排。
      2005年2月21日,还在哺乳期李敏回公司上班,但具体岗位却一直悬而未决。直到3月3日,公司才告诉李敏有几种选择:一是调到营口基地工作;二是给公司某领导做秘书,主要是翻译化工英文资料;三就是到人力资源部做秘书,而工资则由原先的将近2700元——下降到800元。这些选择李敏都不能接受,她希望能取回押在公司的毕业证,再找一份新工作。但公司表示,如果不写离职报告,无论如何不能给她毕业证。自从李敏休产假,公司不但一分钱的工资和津贴没给她,甚至她上班后的半个多月也未获酬劳。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前任领导王某表示曾与李敏谈话,希望其自动离职。当李敏的母亲询问是否只要怀孕就要写离职报告时,王某说,不是怀孕,而是休假前就要写离职报告。关于毕业证,公司答复,如果李敏要拿走毕业证,需要写离职申请,这是所有人都必须履行的手续。
      案例三:
      一家中美合资服装公司为加强企业人事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了多项规章制度。其中《员工奖惩制度》中规定,公司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都已在中、高层管理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全体员工生效。但最近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对两名在公司吵架的员工做开除处理后,两员工却以他们不知道有上述制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到法院诉讼,结果员工胜诉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领导发现,公司规章制度根本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认可。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的事件。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企业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
      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任意发号施令,乱施处罚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而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会大面积的侵犯职工权益,当然最终受损失的还是企业。所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职工权益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规章制度赋予职工在特定的职位上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对企业产生的后果。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劳动法》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其中,第3条、第4条是对企业规章制度效力的规定,第25条中也有对企业规章制度效力的规定;第89条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政策依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也有对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职权。
      最后,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规定了监督和制裁办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恰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可见,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利用制定规章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标准缺一个,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1)民主程序。好的规章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有根据科学合理的制作程序,才能真正产生。好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①规章制度需要的形成。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现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哪些制度需要确立,哪些制度需要变更。②审查、立项。确认提出的制度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还可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支持。③起草。制度的具体撰写,要根据企业现实和《劳动法》及国家的其它法律、法规。④讨论批准。交由有关部门讨论,如有必要,做必要的调整,最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通过。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工会要积极参与,这既是履行《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是工会组织对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保证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反映广大职工意愿,确保规章制度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效益并重、奖励与惩罚结合、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⑤公示。只有经过公示的制度才能做为企业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拿此作为执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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