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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探究

    时间:2021-03-29 12:1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制度作出了大量新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限标准、试用期待遇、试用期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与以往相比都更加细化。但在实践中关于试用期约定依然存在大量的疑惑。文章试图结合劳动合同试用期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问题和外国相关的试用期的法则对我国的试用期的规定展开分析。
      关键词:试用期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订立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试用期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试用期相关的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特殊约定的内容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相关的规定主要有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制度做出了大量新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限标准、试用期待遇、试用期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与以往相比都更加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许多地方性的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了以往法律在这方面规定过于原则的不足,更加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和试用期间发生纠纷时都有有更明确的依据可循。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一些遗漏和不足,因为法律是不可能穷尽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事。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许多当前社会根本不存在的新事物和新事件,这都是当前的法律没有涉及到的。所以要借鉴外国的相关的规定,补充相关规定的不足,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
      
      二、国外关于试用期的法律、法规
      
      第一,德国相关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为获得某一特定的工作岗位,试用劳动关系双方应该尽可能在约定时说明岗位的要求以及个人的爱好,《解约保护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可以作为所谓法定适用期来理解。一旦确定不合格或者不适合个人爱好,那么在试用期内尽可能快地解除劳动关系。带有此种条款的劳动关系此外还要约定,在带有最短解约通知期的试用期间可以解雇或辞职。在个别情况下试用期约定会有什么意义,应该通过解释来确定。通常情况下试用期约定应该理解为对真正试用时间的约定。对于进修关系强制性规定了试用期,还可以随时不必遵守解约期限而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试用期:“为考查职工是否胜任所担任的工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由双方协议约定试用期。试用条件应在聘用命令中注明。职工在试用期间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还规定五种人员不规定试用期。俄罗斯法律中的试用期也不是法定的内容,是否约定试用期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而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另外,该规定还对一些特殊的人员在约定试用期方面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人员的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试用期期限:“如果法律未规定其他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征得相应工会机构的同意后试用期可延长至不超过六个月。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职工因正当理由未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试用期内。”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试用的结果:“如果职工试用期满后仍在继续工作,则视其已通过了试用期,以后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基本规定。在试用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企业、机关、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不需与相应工会机构协商即可解雇该职工并不支付解职金。被解雇职工有权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行为。”俄罗斯的法律分别以不同的法条对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以及试用期的结果加以规定,相比我国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而言更加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四章雇佣合同的第三十一条规定:“雇主和工人可以议定工作的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试用期内,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该项工作标准工资的70%。高度专业化的技术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其他工作不得超过三十天。在试用期内,如果进行的工作不符合议定的要求,双方都有权取消试用协议,无须预先通知和付给补偿。如果进行的工作符合议定的要求,雇主必须接受工人从事预先议定的正式工作。”越南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虽然也不是很完备,但是它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而且区分不同的工种,规定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第四,《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当工作要求检验职工对该工作的胜任程度时,可在最终接受职工之前订立有二个月以内试用期的合同。当职工希望检验工作对其是否适合时也可以订立同样合同。”该条文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虽然明显比我国的短,但是还是能够实现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并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法律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与现实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需要借鉴外国关于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予以补充完善。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制度作出了大量新的规定,综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劳动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应该按照以下方面执行:
      第一,建议根据各种职业、岗位的不同特点具体规定试用期的上限。2006年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以往《劳动法》相比有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将不同岗位的试用期细化,缩短了“非技术”和“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但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完全与合同期限挂钩的办法。笔者不赞成把试用期期限完全跟合同期限挂钩,但是试用期完全不考虑合同期限长短也不妥。因为即使是高技术岗位,也不能雇用期总共半年,试用六个月。应该参考越南的规定在主要根据各种职业和岗位的不同特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的期限来具体规定试用期的上限。
      第二,试用期期限的合理性。从《劳动合同法》十九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在一年、三年这样的临界点附近的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这样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试用期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即可,这样规定既能实现约定目的,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各国对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也普遍比我国短。试用期条款的宗旨在于为劳资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考察,进一步选择的余地,是否需要进一步考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法律没有必要将试用期条款作为强制性规定。试用期过长,一方面使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劳动者的黄金就业年龄会受到过长试用期的剥夺。
      第三,建议对“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给予相应的界定。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对试用期的录用条件的约定没有把握,造成了有的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招聘人员,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我国法律对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来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是一项对等的权利。对劳动者来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一项绝对权利,不附加任何条件;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约束性对用人单位来说太过于原则性与随意性,法律应该给以必要的明确,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加快了建设法制社会的脚步,许多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不断地被制定出来,完善了以往法律上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许多地方性的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了以往法律在试用期这方面规定过于原则的不足。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越详细全面,就更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完善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才能有效杜绝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德)杜茨著;张国文译.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2003.
      2、郑芳.我国劳动保护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创业月刊,2004(13).
      3、邱捷.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J].中国劳动,2005(8).
      4、杨新.试用期内也要依法用工[J].教育与职业,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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