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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类外来人口的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会保险获得差异

    时间:2021-03-28 20: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期的城市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研究把持有非本地城市户口的外来市民纳入观察对象,城乡分割因素的解释范围缩小到外来市民与外来农民工这两类外来人口参与社会保险差异上来。为在这一方向上深化研究,本文首先考察城市劳动制度转型过程,揭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制度缺位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户籍身份、劳动合同订立与社会保险获取之间的关系,提出研究假设;选取抽样调查数据,做相应的实证分析;最后形成结论并提出政策启示。
      [关键词]外来人口 城乡分割 劳动合同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249.2;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08)02-0035-05
      [作者简介]张展新(1955—),河北承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口社会学;侯慧丽(1971—),山东郓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口社会学。
      
      城市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研究曾经以城市外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把他们与本地市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参与不平等归因于城乡户籍分割体制。近期研究开始把持有非本地城市户口的外来市民也纳入研究对象,形成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的城乡区域二重分割解释:由于社会保障的区域分割,外来人口作为一个总体,参与社会保险的机会低于本地户籍人口;由于城乡分割体制的遗留影响,在外来人口两群体中,农民工参保几率低于外来市民。这样,城乡分割因素的解释范围缩小到两类外来人口参与社会保险差异上来。
      本文旨在分析外来人口两大群体的参保差异,以深化对于“城乡分割体制遗产”的理解。在考察城市劳动制度转型过程,揭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制度缺位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户籍身份、劳动合同订立与社会保险获取之间的关系,提出研究假设;选取抽样调查数据,做相应的实证分析;最后,形成结论并提出政策启示。
      
      一、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研究动向与新课题
      
      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研究从开始到最近,城乡分割模式一直是众多学者的观察与分析框架(李强,2004;陈映芳,2005;侯力,2007)①。在这一模式下,研究对象主要是持农业户口的外来人口—— 农民工及其家属,分析起点是城乡分割体制,政策取向主要是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城乡分割模式一度流行的背景是: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只有农村完全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城市改革长期局限在“增量”或“体制外”,旧的体制架构一时难以有大的突破;因此,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也维系了过去的城乡分割特征,农村人口和劳动力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样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即使他们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也是如此。
      进入2000年以后,城市各项改革大步推进,外来人口的制度环境和本身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张展新,2007)。首先是城乡分割体制的没落:城市劳动和福利体制经历了一系列根本性改革,城市居民过去享有的相对于农民的就业、保障、住房等权利优势接近完全消失;新的社会保险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准绳,在正式制度层面上不再排斥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也取得较大进展,农村人口获得了小城镇“农转非”的通道。同时,新的社会保障体制采取了地方分权管理的方式,以地方政府财政和经济自主权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区域分割不断强化,对外来人口参保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此外,随着城市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深化,外来人口不再只是农民工及其家属,大量非农业人口也被卷入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洪流,成为城市外来人口的一部分。
      城乡分割与区域分割的此消彼长和外来人口多元化呼唤着新的研究模式。近年来,一些外来人口集中的城市和区域出现了参保农民工大量退保现象,这类现象与农民工的农业户籍身份没有直接关系,是城乡分割所无法解释的。一些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地方统筹的社会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反映了社会保障地方性与农民工流动性的矛盾(崔传义,2006;彭宅文、乔利滨,2006)。这样,城乡分割观点与社会保障地方性观点并列起来,构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多因素解释。此外,本地户口、非本地户口差异对劳动者经济地位的一般影响也开始受到重视(陈映芳,2006;李春玲,2006)。参照这类观点,张展新等(2007)在明确区分外来市民和外来农民工、扩大外来人口外延的基础上,提出解释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的城乡、区域二重分割思路。这一思路的基点是:第一,社会保障的区域分割体制已经形成;第二,城乡分割作为一种体制已经终结,但还在很多方面保留着体制痕迹。因此,存在着影响外来人口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区域分割效应和城乡分割因素:在区域分割体制下,外来人口,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外来市民,在社会保障参与上处于与本地户籍居民不对等的境地;外来农民工既受制于区域分割,也受到城乡分割因素的影响,参保率低于外来市民。对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支持了本地居民、外来市民、外来农民工三者之间参保率差距的假设。
      对于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研究而言,城乡区域二重分割思路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就是如何更加令人信服地用城乡分割体制痕迹来解释两类外来人口参与城市社会保险的差异。从正式制度安排上看,城市社会保险已经不再歧视农村人口,外来人口的不利地位总体上来自区域分割而不是城乡分割。因此,对于外来人口两大群体在参与城市社会保险差异的解释就自然而然地转向城乡分割体制的“遗产”上来。城市依然存在着轻视农村人口的意识或观念,农民工的教育文化素质和维权意识不高等,这些都可以视为长期持续的城乡分割体制的遗留影响。但是,理论解释不能停留在这种观念化的水平上。我们需要深入考察两类外来人口的城乡户籍差别与城市社会保险差异,寻找联系二者的中间变量,从而增强对城乡分割体制痕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二、劳动制度改革的部门差异
      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制度缺位
      
      与城乡户口、城市福利密切相关的是城市劳动制度。改革前的劳动制度具有明显的城乡户籍分割特征:由于其农业户口,农村劳动者不能在城市就业,因此也不能获取任何形式的城市劳动保障,包括养老、医疗等。这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正式的制度分割,城乡劳动者的户籍差别决定了获取城市就业和保障的根本性的权利差异。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揭开了大规模改革城市劳动制度的序幕。《劳动法》以劳动合同制度为核心设计了新的劳动法律制度。该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双方要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这里,“劳动者”没有户籍身份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所有制或部门限制。因此,作为一种正式制度体系,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新的劳动制度是普适性的,没有排斥农村户口劳动者,不再具有城乡分割的特征。这意味着,进城农民工与城市的其他劳动者是平等的劳动法主体,享有同样的签订劳动合同权利和相关劳动权益,包括参与社会保险权益。正因为此,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观点是,《劳动法》实施后,城市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是敞开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调研组,2006)。
      但是,实际情况是,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被排斥在新的劳动合同制度之外,或者说面临着劳动合同制度缺位问题。2004年全国性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2.5%,与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约为15%)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约为10%)非常接近(总报告起草组,2006)。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意识非常淡薄,对最近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多大反响①。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缺位问题比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更具有一般性:不能取得劳动合同主体身份,不仅难以获得与就业关联的社会保险权益,其它合法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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