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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

    时间:2021-03-25 00: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 要:作者在宁波天一阁发现的原以为失传的宋《天圣令》中保存了大量已佚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文,附录的唐《田令》更相当完整地保持了原貌,弥足珍贵。本文移录了附录的唐田令48条令文,并对经宋改动行用的7条唐田令进行了复原。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唐令拾遗》等书相对照,做了考释。此外还探讨了《田令》令文是否完整及令与其它法律规范--律、格、式的关系,并由此提出唐令应是唐代法律体系的主干。
      关键词:唐代 田令 天一阁
      
      中华民族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历史上曾制定过难以计数的法律典籍。最近,笔者在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发现了学界原以为失传的宋《天圣令》[注解:详见拙作《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3期。按:原书30卷,现存后10卷。]。 这部修定于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的令典保存了大量的已佚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文。许多令文,日本学者仁井田NFDC2的《唐令拾遗》未收,过去也从未见有记载,其中所附录的唐《田令》,相当完整地保持了唐令原貌,尤引人注目。中古时期以均田制为主要内容的《田令》,自北魏至唐,先后制定颁布过多部,皆已失传。《天圣令》所载唐《田令》的发现,弥足珍贵,对中古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律令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本文试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此唐《田令》做一些探讨。抛砖引玉,企盼学界能对其做进一步研究。
      
      一 《天圣令·田令》录文
      
      《天圣令》的修定,"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注解:《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4,中华书局影印本。]《天圣令·田令》分前后两个部分,前部分载宋在行之令7条,后部分附录的,为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令文,共49条。兹移录如下。原文俗字改用正字。随文校正字用圆括号标明,脱文补出字用方括号标明。另用阿拉伯数码标明条序。
      1.诸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亩百为顷。
      2.诸每年课种桑枣树木,以五等分户,第一等一百根,第二等八十根,第三等六十根,第四等四十根,第五等二十根。各以桑枣杂木相半。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内有孤老残疾及女户无男丁者,不在此根(限)。其桑枣滋茂,仍不得非理斫伐。
      3.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
      4.诸田为水侵射,不依旧流新出之地,先给被侵之家。若别县界新出亦准此。其两岸异管,从正流为断。
      5.诸竞田,判得已耕种者,后虽改判,苗入种人;耕而未种者,酬其功力。未经断决,强耕种者,苗从地判。
      6.诸职田,三京及大藩镇四十顷,藩镇三十五顷,防、团州三十顷,上、中州二十顷,下州、军、监十五顷,边远小郡户少者一十顷,上、中、下县十顷至七顷为三等给之。给外有剩者,均授。州县兵马监临之官及上佐录事、司理参军、判司等,其给剩田之数("数"字为衍文)类,在州不得过幕职,在县不得过簿、尉。
      7.诸职分陆田(桑、柘、县(丝?)、绢等目)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若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已自种者,准租分法。其限有月闰者,只以所附月为限,不得更理闰月。若非次移任,已施功力,交与见官者,见官亦酬功直,同官均分如法。若罪犯不至去官,虽在禁,其由并同见任;去官者,同阙官例。或本官暂出即还者,其权署之人不在分给。
      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
      1.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有永业者兼(通)充口分之数。
      2.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3.诸给田,宽乡并依前条,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
      4.诸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宽乡二(三)易以上者仍依卿(乡)法易给)。
      5.诸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群(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五("五"字衍文)顷,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
      6.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徐(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
      7.诸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于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示(亦)听)。其六品以下,永业田即听本卿(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卿(乡)取者亦听。
      8.诸赐人田,非指的处所者,不得于狭卿(乡)给。
      9.诸应给永业人若官爵之内有解免者从所解者追(即解免不尽者,随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并追。若当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听回给。[有]剩追收,不足更给。
      10.诸因官爵应得永业,未请及请未足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
      11.诸袭爵者,唯得承父祖业("业"字衍文)永业,不合别请,若父祖未请及请未足而身亡者,减始受封者之半给。
      12.诸请永业者,并于本贯陈牒,勘验告身,并检籍知欠,然后录牒管地州,检勘给讫,具录顷亩四至,报本贯上籍,仍各申省计会附簿。其有先于宽卿(乡)借得无主荒地者,亦听回给。
      13.诸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卿(乡),不足者为狭卿(乡)。
      14.诸狭乡田不足者,听于宽卿(乡)遥授。
      15.诸流内九品以上口分田,虽老不在追收之限,听终其身,其非品官年六十以上,仍为官事驱使者,口分亦不追减,停私之后,依例追收。
      16.诸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地,不在此例。
      17.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田(卖充住宅邸店碾者,虽非乐迁,亦斤(听)私卖)。
      18.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卿(乡),亦听依宽卿(乡)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19.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卿(乡)者并不给。
      20.诸因王事没落外藩不还,有亲属同居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还之日随便先给。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孙虽未成丁,身分之地勿追。其因战伤入笃疾、废疾者,亦不追减,听[终]其身。
      21.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任(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质者,不在禁限。
      22.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州县改隶,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者,听隔县受。
      23.诸以身死应退永业、口分地者,若户头限二年追,户内口限一年追。如死在春季者,即以死年统入限内,死在夏季以后者,听计后年为始。其绝后无人供祭及女户死者,皆当年追。
      24.诸应还公田,皆令主自量为一改(段)退,不得零迭割退。先有零者听。其应追者,皆待至收授时,然后追收。
      25.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十(一)日,里正豫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三十日内使讫。符下按记,不得辄自请射。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乡有余,授比卿(乡),县有余,申州给比县,州有余,附帐申省,量给比近之户。
      26.诸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
      27.诸田有交错两求换者,诣本部申牒,判听手实,以次除附。
      28.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
      29.诸官户受田,随卿(乡)宽狭,各减百姓口分之半。其在牧官户、奴,并于牧所各给田十亩,即配成(城)镇者,亦于配所准在牧官户、奴例。
      30.诸公私[田]荒废三年以上,有能佃者,经官司申牒借之,虽隔越亦听(易田于易限之内不在备(倍)限)。私田三年还主,公田九年还官。其私田虽废三年,主欲自佃,先尽其主,限之满之日,所借人口分未足者,官田即听充口分(若当县受田悉足者,年限虽满,亦不在追限。应得永业者,听充永业),私田不合。其借而不耕经二年者,任有力者借之,则(即)不自加功转分与人者,其地即回借见佃之人。若佃人虽经熟讫,三年外不能耕种,依式追收改给。
      31.诸田有山岗沙石水卤沟涧之类,不在给限,若人欲佃者听之。
      32.在京诸司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河南府各一十七顷,太府寺一十六顷,吏部、户部各一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一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一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一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一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省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右春坊各五顷[注解:按:"五顷"二字原误为注文。],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宋(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情(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寺(府)各二顷[注解:按:"二顷"二字原误为注文。](其有官置局子、府之类,各准官品人数均配)。
      33.诸京官文武职事职分田,一品一十二顷,二品一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京城百里内纳(给)。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
      34.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在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课(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果毅("果毅"二字衍)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亲王府文武官随府出藩者,于所在处给)。诸军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队副各八十亩,皆于镇(领)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镇(领)者,不给。
      35.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驴一头给地二十顷(亩)。若驿侧有牧田处,匹别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一匹给田二十亩。
      36.诸公廨、职分田等,并于宽闲及还公田内给。
      37.诸内外官应给职田,无地可充,并别敕合给地子者,率一亩给粟二斗,虽有地而不足者,准所欠给之。镇戍官去任处,十里内无地可给,亦准此。王府官若王不任外官,在京者,其职田给粟,减京官之半。应给者,五月给半,九月给半。未给,解伐(代?)者,不却给。剑南、陇右、山南官人不在给限。
      38.诸屯隶司农寺者,每地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其屯应署(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
      39.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于耕垦,用力不同者,其土软之处,每地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强硬之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者,亦准此法。其地皆仰屯官明为图状,所管长官亲自问检,以为定簿,依此支配。其营稻田之所,每地八十亩配牛一头。若蔓(?)草种稻者不在此限。
      40.诸屯应役丁之处,每年所管官司与屯官司准来年所种色目及顷亩多少,依式料功申所司支配。其上役之日,所司仍准役月闲要,量事配遣。
      41.诸屯每年所收杂子杂用之外,皆即随便贮纳。去京近者,送纳司农。三百里外者,纳随近州县。若行水路之处,亦纳司农。其送输斛斗及仓司领纳之数,并依限各申所司。
      42.诸屯隶司农寺者,卿及少卿每至三月以后,分道巡历。有不如法者,监官、屯将,随事推罪。
      43.诸屯每年所收藁草,饲牛供屯杂用之外,别处依式贮积,具言去州镇及驿路远近,附计帐申所司处分。
      44.诸屯收杂种须以车运纳者,将当处官物勘量市付。其扶车子力,于营田及饲牛丁内均融取充。
      45.诸屯纳杂子无槁(藁)之处,应须及供窖调度,并于营田丁内随近有处采取造充。
      46.诸屯之处,每收刈时,若有警急者,所管官司与州镇及军府相知,量差管内军人及夫,一千人以下,各役五日功,防授(守)助收。
      47.诸管屯处,百姓田有水陆上次及上熟、次熟,亩别收获多少,仰当界长官勘问,每年具状申上,考校屯官之日,量其虚实,据状褒贬。
      48.诸屯官欠负,皆依本色本处理填。
      49.诸屯课帐,每年与计帐同限申尚书省。
      右令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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