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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规则下的农地非农化利益分配

    时间:2021-03-21 12:04: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也一直处于超载状态。在此基础之上,越来越多的农地自愿或者被迫非农化。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利益,引起各方觊觎。有利益就有分配,有分配就有规则,而规则又反过来规定了利益的分配。这些规则分潜明两面。明规则其实就是法律法规、制度等,受众为普通群众,具体指代农民群体,而潜规则,这是权力者的特权,受众群体特征为权利或财富的占有。潜明规则的共生,引导了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利益的分配。研究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潜规则与明规则,减少潜规则的影响,为农民争取更多应有利益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农地非农化;潜规则;利益;分配
      1 农地非农化中的潜规则
      农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是农民的保命田。从古至今,农地都是农民代代流传下来的家产,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随意流转农地。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情况发生改变。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他们发现,出去打工挣的钱远远多于务农,于是乎,荒废的农地越来越多。这些农民自愿流转自己的农地,但是,农地流传转产生的利益,他们仅仅享受一部分,另一部分被潜规则所吞没。
      潜规则一,流转农地的农民不知道自己流转的土地用于何种用途,他们没有意识到流转用途不同,享有的补贴也不一样。这部分农民群体不知自己的农地非农化。他们认为农地流转没有改变农地农用,然而,潜规则下,他们的土地已经进行了非农化。
      潜规则二,部分农民知道自己的农地已经非农化,他们享受到了农地非农化的补贴待遇,但仅仅是部分收益。官商勾结,巧取豪夺,大部分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已经被潜规则所带走。
      潜规则三,农地非农化的结果收益农民根本无权享受。大部分政府定义农地非农化为一锤子买卖,农民只能拿一次性的补贴。非农化之后的农地增值收益则完全进入了政府与商企的口袋,增值收益分配呈现一边倒的状态。
      总结上述三点潜规则,我们发现农民群体在农地非农化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与权力的不对等导致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收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及农地非农化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健全的方面,使得农地流转中存在着对农民的机会不公平和结果不公平。弱化潜规则,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农地非农化过程收益分配制度化,透明化等势在必行。
      2 潛规则所带来的问题
      城镇化与工业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城镇化过程中的农地非农化利益分配也一直存在着潜规则所带来的问题。由于制度缺陷与潜规则的存在,加之农民群体与政府的不对等关系使农民在农地非农化过称中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收益较低。农地非农化对农民群体而言原本是好事,但是潜规则的存在,农地非农化过程利益分配不公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部分农民宁愿农地荒芜也不愿非农化,产生了农地非农化的“钉子户”。
      其次,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征地相关利益方分配,而各利益方所得分配存在严重不平衡,尤其以农民方利益损害最大。在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面前,农民最终得到的就只有反差极大的征用补偿费——甚至时常还被政府或集体组织截留。因此,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自然就成为利益受损的主体,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新的来源。从目前存在的大量失地农民上访中看出,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平衡不仅严重影响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隐患。这些问题都给我国的城镇化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3 弱化潜规则的建议
      潜规则暗生造成了农地非农化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利益分配严重不公平极度损害了失地农民的群体利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影响我国城镇化的健康进行。如何弱化潜规则的危害,合理分配农地非农化过程的利益分配,是消除问题的关键。
      3.1 改善法律制度缺陷,根源消除潜规则生长环境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等对“集体”分析不明确,导致农民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不能有明确的主体帮助农民与政府谈判。也正是由于产权主体的不明确,使得农地非农化的损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还遭到多个利益主体分割。完善相关土地法律,明确农地产权主体,才能科学合理的确定农地非农化的收益分配。
      3.2 进一步提高农地非农化农民补偿标准,过程消除潜规则
      农地非农化应该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将农地非农化利益这块蛋糕再做大一点,在分配的过程中农民相应得到的蛋糕份量也会大一些。没有增长,没有增加的利益分配,非农化对农民的意义也不那么明显。现阶段可采用“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或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各种农民培训及其他和会保障基金提高农地非农化收益补偿金额,帮助农民应当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使农民损失最小化。
      3.3 建立健全农地非农化监督机制,约束政府行为,约束潜规则主体的行为能力
      建立土地听证制度和利益分配公开制度,尽量减少用地单位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占有和截留,使土地增值收益来之与民,还之与民。另外,建立专门的土地监督检查机关,使政府摆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从而有专门的机关可以监督政府的农地非农化行为,使其不能滥用职权,损害非农化过程中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于晶晶,余文学.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利益分配[J].安徽农业科学,2007(9).
      [2]朱艳丽.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农地非农化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J].人口学刊,2013.
      作者简介:
      刘恒春,男,汉,安徽滁州,研究生,西华师范大学,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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