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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平等视角下的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0 16: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G520.1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公民权利平等视角下的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研究编号:13C226)研究成果。
      摘要: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与现代道德价值观的不断冲突,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出现了变化,试婚、婚前同居、婚外情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导致非婚生子女人数增长迅速,问题日益突出。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长期处于被社会歧视的地位,大多数非婚生子女甚至没有合法的公民身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然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地位变迁;准正与认领
      “非婚生子女,即俗称的‘私生子’,是指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所生的子女。例如,未婚同居、通奸、强奸等所生子女。”[1]受传统封建宗法思想的禁锢,由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之间的关系为人不齿,非婚生子女长时间不为社会承认和接受。近年来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逐渐为社会所接纳。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如何从根本上消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差别,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人人平等,是建设人民民主的法治国家的不可忽略问题。
      一.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变迁
      “纵观世界各国亲自立法的发展史,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受虐待和歧视的‘无亲之子’阶段、被消极肯定的‘形式平等’阶段、以至于发展到今天一些国家对子女的完全平等保护——实质平等。”[2]非婚生子女无论是在中世纪的西方国家,还是古代中国,都一直受到歧视和虐待。英国普通法最初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不发生任何的法律关系,其既不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亦无资格享有继承等权利。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即使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只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中国古代秉承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嫡子为正妻所生,自然地位不可动摇;庶子虽然地位低于嫡子,但因其血统的纯正,依旧是为社会所承认,对非婚生子女权利还是有所顾及的,并没有完全剥夺其合法权益。1931年5月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的亲属编废除了嫡子、庶子、嗣子和私生子等名分,首次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并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及认领作出了规定,但仍旧没有摆脱亲本位思想的束缚[3]。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由平等思潮的兴起与传播,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逐渐发展完善。虽然1804年《法国民法典》不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但同时却有任意认领之规定,私生子被认领之后,虽不是父母的继承人,但却有相当于婚生子女应继份1/3的权利。”[4]“在英国,非婚生子女可依1962年政府法规和1976年《非婚生子女获取合法地位法》,由其父母的事后结婚而取得合法地位,变为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一切权利。”至此,世界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均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基本上实现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实质平等。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立法均得到了完善,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现在正在实行的2001年《婚姻法》和1985年《继承法》,我国坚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赋予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相同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此可以看出,我国当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有一定的立法保障,但与世界先进的非婚生子女制度比较,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依旧存在所谓“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认知区别,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对非婚生子女仍保留有一定程度的歧视。由于户籍的严格制度,我国非婚生子女几乎不能取得合法公民的资格,无法解决户口问题,则学籍问题也无法解决,往往会导致其下一代同样受这个问题的困扰。这些非婚生子女自出生便等不到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关注,在其成长期间亦要面对旁人的“另眼相待”。对此,我国应放松户籍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女进入户口的限制,从根本上消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三.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之准正与认领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完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
      准正制度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一般认为,准正需要两个要件:第一,非婚生父母与子女之间需要具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第二,其父母需要有结婚的事实或经过司法宣告。”[5]这两个条件对于部分单亲家庭的非婚生子女无疑使无法达到的。非婚生子女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大多不愿意对非婚生子女承担责任,自然不能通过结婚或者司法宣告的方式解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难题。因此,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家庭亲属部分应增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从立法层面规定准正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能够通过生父母结婚或者司法宣告的方式“转正”,消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二)设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法律关于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其父母之间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其与生父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为使自然血缘之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能保持一致,就产生了认领制度。”[6]而在我国,通过认领而使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大部分孩子之所以成为非婚生子女是因为其父或者其母不愿意承担监护、抚养义务,在此情况下,自然不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由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外国关于认领制度的先进经验,采取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相结合的方式,填补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空缺,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四.结语
      “从世界范围来看,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主题,国际社会为此采取诸多富有成效的共同行动,昭示出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态势。”[7]我国同样应顺应世界发展潮流,贯彻落实《宪法》等法律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婚姻法》为基础,同时加强其他部门法的配套设施,从准正、认领、户籍等制度出发,加快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体制。
      参考文献:
      [1]刘耀东.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
      [2]黄娟.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J].政法论坛,2006(04).
      [3]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4]何菊花.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04.
      [5]甘晓倩.反思与前进:论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2.
      [6]陈雪萍,杨仲姬.我国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3).
      [7]李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D].湘潭大学,2008.
      作者简介:
      李品雅(1995.01-),女,安徽滁州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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