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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发展绿色经济的经济法对策简要评析

    时间:2021-03-15 12:05: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绿色经济最早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大卫·皮尔斯1989年于《绿色经济蓝图》中提出,并逐渐得到广泛认同,特别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以资源耗竭与依赖化石燃料为特征的“黑色”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人类必须寻求一条绿色发展之路,绿色经济的提倡呼之欲出。本文主要对各国发展绿色经济的经济法对策进行简要评析。
      【关键词】绿色经济 经济法
      一、欧洲
      欧洲是推进绿色经济的先导者。欧盟实施的是范围最广的绿色经济模式,即将治理污染、发展环保产业、节能减排等都纳入绿色经济范畴并加以扶持。2009年3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整体的绿色经济发展计划,根据该计划将在2013年前投资1050亿欧元支持欧盟地区的绿色经济。在欧盟的绿色经济发展中,英国、德国和法国发挥着主导作用。
      英国的绿色经济主要体现在绿色能源、绿色生活方式和绿色制造三个方面,并把绿色能源放在绿色经济政策的首位。2009年7月,英国发布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标志着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政府预算框架内特别设立碳排放管理规划的国家。按照英国的计划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占15%的份额,其中40%的电力来自绿色能源领域。
      德国重点发展生态工业。2009年6月公布的一份旨在推动德国经济现代化的战略文件强调,生态工业政策应成为德国经济现代化的指导方针。为了实现传统经济向绿色经济接轨,德国除了注重加强与欧盟工业政策的协调和国家合作之外,还计划增加国家对环保技术创新的投资,并鼓励私人投资。
      法国重点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2008年12月,法国公布了一揽子旨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同时法国政府还投入巨资用于研发清洁能源汽车和“低碳汽车”,通过节能减排措施推动产业发展。核能一直是法国能源曾策的支柱,也是法国绿色经济的一个重点。
      二、美洲
      美国发展绿色经济政策可细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新能源的开发是其绿色新政的核心,2009年2月,总额达到7870亿美元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将发展新能源作为主攻领域之一,同时美国还大力促进绿色建筑等的开发,力求通过一系列节能环保措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三、亚洲
      中国发展绿色经济的重点是节能减排,主要依靠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等措施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降低3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等方面的目标。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以“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融入经济建设中。
      日本各届政府一直在宣传推广节能减排计划,主导建设低碳社会。2009年4月,日本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目的是通过实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强化日本的“绿色经济”。同年5月,日本还正式启动支援节能家电的环保点数制度,通过日常消费行为固定社会主流意识,集中展示绿色经济的社会影响力。
      韩国依靠“低碳绿色增长”振兴经济,依靠发展绿色环保技术和系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实现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创造经济发展新动力三大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成600个利用农副产品实现能源40%自给的“低碳绿色村庄”。
      四、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发展绿色经济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把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并积累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可以为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提供几点启示
      (一)完善法律规范,使绿色经济制度化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只有在完善的制度下,才能使绿色经济主体自觉进行相应的生产和消费,否则就承担不利的责任。绿色经济涉及生产和生活的所有领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发展绿色经济的政策纳入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体系之中,使之与其他政策相配套。
      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德国走在世界的前列。1972年,德国制定了第一部《废弃物处理法》,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1986年的修正案将其改称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1976年,美国通过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制定了《污染预防法》,现在美国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有关绿色经济的法规;自1991年起,日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的法律,2000年12月又出台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目前日本已经成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
      各国立法都有各国的特色,我国在进行制度建设时不必照抄照搬,而是从发展绿色经济的现实情况出发。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虽然制订了一些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推进绿色经济的法律,所以要尽量加快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立法工作的步伐。
      (二)制订激励政策,使绿色经济市场化
      调整资源发展战略实现资源的持续性,是发展绿色经济之关键点。与法律相比,政策具有相对灵活性和时效性强的特点,因此在绿色经济发展实践中,许多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生产资源节约政策。包括征收新材料税和征收填埋和焚烧税。例如美国对公司和企业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从而限制和减少了企业对原材料的投入和使用,达到了生产废物和垃圾的减量化和再生利用的目的;德国开始征收生态税,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
      (2)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政策。美国的亚利桑那州从1999年开始对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了普遍退税外,还按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同时日本还实行资源回收奖励政策。
      因此,我国在发展绿色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强化政策导向职能,通过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来引导绿色经济的发展,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可以通过征税来促进绿色经济,如征收自然资源税,促使少用原生材料;征收垃圾税,促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具有吸引力;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调整资源型产品来激励有绿色经济意义的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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