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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视阈下中国应对钢铁行业反倾销的策略研究

    时间:2021-03-15 12:03: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近年来中国钢铁行业遭遇反倾销制裁的特征,主要体现为数量逐年上升、制裁年限延长、品种趋于集中、制裁地域扩展、反倾销税大幅增加等方面。我国钢铁行业当前应对反倾销方面存在反倾销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应对连锁反倾销能力差、行业内部企业间缺乏协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为此,我国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钢铁贸易中的作用,建立国家层面的钢铁反倾销预警机制。我国国内企业应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调整出口钢铁产品结构,调整产品出口经营策略,积极、灵活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钢铁行业;反倾销
      在全球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各国钢材需求减少、供应过剩,因此,钢材贸易保护主义也愈演愈烈。中国钢铁企业日益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受害国,个别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短暂狭隘的利益,动辄对中国企业出口的钢铁举起反倾销的大旗。与之相对应,国内钢铁行业相关企业虽然经过多年的国际化,但是对于运用国际经济法的有关条文和法律精神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仍然存在认识的误区,导致在于反倾销行为的法律抗争中胜诉率长期在低水平线上徘徊,本文在此背景下探讨了国际经济法背景下我国钢铁行业应对反倾销的相关措施,希望对改善我国钢铁企业的对外贸易环境有所帮助。
      一、近年来中国钢铁行业遭遇反倾销制裁的特征分析
      近年来,中国钢铁行业遭遇国际反倾销的制裁呈现出逐年上升、年限延长和地域扩展三个主要特点。
      1)数量逐年上升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各国加紧了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制裁。作者查阅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现,2011年,中国钢材出口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金额高达5192 万美元。2012年,中国冶金产品共遭受22起贸易救济调查,位列各行业首位,比 2011年增加8起,增幅达571%。其中,反倾销14起,反补贴3起,保障措施4起,特保1起。在进入2013年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中国钢材产品发起了 5起反倾销调查或终裁。由此可见,各国针对中国钢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中国钢铁企业对此应当有足够的重视。
      2)制裁年限延长
      与数量的增加相对应,制裁的年限也相应地延长。2012年,欧盟决定继续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欧盟对不锈钢紧固件设定的反倾销税高达274%。欧盟表示,一旦撤销反倾销措施,那么倾销将继续卷土重来。欧盟对中国台湾不锈钢紧固件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36%,而对中国大陆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74%。与欧美态度相类似,2013年1月1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中国内地热轧钢板复审做出终裁,该产品反倾销税将被延长征收5年。
      3)品种趋于集中
      从反倾销涉及的钢材品种分析,国外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大多数是低附加值的普通钢材或是管制产品。主要集中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钢铁产品价格低,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在世界经济下滑的背景下,很容易遭到国外反倾销。
      4)制裁地域扩展
      在过去几年,中国钢铁企业为了应对制裁,曾采取“中转他国”或“借船出海”等方式,来规避反倾销带来的伤害。然而,最近两年里,欧美国家对于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开始注意扩展地域,加大制裁覆盖的空间范围。2012年1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官方公告称,经欧委会反规避调查,欧盟决定将对华钼丝反倾销措施扩及到马来西亚。2010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产品开始正式征收643%的最终反倾销税。2011年4月欧盟产业组织向欧委会提出反规避申请,指控中国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和瑞士转运至欧盟,要求对来自马来西亚和瑞士的钼丝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欧委会经立案调查认为,自2010年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后,在中国涉案产品出口欧盟大幅降低的同时,中国出口至马来西亚以及马来西亚出口至欧盟的钼丝产品都相应增加,最终裁定中国出口商为规避反倾销措施,经由马来西亚转运欧盟,而瑞士出口产品不存在此类规避行为。因此,决定对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无论其是否声称原产于马来西亚,皆征收643%的反倾销税。
      5)反倾销税大幅增加,涉案金额和规模越来越大。各国加大对本国钢铁行业的保护力度。在对外反倾销时往往征收较重的反倾销税,而中国则是最大受害国。2008年6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217%~20058%不等的补贴幅度和24912%~26464%不等的倾销幅度;2009年1月31日,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紧固件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五年内征收最高达85%的惩罚性关税平均税率为775%),影响我国每年33亿美元紧固件的出口。
      二、我国钢铁行业当前应对反倾销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反倾销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钢铁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是随着国际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日益增多而逐步加深的,因此大多数的人包括一部分专家学者都认为反倾销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不是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法律手段,这就造成我国大多数钢铁企业反倾销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钢铁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带来了滞后效应。在实际的反倾销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往往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钢铁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据统计,在我国钢铁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在应诉企业中,也有一部分企业因应诉费用等原因中途停止。不应诉或应诉不力不可避免地被调查机关利用“现有最佳资料”做出裁决。
      2)应对连锁反倾销能力差
      外国对我国钢铁产品反倾销诉讼表现出明显连锁效应。我国钢铁产品一旦成为反倾销起诉对象后,无论倾销是否成立或胜败如何,都已经成为国际市场反倾销关注的对象,并极有可能引发一连串的起诉。2008年11月底,俄罗斯工贸部照会中国有关部门,对中国轴承钢管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于2008年11月28日对原产于中国热轧钢展开反倾销调查;2008年12月26日起,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IZ1的焊管征收五年反倾销税,税率高达906%;2008年12月17日,土耳其外贸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焊接链和钢铁制日字形链进行反倾销复审立案调查;2008年12月1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空心结构钢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仅仅一个月时间里,我国钢铁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或制裁不下五起。与之相对应,国内钢铁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多是在企业难以为继,严重损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从而导致错过了立案的最佳时机。在反倾销制裁连锁出现的情况下,不少钢铁企业和行业很难同时应对多个方面的制裁,从而导致利益受损,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钢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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