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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融资困境与民间金融优化路径探析

    时间:2021-03-09 04:0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乡镇企业发展近年来遭遇严重“融资瓶颈”,在信贷配比失衡的金融环境下,企业民间融资活动日益趋多。通过梳理民间金融制度变迁历程,就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和规范化因素作进一步考量,提出相应优化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交易成本;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4-0069-05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正逐步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推进的根基。凭借自我财产积累和资金滚动式增量,仍然是大部分乡镇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作为企业生产的三大必备要素——资金、土地和劳动力,乡镇企业拥有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巨大优势,而资金却是遏制乡镇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由于城乡二元金融体制的存在,正规金融机构在给予乡镇企业的资金支持方面,信贷力度极其有限,根本无法满足乡镇企业发展需要。鉴于融资渠道不畅和资金严重匮乏,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民间资本活跃与创新,进而催生民间金融迅速介入乡镇企业资金链。在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大量集聚,“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屡见不鲜,成为乡镇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加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
      民间金融具有有效解决企业融资困境,迅速激活市场之功效。但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或不完善,缺乏有效规范的民间金融极易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产业发展之隐患或制肘。频发的借贷老板“跑路事件”,以及民间追债突发性诉讼大幅增加等现象表明:重视探索民间金融规范体系的任务刻不容缓。中央已积极准备“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通过各种措施的引导和规制,允许民间资本重新整合进入金融产业中,并借助法律制度使其规范化、公开化,实现“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双赢局面。
      值得思考的是,民间金融具有何种优势而被饱受融资困难的市场主体普遍接受?国家正规金融为何难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民间金融如何实现与正规金融成功对接?本文研究重心在于:尽快完善民间金融借贷体系建设,通过优化路径规范民间金融,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二、民间金融内涵界定与制度发展路径检视
      (一)民间金融内涵界定
      民间金融,亦称为“民间信用”、“非正规金融”,是全球性金融交易现象之一。“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民间金融大部分属自发形成,是指没有经过银监机构批准,属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其组织一般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亚洲发展银行也对民间金融从约束强度角度进行了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在“政府对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之外的一种金融组织。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相对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农村金融市场上未被登记、未被管制、未被记录的一切金融形式及活动。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囊括了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作基金会、银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行和民间商业信用等。按其产生的基础不同,民间金融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灰色金融,即一般所称的非正规金融或民间信用。它们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属于依法取缔范围。但其客观存在,且具有经济上的现实合理性。另一类是黑色金融,即违法金融、犯罪金融,其存在基础纯粹是犯罪行径和恶性投机的需要,为法律和道德规范所不容,如金融诈骗以及带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的地下洗钱等金融行为。
      (二)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发展路径检视
      改革开放后,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民间金融也在暗流涌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中央政府加大了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政策保障,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较为宽容,默许了其作为银行、信用社的补充力量而存在,对民间金融的约束较为宽松。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民间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为兴盛的黄金时期;并且中央政府于1985年正式提出“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成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据。自由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传统民间金融形式迅速活跃起来,民间集资、合作基金会、私募基金等新的非正规金融形式也应运而生。
      此后,至1992年,我国出现经济过热。同时,由于前一阶段过分放任民间金融发展,在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机制情况下,民间金融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各种“倒会”风波所酿成的金融重大风险等。这促使中央政府回归到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管制。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政府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的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办法,同时加大实践力度鼓励启动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工作,以求获得具体操作中的宝贵经验。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经营范围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在浙江开始有关试点工作,可视为“民间信贷”合法化先声。紧接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受金融危机影响,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提交国务院择机出台。2011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企业老板一系列“跑路”事件,促使浙江省和温州市向国务院提交了《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如果得以批复,将意味着民间金融改革的破冰。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涉及“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此后,连续发布的六条规范民间借贷的司法建议中,进一步规范了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等内容。
      通过梳理上述历程,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政策导向与制度变迁表明由“堵”变“疏”是民间金融法制化发展的最优路径选择,由“政策导向”逐渐向“法律规范”转变是发展的大趋势和时代潮流。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分析及法制化的必要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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