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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与趋势

    时间:2021-03-06 20:06: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近30年的司法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司法组织的人事制度和民事审判制度进行的。本文重温近30年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轨迹,展示未来的改革趋势,对系统了解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程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院 人事 制度 历史 改革
      作者简介:陈娟,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02-02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实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之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得显著进步,与此同时,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其他各种社会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发展与进步。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步全面深化,现行的落后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显露出许多弊端,在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一、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一)法官来源渠道的改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法院仅仅被看成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没有被认识到是一个定纷止争的机构,是一个保证国家所确定的社会行为规则(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内部人员选任法官的办法:书记员干到一定年限,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干了一定年限晋升为审判员。而法院人员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从复转军人中招收;二是接收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三是直接向社会招收。针对这样的一种状态,以什么标准来确定法官的资格,也就是说各级法院如何选任法官一直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我国在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方面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对选任法官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司法行政化的强化,一些改革措施流于形式,一些方面进展比较缓慢。
      (二)法官培训工作的加强
      由于历史和中国社会较落后的原因,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因此,如何改变这一状况,提高当前法官的素质,显得迫在眉睫,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的培训作了如下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强调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并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一是将一些年轻有为的、受过高等教育并在法院工作几年以上的法院干部进行委托培养;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一些设有法律专业的大学联合举办高级法官培训班;三是成立了各个地方法官培训中心。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对法官进行培训,应该说,法官的知识水平和理论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培训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三)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强化
      司法腐败,危及到一个国家的普通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信念,是各种社会腐败现象中危害最大的一种!司法腐败有两种表现:一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二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这两种表现的最终结果是司法成为极少数人和地方某些部门谋取私利的手段,最终公正、正常的司法活动容易成为一种权钱交易、灰色交易的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组织、参加罢工;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审判机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冤假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或经济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各级法院应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本院法官认真学习理论和积极参加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当然,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想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就要敢于对干预、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加以惩处。用司法公正让全体公民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从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只有让违法行为受到足够的惩罚,才会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广大领导干部要明白,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是会受到惩罚的。
      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未来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成为我国司法改革领域的焦点,我国的司法改革方兴未艾。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贯彻实施。它是指导未来五年我国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
      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早就提出建立中国有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必须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制度等具体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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