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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协与共赢:反腐败领域司法全球化趋势刍议

    时间:2021-03-05 20: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腐败问题的国际化,这一系统工程需要国家间联合进行,需要区域范围内的国际合作,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的联合行动。国家是否合作以及如何合作也都是建立在本国利益基础之上,所以尽管国家间利益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冲突,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是合作的关键。尽管国家间利益需求各异,但从长远来看,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与互惠互利的原则才是国际交往与合作的根基,开展反腐败合作,建立反腐败的全球制度是国家未来的希望。
      关键词:反腐败 司法全球化 司法合作 妥协与共赢
      一、反腐败领域国家合作的理论基础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腐败问题的国际化,这一系统工程需要国家间联合进行,需要区域范围内的国际合作,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的联合行动。本文欲提出关于世界范围内反腐败的工作方案。国际社会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当然在国际刑法主张的个人责任原则一定意义上是承认了个体作为国家主体的一部分,这些暂且不论,但就国家这一主要主体来说,许多国际生活的进行均以国家为基本单位和主要承担者。如反腐败的跨国合作、打击跨国腐败时采取的引渡策略、司法协助措施等这些合作手段也是主权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所进行的。而作为打击跨国腐败的法律依据——国际条约或者协定、国际原则也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制定的,所以国家是反腐败活动的“领衔主角”。另外,国际组织在世界反腐败进程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合组织(OECD)、世界银行、透明国际等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以及欧洲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亚太经济合作论坛等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是开展反腐败合作的阵地,也是引领各个国家开展反腐败合作的主导力量。
      主权国家的行动是建立在维护本国利益基础上的,而国家利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国家是否合作以及如何合作也都是建立在本国利益基础之上。所以尽管国家间利益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冲突,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是合作的关键。以引渡为例,涉及司法管辖权的让渡和引渡成本的衡量,在引渡的惯例中形成了若干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互惠互利原则等等,这些是考虑了当事国利益的基础上确立的,把当事国的利益比作两个圆,共同利益则是圆与圆的交集,这些原则是圆的交集的表现也是维护手段,只有在合作中坚守这些原则,才能保证交集不会受到影响,从而实现更大的利益。
      (一)国家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在反腐败领域,国家需要合作,因为腐败种类的多样化和发生领域、影响范围的扩大化,往往是一个腐败犯罪跨越多个国家,单靠一国的力量难以达到反腐败的目标。而打击腐败又是国家利益的需要,是迫在眉睫的难题,那么不同国家围绕共同打击腐败的目标而开展反腐败的合作,在一定范围内让渡自己的主权给其他国家从而取得其他国家对本国行为的支持,从而最终实现反腐败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之间的合作得以开展,利益得以实现。正如我国“远华走私案”得以侦破以及赖昌星得以受到司法审判的关键在于国家权力的让渡——引渡的实现和保证不判死刑,在长达十余年的谈判中,赖昌星利用加拿大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多次以“受到本国迫害”为理由在加拿大法院上诉,即使在一审判决认定赖昌星应该被引渡回国时,赖昌星依旧利用法律制度差异的缝隙上诉,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不过在终审法院,我国代表对其关键点进行了事实与法律上的辩论,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力保不对赖昌星适用死刑时,才得以实现对赖昌星的引渡。这一关于引渡的拉锯战得以落下帷幕。对于一名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引渡尚且如此艰辛,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其他方面的合作更是艰难。美国、加拿大等法制环境比较宽松且诉讼程序比较严格的国家也是腐败官员向往的“天堂”,一些贪官将数以百万、千万美元甚至更多的犯罪所得移往这些国家,享受腐败带来的“甜头”。尽管我国已经成功地引渡回来一些官员,但是仍有许多腐败官员企图逃往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为他们提供生存的后路,国际合作的艰辛也为他们谋得时间的便利,至少在国外法院判决前,他们都是“无罪”的。每一个腐败官员引渡回国接受审判的成功案例都是对国内反腐倡廉的重要肯定,也是对其他为私欲而蠢蠢欲动的官员们的警戒,开展国家合作成功打击腐败犯罪对于腐败的一般预防甚为重要。当国内官员看到腐败并不能逍遥法外时必然也会考虑实施该行为的后果和成本,利用“理性人功利价值取向”的标准来反腐败也是重要的手段。
      对于国际合作反腐败的另一典型案例是陈水扁的腐败案,这一大案的最开始的线索是陈水扁的女婿和女儿在瑞士银行的账户上大笔资金的异动,瑞士银行对这一异动进行了监督并将信息汇报给我国台湾当局,从而揭开了对陈水扁家族的腐败案的检查。〔1 〕瑞士银行是世界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领域,因为瑞士的永久中立国地位和金融体系的严格保密制度,许多资金为了安全保障都存入该银行,而瑞士银行也成为了世界洗钱的重要场所。尽管金融服务界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但是就像效率与秩序的辩证关系一样,不能牺牲效率来维护秩序安全,也不能牺牲秩序安全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即银行保密制度的例外——监督义务,对于异常的资金变动、特殊的客户信息予以特别注意和记录的义务,并在必要条件时的汇报和接受检查的义务。这些是对金融保密制度的突破,也是瑞士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对于世界范围内的秩序安全维护应尽的义务。因此,在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可见一斑。洗钱犯罪常常是复杂多环节的、跨国界的,因为通过多个交易环节将犯罪所得的赃款的来源予以遮掩,交易领域的资金流较大,赃款的性质得以改变,而且也难以被察觉;通过交易活动,使赃款在不同国家流动,利用国家间的侦查技术的局限性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使脏钱合法化。如此,加重了反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而犯罪行为的高智商化对于国家反洗钱的能力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此反洗钱领域的国家合作更是重要。然而,洗钱行为带给一个国家的可能是一笔客观的外来资金,可能是巨大的商品市场,也可能是一笔巨大的税赋收入,而打击洗钱行为会影响到参与调查的金融机构的信誉、工作效率和巨大的工作成本,是否愿意开展洗钱合作,为他国提供反洗钱的司法服务又是一个问题。“以邻为壑”还是“以邻为伴”,关系着国家间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成功与否。此处的“邻”不仅限于邻国,也指世界范围内的多数国家,当他国受到腐败行为的侵害而自己却因之受益时,是否愿意协助他国行动;反过来,当本国受到腐败行为侵害而他国却因之受益时,他国是否愿意协助本国的行为,以及是否要开展一个长期有效的合作,也是问题的关键。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建立一个国际间长效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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